救恩真理研讨

张家新著

十二,神对基督徒的拯救过程

“因我们还软弱的时候,基督就按所定的日期为罪人死。……神的爱就在此向我们显明了。现在我们既靠着祂的血称义,就更要藉着祂免去神的忿怒。因为我们作仇敌的时候,且藉着神儿子的死得与神和好;既已和好,就更要因祂的生(生命)得救了。”(罗五6-10)

我们相信耶稣基督,就是接受了神的救恩,得救不仅是地位的改变,也是生命的改变。从接受救恩到完成得救是个过程,是我们脱离罪和新生命长进的过程。这个过程是按着神恩典的旨意和拣选,因着基督耶稣为我们成就的救恩和圣灵的工作,藉着人的信,按灵魂体不同的层次先除罪,再重生,从赦罪到除罪、从称义到成义、从死到生、从人的生命变成了神儿子的生命。这个重生的新生命就是耶稣基督复活的生命。这个生命更新的过程,就是耶稣基督走过的生命历程。

前面我们谈了神对不同范畴人的拯救,下面我们要讨论圣灵如何将耶稣基督所成就的救恩成就在信祂的人身上。

十二.1人人需要神的拯救

1,世人都犯了罪

一个人生存在世界上,他的智慧、创造能力和成就似乎有些可以自豪的地方,但死亡使人的这一切成为泡影和虚空。人为什么会死呢?圣经告诉我们,这是因为罪通过一人侵入了人和世界,世人都犯了罪,死是从罪来的,死就临到众人(参罗五12)。《罗马书》一开始就指出了人犯的罪是什么:

悖逆神。人违背了自己的本性和良心,不敬畏、不顺从世界的创造者──神,反而去拜假神或不承认神的存在(参罗一19-23)。人不能正确认识神,自然就不能正确认识自己和世界,反而把死当成“自然规律”。这样不但不能解决自己罪和死的问题,更使自己与神和神的救恩越来越远。

顺从罪。一个人犯了罪,那怕只有一次,或是一点小罪,也足以证明他在罪和死的权势辖制之下。罪使人的思念变为虚妄,无知的心(理智)就昏暗了(参罗一21),存着邪辟的心(悟性)(参罗一28),他们就当然地不能、也不去分辨什么是是,什么是非;不去识别什么是顺性的行为,什么是逆性的行为(参罗一26,二14)。《罗马书》一章列举了一些人显而易见的罪行,如:不正当的性行为,各样的不义、邪恶、贪婪、恶毒、嫉妒、兇杀、争竞、诡诈、毒恨、谗谤、背后说人、怨恨神、侮慢人、狂傲、自夸、捏造恶事、违背父母、无知、背约、无亲情、不怜悯人等。行这些事的人不但自己去行,还喜欢别人去行。

感谢神,祂比我们自己更知道我们。神把人与人里面的罪是分开对待的,这是神的公义,也是神的洪恩。我们也要分辨自己,站在与罪和死对立的立场上,向神认罪悔改,接受神的救恩。

2,人人需要神的拯救

“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罗五12)罪是死的原因。因为罪的统治,没有一个人能靠自己脱离罪的权势,于是死就临到众人。

神爱世人,已为我们预备了救恩,就是祂的儿子耶稣基督。“耶稣”的意思就是:“祂要将自己的百姓从罪里拯救出来。”(太一21直译)神拯救我们,也就是把我们从罪里拯救出来。我们的罪被排除了,就是得救了。

“救恩”指神对人的拯救的恩典;“得救”指人被神拯救。

“得救”在新约圣经中有几种含义:

(1)指人得救的全过程,或在一般意义上说到得救。广义的得救包括称义,重生,和好,成圣,复活等多个方面(参太二十四13,约三17,徒四12,罗五10,八24,十9,提前二4)。

(2)指一个人从不信转变为信、因信称义,进入了恩典的大门。这是得救进程的第一步(参徒二47,可十六16,约十9)。

(3)指在一件事、一个局部上的得救(参徒二十七44,腓一19,来十3)。

3,信是得到神救恩的方法

“这福音本是神的大能,要救一切相信的。”(罗一16)

神“不愿有一人沉沦,乃愿人人都悔改”(彼后三9)。神的救恩是面向所有人的,救恩是神白白赐给的恩典,但神从不勉强人接受救恩。神向人所要求的,就是要人接受,接受就是相信。“凡接受祂(耶稣)的,就是信祂名的人。”(约一12直译)“神爱世人,甚至将祂的独生子赐给他们,叫一切信祂的,不至灭亡,反得永生。”(约三16)“神的义,通过对耶稣基督的信,加给所有相信的人,并没有分别。因为所有的人都犯了罪,缺乏神的荣耀。”(罗三22-23直译)

对人来说,信是得救的条件(参弗二8),是接受恩典的途径(参罗三25-27)。得救是本于信以致于信(参罗一17)。信使我们被称义,得到神的恩典和喜悦(参来十一6),与神重建了关系。我们蒙拯救需要信,在整个得救进程中也都需要持守信心(参林前十五1-2)。主耶稣是为我们信心创始成终的(参来十二2)。我们必须靠圣灵的恩赐和帮助,凭信走完我们的路程,“我们若将起初确实的信心坚持到底,就在基督里有份了。”(来三14)(参本书七.3《信是得到神救恩的途径》)

十二.2拯救的前过程

1,拯救的前过程

神的拯救和人的被拯救(得救)关系到神和人两方面。神有祂拯救前的预备过程,神在创世以前就预备了道成肉身;人也有对神的存在和神的恩典从不信到相信,认识自己的罪、悔改、寻求救恩的过程(参罗七24)。无论是拯救者,还是被拯救者,在成就这件事之前都有一个“前过程”。

从神来说,救恩是神的旨意。神是超越时间的,神的拯救计划是在创世以前、在世界和人未造出以前就在基督里预定了(参弗一4,三9-11,林前二7)。神对一个人的拯救在创世前就预知和预定了。神愿意人人得救,不愿意一人沉沦(参提前二4,彼后三9)。一个人在世界历史的过程中的哪一个点上,哪一时间出现,这些在神那里都是预知的(参罗八29),神对每个人的拯救也是预定的(参弗一5)。因此神的拯救工作是定点的、定时的,不是一个偶然的机遇。

神的拯救既是预定的,对一个人来说是不是命定的了呢?不是的,不是宿命论。人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不能决定生前的事,也不能知道将来的事,但人可以选择要走的道路。神给了人意志,信不信神,接受不接受救恩,要人自己决定。神的拣选和审判是公义的,拯救不是强制性的。

对人来说,得救有两个基本自我条件:

(1)原义。原义是生命存在的基础,也是产生信心的基础。只要人还活着,他的原义就存在,就有信的功能,就有得救的可能。一个人若在今世活着的时候没有相信接受救恩,他就失去了得救的机会。

(2)信。人只要信神,神就算为他的义,人只要信,神就必然拯救了。

就我们人来说,信与不信是生命道路的选择。得救以后,人在生命上、思想上、追求上、行为上各个方面都出现了逆转。

2,圣灵在拯救前过程的工作

拯救是神的恩典和大能,神的救恩已经准备好了,要赐给一切相信接受的人,可是神的救恩怎样与人的信心连结呢?

主耶稣基督复活升天以后,由圣灵和门徒来为祂作见证、传福音(参约十五26-27)。圣灵是人的眼睛看不见、手摸不着的,能接触到每个人的灵魂。

信道是从听道来的。信福音,除了个别人是圣灵直接对他光照和启示以外,大多数情况是圣灵和传福音者同时作工,圣灵在听道的人里面作工。传道人需要圣灵的恩赐和能力才有果效,传福音就是圣灵在拯救前过程的工作。

在圣灵与传道人的话配合下,人首先在良心上有所觉悟,他的悟性被打开了,对神和自己有了新的认识,他的心被神的爱所感动,在意识、意志、情感上产生了信,使他悔改,接受耶稣基督的救恩,把他带进恩典的大门(参罗五2)。

《使徒行传》二章37-38节有这样一个生动的描述:“众人听见这话,觉得扎心,就对彼得和其余的使徒说:‘弟兄们,我们当怎样行?’彼得说:‘你们各人要悔改,奉耶稣基督的名受洗,叫你们的罪得赦,就必领受所赐的圣灵。’”圣灵和传道人的这些工作,处于拯救的前过程。

《使徒行传》记载了一个外邦人太监得救经过的典型事例(参徒八26-39)和意大利百夫长一家得救的例子,描述了圣灵如何与传道人同工(参徒十)。

另外一个典型事例,就是保罗(扫罗)得救的经过。保罗在得救以前,对耶稣基督是完全不信,而且是站在激烈反对的立场上。杀害司提反,他是参与者之一,后来他成了迫害教会和基督徒的干将(参徒七54-60)。在《使徒行传》九章1-19节,生动地描述了在保罗得救的前过程、圣灵和传道人是如何工作的、他自己又是如何成了一个得救的人的。圣灵的工作和传道人的工作都是神针对他的特殊条件安排的。特别是主耶稣基督亲自向他显现,是他特殊的得救经历。

圣经通过这些事例告诉我们,在这些人被拯救的过程中,神是如何预知、预定、拣选、安排和实施救恩,以及人如何悔改、相信接受救恩的。这都是按神的旨意进行的,与我们每个人得救的程序都是一样的,这就是圣灵的拣选工作。

3,神拯救人的进程

神的救恩是神的旨意,由耶稣基督成就,圣灵实施的,是神对人的灵、魂、体全面的拯救和更新的工作。神对人的拯救是一个过程,有一个起点,也有一个目标。从赦罪到除罪、从灵的重生直到身体的复活(重生),可以分成不同的阶段。《罗马书》八章对圣灵用了不同的名称:“生命的灵”、“神的灵”、“基督的灵”、“复活的灵”(叫耶稣从死里复活者的灵),这代表了在拯救过程中圣灵工作的四步进程。

是不是直到拯救进程的末了,人才算是得救了呢?不是的。圣经告诉我们,一个人若确实是相信接受了救恩,就进入了拯救的第一步、就是得救了;他的生命已经发生了变化。重生以后就不会再回到原来得救前的生命状态。救恩是生命之道,好像生命的种子,是神一次性地赐给我们的,但要达到完成,有一个过程。对我们自己来说,我们得救的进程也就是作成得救的工夫(参腓二12)。如彼得所说的:“叫你们长大,达到得救。”(彼前二2直译)

神不仅赦免、除去我们的罪;神还要把基督复活的生命赐给我们。神拯救的进程就是除罪和生命更新的过程。神的救恩的第一方面“除罪”和第二方面“重生”是同步进行的(参本书十.9《神救恩的两个方面:除罪与重生》),但在次序上是先除罪,再重生(参徒二38)。从灵的重生,到魂的更新,到身体的复活,每一步都是后一步的基础。这四步进程都是在地上要完成的。我们应当清楚得救过程在每一阶段生命长进的道路和目标,靠着圣灵和神的恩典,向着基督的标竿直跑。

神拯救我们的过程,可以用下图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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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3拯救进程第一步

拯救第一步是救恩的起点,人生命的转折点。虽然还有以后的进程,但只要人进入了第一步,就取得最终得救的保证(参来七25,约六37-39)。神是信实的,神必能拯救我们到底;基督已经复活,战胜了罪和死,奠定了不可动摇的救恩根基;祂胜了再胜,并且要取得最后的胜利,这些都是救恩的保证。神的拯救是不可逆转的,我们得救了以后,就被印上圣灵的印记,神赐圣灵给我们作质(参林后一22,弗一14),我们就是属神的了。

一个人的得救,有生命,地位,关系上的变化。得救不仅仅是心理上得安慰和对将来有盼望和寄托,也不只是有了一些知识,悔改,接受基督的救恩是死亡道路上的回转。得救是人从罪和死的统治之下被解救出来,与神和好,同时在生命上有了实质的变化(重生),从旧创造进入了基督所开始的新创造(参林后五17)。

神拯救进程第一步使人达到的境界是:不被定罪:人先时所犯的罪(自罪)因耶稣基督的救赎得蒙赦免,从罪的权势下得释放,脱离了罪和死的律;因信称义,神的义加在人身上;灵得到了重生。与神和好,进入恩典之中,得到神儿子的名分,进入爱子的国度。

1,因信称义──拯救进程第一步第一方面的成果

在拯救进程第一步,首先达到的成效是因信称义,解决了人先时所犯的罪(参罗三25),所犯的罪也就是自罪。(参本书十.9《神救恩的两个方面:除罪与重生》,三.5《称义》)

(1)因信称义,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

“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罗八1)

“如今”是对《罗马书》七章那个在罪和死的律的控制之下,经过自己长时的苦战,仍不能摆脱原罪统治的人而言。当他接受耶稣基督时,就归入了赐生命灵的律。救恩的功效就立即临到他。他人生的命运就出现了一个从欠罪债到不欠罪债、从被定罪到不被定罪的转变,这个转变是瞬间即成的事。“如今”就是与他“先时”的分界线。

“神的义,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并没有分别。……如今却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地称义。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藉着人的信,要显明神的义;因为祂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好在今时显明祂的义,使人知道祂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罗三22-26)

“在基督里”:我们相信接受神的救恩,就是接受基督;受洗归入基督,就与基督联合。神通过基督看属基督的人,不再看我们是罪人,而看我们是义人了。因为耶稣担当了我们的罪,替我们受了刑罚,神把神的义加给信祂的人。这就是“因信称义”,是我们在耶稣基督里得到的恩典和地位,是白白得来的。(参本书三.5.3《因信称义》)

“主就是那灵。主的灵在哪里,那里就得以自由。”(林后3:17,参路四18,加五1)基督就是使人得自由,使人能到神那里去的那个灵,那个生命和那条道路。

(2)生命的灵的律解救了“我”

“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因为生命的灵的律,在基督耶稣里从罪和死的律解救了你。”(罗八1-2直译)

《罗马书》八章1-2节揭开了拯救第一步里救恩第一方面(除罪)的真理。“我”(原文为“你”)得到解救的问题是从《罗马书》七章15-25节连续下来的,那个“我”是人得救前受罪的律辖制的经历和状态(有人认为是得救后的人)(参本书四.10《我》)。从字义上看,“我”就是通常所说的我自己,也就是魂。当原罪占据了身体,肉体成了罪的工具,“我”是属乎肉体,已经卖给罪了(参罗七14)。“我”欠了大笔罪债,失掉了自主权,成了罪的奴仆,无法脱离罪和死的律。虽然“我”的意志是自由的,喜欢神的律(律法),不喜欢肉体中罪和死的律;可是由于“我”比罪和死的律软弱,“我”失败了、作了俘虏。虽然“我”没有能力摆脱罪和死的律的统治;但从本质上说“我”的意志是不愿屈服于罪的律的,发出了求救的呼喊(参本书四.7《意志》)。

《罗马书》八章2节是对《罗马书》七章24节:“我真是苦啊,谁能从这个要死的身体救我呢?”(直译)的那个“我”的回答。“如今”,神已经答复了他的求救,他已经得救了。这里的“因为”概括了第2-3节的在基督耶稣里就不定罪了的原因。

“生命灵的律”是神在基督里设立的拯救人的法则。神除了赦免人先时所犯的罪,使他们因信称义,还要同时解决“我”的生命和地位的问题,把“我”从罪和死的权势下拯救出来,脱离了罪和死的律,归入了赐生命灵的律。使“我”可以在生命中作王,恢复了自主权(参罗五17)。不仅如此,神还赐给他生命和权柄作神的儿女(参约一12),这是何等的恩典!

至于人得救以后与罪和肉体的争战,则是在拯救进程第二步要作的事。

(3)基督把罪定了罪

“因为律法通过肉而软弱无能,神就差遣了自己的儿子,在同样罪之肉的形态里,且为着罪,在肉里把罪定了罪。”(罗八3直译)

保罗在《罗马书》八章3节又用了“因为”来说明生命的灵所以能解救“我”,是因为耶稣基督在肉身中战胜了魔鬼,把罪定了罪,打破了死权的统治。在讲到原因时,保罗提到了律法,人既不能通过行律法胜过罪,神就差遣自己的儿子道成肉身,在与亚当同样的肉身中战胜了罪和死(参来二14-18)。基督耶稣的死不是祂被定了罪;恰恰相反,祂在肉身中藉着死,败坏了掌死权的,把罪定了罪,定了魔鬼的罪,打破了死权的统治。

(4)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身上

“为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些不按照肉,只按照灵而行的人身上。”(罗八4直译)

为什么在这里提出得到“律法的义”呢?律法的应许之一是让人得到律法的义,也就是行为上的称义。(参本书九.11.5《律法的义》)说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身上,不是要我们又回到律法之下去守律法而称义。当一个人靠基督耶稣的救赎,解决了先前所犯的罪,因信得到行为称义的时候(参罗三25),在这一点上与律法的目的是一致的。在这一点上既达到律法的目的,又超出了律法的救恩。这是因为,因着基督耶稣的救赎,信的人靠因信称义之法(法则)得到并超过了律法的义,这是《罗马书》七章那个律法下的“我”靠自己行律法作不到的。得到律法的义的结果是“活着”(参利十八5,罗十5),这个“活着”成了拯救第二步的基础或出发点。基督耶稣的救恩既能赦免人误犯的罪,又能赦免人故犯的罪,使人与神和好了,既坚固了律法的原则,达到了律法的目的,又废了律法靠行为的称义方法(法则)。

2,重生──拯救的第一步第二方面的成果

拯救第一步的第一方面称义是对旧生命而言,第二方面重生是生命的更新。《罗马书》八章2节“生命的灵”,是重生我们的圣灵。当我们因信称义,圣灵首先更新我们旧亚当生命的灵(参多三5);这种改变就是重生。所以圣灵在这一步工作被称为“生命的灵”。

主耶稣复活以后,向门徒吹灵(气),说:“你们受圣灵。”(约二十22)门徒受了圣灵,得了重生。(参本书十一.3《重生》)相信基督就是接受基督(参约一12),重生就是接受了神所撒的生命种子“道”,有了基督的生命(参西三4)。“你们蒙了重生,不是由于能坏的种子,乃是由于不能坏的种子,是藉着神活泼(有生命的)常存的道。”(彼前一23)这个种子就是基督复活的新生命,包含了祂生命的组成、特性和发展模式,这个生命的发展模式就是耶稣基督死而复活的生命历程。“这永生也是在祂儿子里面。人有了神的儿子就有生命,没有神的儿子就没有生命。”(约壹五11-12)

重生就是圣灵内在。“我们所以知道神住在我们里面是因祂所赐给我们的圣灵。”(约壹三24)这位圣灵重生了我们,又是我们的保惠师。我们的灵被重生了,就有了基督复活的生命,成了新造的人,一切都变成新的了(参林后五17),进入了第三种生命状态(参本书一.4《人生命的状态及发展变化》,十一2.3.《圣灵的同在与内在》)。仅从灵的这一部分说,我们就是从上面生的、从神生的,就是神的儿子,可以称神为天父了。我们的本性、良心、思念、理性(逻辑思辨)、情感、意志都变成新的了,但我们的肉身仍是亚当的,仍有原罪在里面。

(1)生命的灵的律

“律”是指规律或法则的意思;其他地方多译为律法,指旧约神的律法。

在《罗马书》七章21-25节提到三个律:

1)“神的律”指律法。

2)“罪的律”,也就是“罪和死的律”。

3)内部两极性的对立在“我”的生命活动中也成了一个律。

“我”(魂)代表个人的意识、意志。按“我里面的人”(参罗七22),“我”(参本书四.9《“里面的人”与“外面的人”》,四.10《“我”》)喜欢“神的律”;但“我”的肉体(肢体)中另有个对立的律,也就是“罪和死的律”。这两方面总是互相交战,都想占有“我”的意志,这也形成了一个规律。“我觉得有个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罗七21)“我”不能摆脱罪的律控制,发出了求救的呼声。

这时候,又来了另一个律,就是《罗马书》八章2节“生命的灵的律”。从它的名字就知道,它是与“罪和死的律”针锋相对的。“生命的灵的律”是生命的灵的运作,在基督耶稣里解救了“我”。《罗马书》七章的那个人的经历告诉我们:“我”是无力抗拒“罪和死的律”的,“神的律”(律法)因“我”肉体的软弱,也无法战胜“罪和死的律”。而“生命的灵的律”显然是比“罪和死的律”更强有力,所以它能胜过“罪和死的律”,从而解救了我。

《罗马书》八章2节用了“律”这个词是回答《罗马书》七章所提出的问题。在《罗马书》八章2节以后不再提“律”了。因为圣灵的活动是随己意的,我们新生命里灵的活动与圣灵的活动是一致的和统一的,祂在我们生命中经常性的功用就是“生命的灵的律”。

神的救恩是生命领域的工作,我们现在不再在“罪和死的律”之下,而在“生命的灵的律”之下,它在我们里面已经奠定了拯救的基础和基督新生命成长的模式,它不仅能战胜罪和死的律,而且要更新我们的生命(重生)。

(2)新造的人──得救后的生命状态

我们重生以后就是新造的人了(参林后五17),成为有圣灵内在的第三种生命状态。(参本书一.4《人生命的状态及发展变化》)“新造的人”意思是“新创造”。

得救以后,我们的灵重生了,但肉体仍是亚当的,其中的原罪还有待排除。生命中不仅仍有灵与肉、义与罪的两极对立,又有了新与旧生命体系的并存。

主耶稣说:“我实实在在地告诉你,……你们必须重生”(约三5-7)。我们是否得救重生,不是凭在知识里所掌握的信条,而是要看有无生命里的实质变化。有了生命的实质改变,这才是真正地得救了(参罗八9)。不管我们是否能说得明白(参约三8),生命已经改变了,这个改变是不可逆转的。

重生以后,我们在新生命里过新的生活,我们的新生活(行为)不是照着信条行出来的,而是顺从圣灵,这是新生命的流露(参罗七6,加二19-20),是圣灵结的果子。“为要使我们像基督藉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一样,也可以在生命的新态中行动。”(罗六4直译)在生命的道路上,还有好几步要走,我们才能作成得救的工夫(参腓二12)。生命要长大,才能达到基督的标竿,完成最终的得救(参彼前二2)。

1)新人与旧人。“若有人在基督里,他就是新造的人,旧事消逝了,都变成新的了。”(林后五17直译)保罗在《以弗所书》四章22-24节,《歌罗西书》三章9-10节也讲到了新人与旧人的问题。神拯救人的过程就是把旧人更新成新人的过程。

“生命的灵的律”战胜了“罪和死的律”,解救了“我”。我们的灵重生了,但我们的身体还未得赎,我们的生命里仍是两极性的格局。属于重生了的灵所主导的系统就是“新人”;属于原罪盘踞的肉体所主导的系统仍属于“旧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老我”。

拯救进程第二步就是要解决内在的“新人”与“旧人”之间的争战,主要战场在魂,即在“我”思想意识范围内灵与肉体的争战。保罗在《罗马书》六章6节说到如何对待“旧人”:“这就知道,我们的旧人与祂同钉十字架,使罪的身体毁灭,我们就不再服侍罪了。”(直译)

2)新的里面的人与旧的外面的人。保罗在《罗马书》七章讲到肉体中的原罪与“我”的战斗的时候,提到了“里面的人”,“因为按着我里面的人,我喜欢神的律。”(罗七22直译)既然有里面的人,就有外面的人。什么是“里面的人”,什么是“外面的人”呢?

未得救以前,在亚当生命的第二种状态中的“里面的人”是旧的,代表了旧创造亚当的正面存在。那时生命中的两极格局是以亚当被造的灵、原义、本性、良心、“我”为一方,表现为“里面的人”;以原罪、肉体、罪欲、恶心、“我”为另一方,表现为“外面的人”。“里面的人”愿意顺服神的律(参罗七22-25);“外面的人”顺服罪的律(参罗七25),这都是人两极性活动的表现。(参本书四.9《“里面的人”与“外面的人” 》)

进入了拯救进程第一步,由重生的灵所主导的新的灵、新的原义、新的本性、新的良心的新生命体系表现为新的“里面的人”,与旧的残存的“外面的人”对峙。这个新的“里面的人”的体系,也就是《以弗所书》四章23节、《歌罗西书》三章10节所说的“新人”。《以弗所书》三章16节:“求祂按着祂荣耀的丰富,通过祂的灵,用能力,使你们里面的人强壮起来。”(直译)这位“里面的人”不是指《罗马书》七章22节那个“里面的人”,而是得救以后,在我们生命的第三种状态中以重生的灵为主导的新的“里面的人”了。

保罗在《哥林多后书》四章16节也提到了新的“里面的人”,并同时提到了“外面的人”:“所以,我们不丧胆,我们外面的人虽然正在被毁坏,但我们里面的人却一天天被更新。”(直译)这个新的里面的人在得救以后有盼望、有喜乐(参罗五1-11)。

进入了生命的第三种状态以后,我们里面正反两极的对峙与对抗是在新的“里面的人”与旧的“外面的人”的对峙与对抗。

3)新的原义与旧的原义。原义是人生命的属性、生存的依据、行为的准则。自义是原义的表现,出于原义的活动就是人的自义。亚当生命中的原义是神在旧创造时赋予的,人的原义是神的义在创造中的表现。亚当被罪入侵后,住在他肉体中的原罪统治着他。原罪与原义对抗。(参本书三.《原义和自义》)

耶稣道成肉身的生命是新生命、新创造,耶稣灵里的原义是神的义的直接体现。基督从死里复活,祂的身体也进入了新创造,耶稣基督的灵、魂、体全面地体现了新创造的原义。

我们的灵已经重生,现在仍在肉身活着,新的原义是我们新的自义的基础。直到排除了原罪、灵因义成为生命(参本书十二.5.4《灵因义成为生命》)、肉身复活改变、基督的生命完全取代了我们亚当的生命后,新的原义也就体现在我们的身体里面。这正是我们盼望从神而来的义、所追求得到的义(参腓三9-12,罗五19)。“我们靠着圣灵,凭着信心,等候所盼望的义。”(加五5)

4)新的本性和新的良心。保罗在《罗马书》一章26节至二章15节提到了人本性的问题。在罪入侵以前,亚当的生命中的正面生命存在,人的生命机制、生命机能及其运动规律所表现出的特性就是人的本性。(参本书四.2《本性》)

罪侵入人以后,住在肉体里面,利用人的生命机制、生命机能(本能)作罪的工具,驱使人作逆着本性的活动。对人自己“我”来说,就有了顺从正面本性的“顺性”;还是逆着本性的“逆性”问题。“顺性”就会信神行善、反对罪的活动;“逆性”就不信神、顺从罪的驱使犯罪。“顺性”的行为就是自义;“逆性”的行为就是自罪。

在进入了拯救的第一步以后,人的灵重生了,“我们就成为神的本性的分享者。”(彼后一4直译)这个新的本性表现了我们新的原义,成为神的义的直接表现,结出圣灵的果子(参加五22-23)。

自觉意识的功能是在生命机制中传导信息,是属魂的,它在两极性的生命中有两极性。当新本性的意念呈现在人的意识上的时候,就表现为新的“良心”(好的自觉意识)。新人新的本性和新的良心是重生了的人新生命表现的内在根源。但在魂软弱的时候,仍有被罪侵犯的可能,所以也会出现良心被热铁烙惯(参提前四2),“良心既然丧尽”(弗四19)、良心有亏、丢弃良心(参提前一19)等情况。当人的良心受到损害的时候,只有回到基督面前,“何况基督藉着永远的灵,将自己无暇无疵献给神,祂的血岂不更能洗净你们的良心,除去你们的死行,使你们侍奉那永生神吗?”(来九14)(参本书四.4《自觉意识——良心与恶心》)

我们新的良心与圣灵是一致的,但只有当自觉意识在灵里(参罗九1)的时候,所传导的信息才是正面的,称为“良心”。自觉意识在魂软弱不儆醒的时候,仍有被魔鬼和罪利用的可能,就成为“恶心”。圣灵可以帮助洁净我们的良心(参来九14,罗八9),祂也可以用各种方式向我们的魂(意识)启示,传达从神而来的信息。

保罗说:“我在神面前行事为人都是凭着良心,直到今日。”(徒二十三1)“用清洁的良心所侍奉的神。”(提后一3)“对神对人,常存无亏的良心。”(徒二十四16),“这爱是从清洁的心和无亏的良心,无伪的信心生出来的。”(提前一5)“要存清洁的良心。”(提前三9)彼得说:“叫(人的)良心对得住神。”(彼前二19)

3,得救后的外部环境

上面讨论了我们得救后自身内部实质性的变化,那么,我们应如何认识并对待外部环境?外部环境对我们有什么影响?这些问题对我们的得救也非常重要。

得救以后,我们在第三种状态的新生命里。我们的新生命已经被迁到神爱子的国度里(参西一13,三3),处于新创造的大环境中。就身体而论,我们仍处于旧创造的大环境里,仍受旧创造的制约。我们得救的过程就是要脱下旧的穿上新的,使这必死的身体被生命吞灭了(参林后五4)。我们所处的总环境和我们得救的进程都包含了旧创造和新创造两方面的因素,不能说不复杂了。所以说,大环境对我们的得救时时处处都有影响。

因为基督已经胜了世界,我们也要胜过世界。主耶稣基督离世前告诉我们:“你们要高兴,我已经胜了世界。”(约十六33直译)“他们不属世界,正如我不属世界一样。”(约十七16)我们不再属旧世界。“因为凡从神生的,就胜过世界;使我们胜了世界的,就是我们的信心。胜过世界的是谁呢?不是那信耶稣是神儿子的吗?”(约壹五4-5)

在旧创造里,人是最后被造的,神先准备了外部的条件,最后才造了人;在新创造里,也是神先由耶稣基督准备了救恩,才有我们得救的可能。神准备外部条件的目的是为了人;神救人,也要拯救世界。

神为我们的得救准备的外部条件,主要有与神、与世界(世人)、与教会的关系等几个方面。

(1)与神和好

《罗马书》五章1-2节提到了我们得救,因信称义后环境的两个变化,一是与神“相和”,相和就是和好了;另一件是“进入恩典之中”。

因为神设立主耶稣为我们作了挽回祭,使我们与神和好了(参罗五1),改变了以前与神为敌的关系。与神的关系重建、和好了,这是最根本、最重要的环境改变(参西一20-22)。

我们今天可以靠着主在十字架上所流的宝血,随时坦然无惧地到神的施恩宝座前(参来九11-15,四14-16),这就是我们得救以后的特权。

通过基督与神建立的和好关系,是一切平安的基础。神是生命、爱、义的本源,从此,我们在基督里得到神所赐的丰富。

(2)进入恩典之中

神的拯救是在地上完成的,我们得救之后,神并不是把我们提走,而是让我们进入“恩典之中”。“我们既因信称义,就藉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与神相和。我们又藉着祂,因信得进入现在(原文无“现在”一词)所站的这恩典中,……。”(罗五1-2)这个恩典的环境是神在基督耶稣里为我们设立的。

我们在神的恩典之中,却常常忽视恩典的宝贵和在“恩典之中”的重要意义。我们过去是在忿怒之下,神以公义的态度对待我们的罪。神因主耶稣的挽回祭,在基督里以恩典对待我们。“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罗六14)律法意味着处罚,恩典意味着赦免。这并不是说,我们可以随便犯罪(参罗六1-2)。在恩典之下,我们如果犯了罪,神要在恩典的原则下对我们管教(参林前十一32)。因此,在恩典的王国里,我们可以自由地呼吸恩典,但要与蒙召的恩相称(参弗四1,腓一27),要在基督耶稣的恩典上刚强(参提后二1),要持守信心(参本书三.6《恩典通过义统治》)。

在恩典里,也就是在基督里,一切都变了。基督胜过了世界,扭转了世界的反面运动方向,改变了万物相反相敌、相克相杀的关系。“所有的事物都一同为他们的益处而工作。”(罗八28直译)这就是说,对爱神的人(神所爱的人),不论什么事情都是有益的,神所赐的都是恩典。因为神赐恩典是因为神的爱,所以连反面的事情临到我们,如逼迫、辱骂、困境,这些都是我们的益处,既使是神的管教也是为了我们的益处(参来十二6-11,罗八28-39)。所以我们不要怕苦难,反倒要喜乐(参雅一2-3)。基督已经扭转了世界上事物的互不效力和相克的关系。

(3)活在爱中

神就是爱,爱是神的神性,神的爱永不改变。神的爱藉着基督耶稣的救赎向我们显明;圣灵也将神的爱浇灌在我们心里(参罗五5)。

我们与神的关系是新生命里的关系,也是爱的关系。“神爱我们的心,我们也知道也信。神就是爱;住在爱里面的,就是住在神里面,神也住在他里面。”(约壹四16)

无论什么原因都不能叫我们与神的爱隔绝,因为这爱是在主基督耶稣里面的(参罗八35-39)。“恩惠、怜悯、平安从父神和祂儿子耶稣基督在真理和爱心上必常与我们同在。”(约贰3)

在基督里,我们与众圣徒的关系也是爱的关系,“神的命令就是叫我们信祂儿子耶稣基督的名,且照祂所赐给我们的命令彼此相爱。”(约壹三23,约十三34-35)“凡遵守主道的,爱神的心在他里面实在是完全的。从此我们知道我们是在主里面。”(约壹二5)

(4)教会

“教会”的意思就是被神召来的人聚在一起。基督是教会的头;教会是基督的身体;得救了的基督徒都在一个灵质的身体里,这就是教会。“使祂(基督)为教会作万有之首。教会是祂的身体,是那充满万有者所充满的。”(弗一22-23)

教会是永生神的家、是灵宫、是真理的柱石和根基(参提前三15,彼前二4,弗二19-22)。教会的存在和活动是以神的旨意和权柄,圣灵的运行和在基督的生命里与祂联合为基础。若没有这一切的内涵,既使再兴旺也不是真教会,只能算是宗教团体。教会在地上为基督作见证,传福音,荣耀神。

教会是基督的新妇,基督与教会联合是极大的奥祕。教会在基督里得恩惠、得应许、蒙拣选、得拯救、得生命、得权柄、得荣耀。“你们得在基督耶稣里,是本乎神,神又使祂成为我们的智慧、公义、圣洁、救赎。”(林前一30)

圣经用了头与身体为比方,来说明基督与教会之间的关系是生命、权柄、合一和爱的关系:教会里每个基督徒都是身体上的肢体,基督是各人的头(参林前十一3),又是教会的头(参弗五23),基督是教会的主(参林前一2)。“凡事长进,连于元首(原文作头)基督。全身都靠祂联络得合式,百节各按各职,照着各体的功用彼此相助,便叫身体渐渐增长,在爱中建立自己。”(弗四15-16)

每个基督徒都是属于这个身体的一个肢体,相互扶持,相互为用,相互所属。肢体的存在和活动都在头的统一指挥之下。“我们不拘是犹太人,还是希利尼人,是为奴的,还是自主的都从一位灵受洗成了一个身体,又使我们在灵里共饮。”(林前十二13直译)这节经文指出的是:第一,基督徒不论原来是什么身份,都被圣灵组成一个身体;第二,他们又在灵里共饮,饮就是吸收,共饮也就是彼此之间互相在灵里供应。基督徒彼此相顾,不仅是指在身体或世事方面,更是在灵里供应灵质的东西;以灵质的恩赐互相造就、彼此分享。

爱是神生命的特性,教会是“在爱中建立自己”(弗四16),彼此相爱是主的命令。爱也是分辨真假门徒的标准之一(参约壹三10,四7)。“我赐给你们一条新命令,乃是叫你们彼此相爱;我怎样爱你们,你们也要怎样相爱。你们若有彼此相爱的心,众人因此就认出你们是我的门徒了。”(约十三34-35,十五12)。保罗在《哥林多前书》提到了属灵的恩赐,这些恩赐都是用于服事教会的,在这些服事中都要有爱(参林前十二28-31,十三1-3)。彼得告诉我们:“最要紧的是彼此切实相爱,因为爱能遮掩许多的罪。你们要互相款待,不发怨言。各人要照所得的恩赐彼此服事,作神百般恩赐的好管家。”(彼前四8-10)

教会既是基督徒以共同的灵和生命所组成的,所以教会是超越时空的,不论他们属于哪个民族,住在地上的哪个角落,生存在哪个朝代,在灵里都是相通的,同为肢体(参林前五3,西二5,帖前二17)。正如基督永远的灵(参来九14)与我们同在一样,“我们无论醒着、睡着,都与祂同活。”(帖前五10)

基督徒在灵里现在已经进入了新创造的新历史,已进入神的国,与基督和神在一起了(参西三3)。但当我们在肉身中活着的时候,在我们内部,盘踞在肉体里的原罪还没有排除,魔鬼仍然可以阻挠我们的得救进程。魔鬼对教会的败坏工作是在教会内部进行的,在《启示录》说到的七个教会中,四个教会有魔鬼的工作。所以说,地上的教会不能说是完美的。主再来以前,争战会更加激烈,必有危险的日子来到(参提后三1)。“假基督,假先知将要起来,显大神迹、大奇事,倘若能行,连选民也就迷惑了。”(太二十四24,彼后二1,启十六13)

我们基督徒生存在世界两极的大环境条件之下,同时又生存在神的爱和恩典的环境之中。我们仍活在世上,但我们已不属这世界。我们无论醒着睡着都生存在教会里面,与基督和从基督复活以来所有的基督徒所构成的教会都是同时存在的。教会是基督徒生存的特殊环境。

(5)世界仍然是两极性的

基督已经胜了魔鬼,但魔鬼还在反抗,现在的世界仍是两极格局。

“因为魔鬼知道自己的时候不多,就气忿忿地下到你们那里去了。龙见自己被摔在地上,就逼迫那生男孩子的妇人……地却帮助妇人……龙向妇人发怒,去与她其余的儿女争战。”(启十二12-17)

“同着羔羊的,就是蒙召、被选、有忠心的,也必得胜。”(启十七14)

十二.4拯救进程第二步

1,拯救进程第二步人的生命状态和生命道路

拯救第一步是人生的转折点,跨出了第一步,我们已重生,生命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参林后五17),成为生命第三种状态,外在环境也变了。拯救第二步是得救以后人内部思想领域的争战和更新的过程,是走生命道路的问题,要靠圣灵的工作和基督耶稣得胜的大能,战胜罪,走耶稣基督生命的道路,是达到成为圣洁关键的一步。

(1)新的内在两极对立格局

进入了拯救进程的第二步,我们的生命状态是怎样的呢?

保罗说:“为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些不按照肉,只按照灵而行的人身上。因为按照肉的人意念肉的事;而按照灵的人意念灵的事。因为肉的意念是死;灵的意念乃是生命与和平。原来肉的意念是与神为仇,因为它不服神的律,也根本不能服。因此在肉里的人不能得神的喜欢。但如果神的灵确实住在你们里面,你们就不在肉里面,乃在灵里面了。”(罗八4-9直译)

保罗在《加拉太书》五章16-17节也说到了这种形势:“我说你们在灵里行动,就不至于履行肉的情欲了。因为肉的情欲与灵对立,灵也与肉对抗,两者彼此对敌,使你们不能随意作所愿意作的那些事。”(直译)

这两段经文谈到了得救后,在拯救第二步人内部新的两极对立格局的形势:一方是重生了、有新的原义的灵;另一方是旧的、仍被原罪霸占的肉体。这就是《罗马书》八章4-10节谈到的拯救进程第二步里所要解决的问题。

1)得救前后的生命都是两极性的,所说“新的两极对立格局”的“新”不在于格局的排列,而是在正面的一方有了质的变化(灵已重生)。

2)旧的“里面的人”是人被造的灵、旧生命的原义体系、旧本性、旧良心组成(罗七25“内心”原文为“悟性”),喜欢神的律。

得救重生以后,“里面的人”变了。人生命的第三种状态中新的“里面的人”是重生了的灵、新生命的原义体系、新的本性、新的良心组成,表现出新的自义(新生命的表现)。

3)人生命中的原罪体系所形成的“外面的人”(参林后四16)没有变化,继续与新的原义体系所形成的新的“里面的人”(参弗三16,林后四16)互相对立。(参本书四.9《“里面的人”与“外面的人”》)

4)在“里面的人”与“外面的人”之间还有个“我”,“我”代表魂的中枢地位,用以表明魂的意志和自主权。(参本书四.10《“我”》)

“我”本应当属于正面的存在,属于原义的体系,在本质上是属于神的。在罪入侵以后,“我”被死权统治,成了罪的奴仆。但人的原义体系的正面本质并没有因罪的入侵而消失。所以在《罗马书》七章22节把旧的“里面的人”和“我”并列:“因为按着我里面的人,‘我’喜欢神的律。”(直译)

《罗马书》八章4-9节说明了,在重生后人生命第三种状态里,“我”虽然被生命的灵从罪的权势下解救出来,自由了,但仍处于灵与肉体之间的“中间地位”:“我”可以遵照灵的意念行动,也可以遵照肉的意念行动。

5)在拯救进程第二步,就要解决被解救了的“我”在灵与肉体的意念之间倾向的问题,也就是魂得救的问题。

6)在拯救进程的第二步里,圣灵内住的工作为“神的灵”。“神的灵”是外来的拯救力量,是“我”得到拯救进程第二步的胜利和成功的保证。

(2)“灵”与“圣灵”

《罗马书》八章4-9节,《加拉太书》五章16-25节的“灵”字前面原文没有“圣”字,在中文和合本翻译时加了“圣”字,旁边加上点点,表明译者认为这里“灵”应指圣灵。在一些英文圣经译本里用了大写字母,表明指圣灵。这些“灵”字是指圣灵还是指人自己的灵呢?

从保罗所阐明的救恩真理分析,《罗马书》八章4-9节,《加拉太书》五章16-25节所说的“灵”应指我们重生了的灵。因为,在下面第9节又说到神的灵:“如果神的灵确住在你们里面,你们就不在肉里面,乃在灵里面了。”(直译)这里同时提到了灵、肉、魂(“我”(你们))和神的灵这四个因素。这是一个得救了的人新生命机制、新生命机能的状态。《罗马书》八章4-8节讲到了“我”按照灵或肉体去想和行动的问题,而在八章9节是拿“在灵里面”与“在肉体里面”相对照。可以看出这里所说的“在灵里面”是指重生的灵发出的意念里面。我们前面谈到圣灵在我们里面的工作有内在(in生命重生)和内住(with保惠师同在)的关系。实际上,“我”在自己重生的灵的意念里面,与保惠师神的灵是一致的。保罗说:“圣灵与我们的心(灵)同证我们是神的儿女;”(罗八16)“我在基督里说真话,并不谎言,有我的良心在圣灵里面和我一同见证。”(罗九1直译)

我们的灵重生(从上面生)了,就是有圣灵的“内在”in,构成我们的生命,使我们成为一个新的活的魂,一个新造的人,这是生命本质的变化。而“内住”的圣灵就是神自己住在我们里面with(参约壹三24,林后三17),祂是代表神作为外来的力量住在我们里面,是客体,主要是在魂的思想意识和能力上的工作。祂的工作是作为保惠师帮助我们,祂并不取代“我”。正如主耶稣是神生的,又有圣灵充满是一样的道理。因此我们不能把我们自己重生的灵和内住的圣灵在拯救工作上当成一件事。(参本书十一.1《圣灵在耶稣基督生命历程中的工作》,十一.2.3《圣灵的“同在”与“内在”》)

(3)“肉”、“肉体”与“身体”

拯救进程的第二步是解决魂(我)思想意识里的问题。(第三步、第四步是解决我们身体的问题。)我们应如何看待并对待我们自己的身体呢?

圣经上常常把人叫作“肉”,和合本中文圣经有时把“肉”译为“血气”、“肉身”、“肉体”等,也有把“肉”和“身体”混译的时候。在通常的情况下,译者把“肉体”与情欲联系在一起,把“肉身”与身体联系在一起,其实原文只用了“肉”字。例如:“道成肉身”,原文是“道成了肉”,并没有“身”字。(参本书一.3.4《身体》)

神创造人时,创造身体是第一道工序。在生命的灵作用之下,物质的身体成了肉。人身体中的骨骼、各种的肌肉和组织器官,都包含在“肉”这个字之内了。“肉”有生命的活动,所以说,“肉”是有生命的物质。神所造的本来都是好的、甚好的、圣洁的、具有神创造的正面本质,不含有任何反面因素。

罪入侵以后,住在肉体中(参罗五12,七17-20),并随着肉体传递给后代。罪是外来侵略者,占据着肉体,奴役着“我”。肉体因此成了罪的工具,肉体的各种本能变成了罪的各种情欲。

神拯救人的时候,中心原则之一就是把罪与人分开。在《罗马书》里,保罗反复论证了罪与肉体是两件事。圣经清楚地指出,真正的罪犯不是“我”,也不是我们肉体的本能,而是住在肉体里的原罪(参罗七17-20)。肉体只是在罪的辖制、劫持下成了罪的工具,所以不能在罪和肉体之间划等号。

神叫祂的儿子成了与我们一样的肉身,这也说明肉体本质上不是罪。道成了肉身,不是成了罪,为要把我们的身体拯救出来。祂在十字架上不是定了肉体的罪,而是把住在肉体中的原罪定了罪(参罗八3),败坏了掌死权的。罪既是入侵者,就有被除去的可能。所以说:“主也是为身体。并且神已经复活了主,也要用自己的能力复活我们(指身体)。”(林前六13-14直译)这就是身体得救的真意。

当肉体成了罪的工具,这时也自然把肉体看作是与我们的灵相对抗的,“灵也与肉对抗。”(加五17直译)这并不是把肉体看为反面地位,所以保罗又接着说:“凡属基督耶稣的人,是已经把肉体、肉体的情感,以及其各种情欲同钉在十字架上了。”(加五24直译)这一节经文与《罗马书》八章9-10节所讲的是一件事,是讲拯救进程第三步“身体因罪成为死的”。

我们常说,信主的人灵魂得救,实际上我们的肉身也要得救和重生,血肉之体不能进神的国。保罗在《哥林多前书》十五章重点讲了身体复活改变的问题,我们必朽坏的身体要变成不朽坏的。

(4)意念的争战

《罗马书》八章5-8节多次提到了“意念”:“因为按照肉的人意念(动词)肉的事,而按照灵的人意念灵的事。因为肉的意念(名词)是死,灵的意念乃是生命和平。原来肉的意念(名词)与神为仇,因为它(意念)不服神的律,也根本不能服,而且在肉里的人不能取悦于神。”(直译)

“意念”指在形成行动以前,生命里义与罪不同体系所发出的意愿、信息和活动(参罗八27,十二16,西三2,腓二2,三15,19)。这些信息可来自灵,也可来自肉体;有时只是动机,有时是比较详细的起意,当它进入魂的意识后(显意识),经过思维和意志决定,就进一步形成行动的意念。保罗把灵或肉体的这种基层活动,以及在人魂的意识中所进一步形成的意识活动都叫作“意念”。(参本书四.1《意念》)

“意念”是本质的表现和活动,“意念”的来源不同,其性质也不同。在人的生命机制里,灵和肉体都向魂的意识发出意念,在魂里又形成行动前的意念;但是否形成行为,由魂(“我”)的意志决定。魂有权决定是否按照哪一方的意念行动,以便形成魂自己的意念。所以,人的生命机制像三角形三个角的关系:灵和肉体是下面的二角,魂是上面的角。灵和肉体都要占领魂,使自己的意念得到发挥,魂(“我”)就成了双方争夺的战场(参彼前二11)。

一个已经进入了拯救进程第二步的基督徒,在他的意念里,既是两极的,又是敌对的,再加上外来的影响,所以基督徒里面的意念是复杂的,有时是混乱敌对的;其内在争战不亚于得救以前(参罗七24,加五17)。所以基督徒必须有一个清醒的意识,来处理自己内部和外部的问题。神的灵要帮助我们,使我们能顺从灵的意念得生命,使我们得胜(参罗八26-27,6-9)。

(5)灵的意念是生命和平

“灵的意念乃是生命与和平。”(罗八6直译)

从人的生命机制上说,灵是魂生命存在的基础和根基,是原义和本性的根源,是与神交通的渠道。“叫人活着的乃是灵,肉体是无益的。”(约六63)“身体没有灵是死的。”(雅二26直译)重生了的灵不仅构成我们的新生命,使我们有了新的原义和自义,使我们能与神交通,也向魂的意识提供意念。

灵所提供的意念的实质和目的是生命与和平。在拯救进程第二步,在这个过渡性的、两极性的生命里,灵向魂提供的意念是义的,按灵的意念行就可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身上,结果就是与神和好、使魂的生命活着。所以说:“灵的意念乃是生命和平。”所说的“生命”,是指我们魂的生命。我们魂的生命需要保持,使之可以向新的生命过渡。

怎样才能保持与神和平的关系呢?神的灵要帮助我们,使“我”按灵的意念行动,使我们保持与神和平。

(6)肉的意念是死,与神为仇

“肉的意念是死……原来肉的意念与神为仇,因为它不服神的律,也根本不能服。而且在肉里的人不能得神的喜欢。”(罗八6-8直译)

肉体的意念是指来自肉体中罪的情欲。从表面上看肉体的情欲是肉体的本能,实际上这是因为本能已经被罪控制了。肉体不是“我”的仇敌,真正的仇敌是盘踞在肉体里的原罪。肉体只是在成了原罪的工具时,才与灵对立。

肉体中罪的意念是死,死要吞灭我们魂的生命,是与我们的生命和得救对立的。“如果你们按照肉生活,必定死。”(罗八13直译)这个死也就是《罗马书》八章6节所说的死。我们如果不按照灵的意念行动,而按照肉体行动,就是犯罪、就是背离神、就是违背了我们得救的进程,其结果是魂生命的死。这不是说又不得救了,而是说在得救进程上的倒退。在拯救进程第二步,“我”只能作到拒绝肉体的意念和治死身体的行为(参罗八13)。在拯救进程第三步,就要从根本上解决肉体里原罪的问题了。

与神和平与与神为仇,也就是义与罪的问题,这在与神的关系上是绝对相反的,结果也是相反的,也就是生与死。肉体的意念既然是与神为仇的,“我”也必须以肉体的意念为我们的仇敌。我们只有在不断与肉体的意念为仇敌(向罪死)的情况下,才能使我们的得救前进(向神活)。我们的得救不是自己能进行的,必须倚靠神的拯救。要推动我们得救的进程,就只有不断地顺从灵的意念,相信、接受、倚靠神的拯救,并且要不断地抵制肉体的意念。“凡属基督耶稣的人,是已经把肉体连肉体的邪情私欲同钉在十字架上了。”(加五24)

什么是“在肉(体)里面呢”?从《罗马书》八章4-8节来看,按照肉体的意念行,就是“我”在肉体里面,陷入了罪和死的权势之中了。在肉体里的人不能讨神的喜欢,结局就是死(死在罪中)。拯救的进程一直是在神的恩典之中进行的,神给了我们充分的恩典。但时候将到,基督要审判世界,审判先从神的家起首(参彼前四17,来十29),“神的忿怒必临到那悖逆之子。”(弗五6)

(7)“我”的意志和自主权

凡活着的人都有意识,有意识就有意志,人的意志表现在欲望的诉求和选择权,人的意志是神在创造时赐给人的。(参本书四.7《意志》)

“自主权”就是人行使自己意志的权力。

神完全尊重人的意志和自主权:当初神对亚当说不可吃知善恶树的果子,并不是强迫他,而是在尊重亚当意志的前提下告诫他。罪进入人以后,神告诫该隐要行善,制伏罪(参创四7)。神对以色列人也是如此:“看哪,我(摩西)今日将生与福,死与祸,陈明在你面前。吩咐你爱耶和华你的神,遵行祂的道,谨守祂的诫命、律例、典章,使你们可以存活,……我今日呼天唤地向你作见证;我将生死祸福陈明在你面前,所以你要拣选生命,使你和你的后裔都得存活;且爱耶和华你的神,听从祂的话,专靠祂;因为祂是你的生命,你的日子长久也在乎祂。”(申三十15-20)

意志是人魂意识的活动,人虽然可以自由地想,但不一定能自由地行。当人犯罪以后,是把自己卖给罪了,成了罪的奴仆,人失去了不犯罪的自由,不能行使自己的意志,失去了自主权(参罗五14,六16-17,七18-25)。生命的灵解救了“我”,使“我”脱离了罪的权势,恢复了自主权,“我”可以因耶稣基督一人在生命中做王了(参加五1,罗八1-2,五17)。

在两极性的生命状态中,人的意志和自主权的中心问题是顺从谁、服事谁的问题。在拯救第二步,“我”的意志和自主权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已被解救,在灵与肉体的争战中,“我”有权力和自由“按照”灵或肉体任何一方的意念去行动。“按照”就是用意志顺从或接受哪一方的意念(参罗六12-23)。“我”也要承受自己决定的结果,那就是生或死(参罗八6)。

2)“我”的意志和自主权可以掌握自己的行动,支配肢体的活动,叫身服“我”,不再去服事罪了(参林前九27)。并且,“我”可以靠着圣灵,主动地向肉体罪的情欲作战,制伏罪。

3)“我”可以主动地把自己的肢体献给神作义的器具,或献给罪作不义的器具(参罗六12-14)。

4)靠着圣灵,“我”可以向基督的标竿努力奔跑,努力向拯救进程第三步迈进。

2,拯救进程第二步──新的两极争战

得救以后,在人内部新的两极对立格局里,形势已经改变了:“我”已从罪的权势下被解救出来,我们的灵已重生,靠着基督复活的胜利,有神的灵住在我们里面帮助我们,这就形成了“我”对肉体情欲必胜的势态(参罗八2-9)。保罗在《罗马书》八章12-13节接着说:“弟兄们,这样看来,我们并不是肉的债户去按照肉活着。如果你们按照肉生活,必定死;但如果你们藉着灵治死身体的行为,必定活着。”(直译)

在旧的两极争战中,是肉体的意念──罪採取主动,向“我”进攻;在新的对立格局里是在圣灵的帮助下,“我”可以採取主动,抵制肉体的意念,治死身体的行为,遵行灵的意念。身体的行为指肉体的情欲而言,所谓治死身体的行为,也就是不让肉体的情欲成为行为。(拯救进程第二步要作到的是治死“身体的行为”,治死“身体”是第三步的工作。)但从“我”的主动正面活动而言,就是我们把肢体作“义的器具”献给神(参罗六12-14)。这就是说,要把身体的肢体所代表的本能献上为义所用,把肢体作为义的器具献给神,使它不再被罪用来向“我”进攻。

(1)“我”是战场,也是战士

灵与肉体在人里面的争战没有和平和中间道路可言,因为在本质上这是生命与死亡的争战。死亡想吞灭生命;生命想吞灭死亡。神的拯救就是用生命吞灭死亡。

灵与肉体都在发送自己的意念,旨在战胜对方,这是思想意识领域的争战。战场在哪里呢?这个战场就是“我”,这个“我”的实质就是人魂的意识。在拯救进程的第二步,我们内部对立双方的格局是重生了的灵靠着基督的得胜,神的灵的帮助,与肉体对立并争战,目的是为了控制魂的意志。

彼得说:“亲爱的啊!你们是客旅,是寄居的。我劝你们要禁戒肉体的情欲;这情欲是向魂进攻的。”(彼前二11直译,“进攻”一词与罗七23“交战”同义)彼得所说的这种情形是指已经得救了的人说的,与保罗在《加拉太书》五章16-17节所说的情况是一致的。从在灵里或在肉体里行动的意义上讲,“我”仍处于中间,因此,“我”仍然是双方必然争夺的阵地和战场。

保罗在《加拉太书》五章17节说明了“情欲与灵对立,灵也与肉对立。”的这种格局之后,接着说了“我”的处境:“两者彼此对敌,使你们不能随意作所愿意作的那些事。”(直译)这里“你们”就是指“我”,“我”在灵与肉敌对双方争夺之间。保罗接着在19至23节讲了顺从圣灵或顺从情欲所结的果子。

“我”不是被解救了吗?为什么还出现“不能随意作所愿意作的”情况呢?因为,“我”虽然自由了,可以行使自己的自主权,但并不是说“我”已经能完全作到遵照灵的意念行事了,有时仍是“心怀二意”(参四.12《“二魂”》),这就是“我”内在的矛盾处境。我们可称之为“我”魂的“中间性”和“双重性”。在灵与肉体的争战中,“我”是双方必争之地。原罪所辖制的肉体就是要用情欲夺取魂的阵地,使“我”顺从遵照它的意念行事。“这情欲是向魂作战的。”(彼前二11直译)“我”若遵照肉体的情欲行动就会犯罪,就是“我”的失败。“我”的倾向决定了人在得救第二步的进程上的成败。神的灵的帮助是“我”能在灵里行事的保证(参罗八9)。

《罗马书》八章4-6节的“我”的处境与《罗马书》七章的“我”的处境相似,都是在内在两极格局之下。但现在“我”被解救了,自由了(参罗八2)。“我”“在生命中统治(作王)”(罗五17直译),并且有神的灵的内住,“我”只要按照灵的意念行动,就可以战胜肉体的情欲。保罗说:“你们在灵里行动,就不至于履行肉的情欲了。”(加五16直译)在神的灵帮助之下,“我”只要按灵的意念“在灵里”行动,就能以战胜肉体的情欲,这是《罗马书》七章的那个“我”作不到的。

灵的意念就是生命和平,这是魂“我”的得救之路。“我”也要拒绝肉体的意念,治死身体的行为,才能更好地按照灵的意念而行。“各人应当验证自己的行为。”(加六4直译)我们若不结灵的果子,就必然结出罪和死的果子(参加五19-23,罗六21-23)。

在争战中,除了上述的内部争战,还有外来的圣灵和魔鬼参与争战的问题。基督耶稣已为我们奠定了胜利的基础、开创了得胜之路。神的灵的内住,是“我”得胜的保证。我们不仅要得救,还要得胜。

(2)新的两极争战

得救以后,我们亚当被造的灵已重生,成为灵初结的果子(参罗八23)。重生的灵、新的本性、新的良心和“我”形成了一个新的生命运作体系,这个新的“里面的人”(参林后四16,弗三16)代替了亚当的旧的“里面的人”(罗七22)。对“我”来说,“我”有了新生命和更大能力,在基督里靠着内住的神的灵,以胜利的势态和新的生活方式去开展自己新的生活。这也就是《罗马书》六章4节所说的:“我们藉着洗和祂一同埋葬,归入死,为要使我们像基督藉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一样,也可以在生命的新态中行动。”(直译)新的生命状态成了我们新生活、新行为行动的基础。

在拯救进程第二步,“我”既是对抗中两极的战场,也是战士。按《罗马书》八章4-9节所述,“我”在两极对立对抗中,必须表示倾向(体贴,顺服,遵照),用意志和自主权作出选择。这时“我”里面的形势,可用下图表示。

figure2

如图所示,在我们生命内,灵和肉体两个基础部分所放射出来的相敌意念都在争取“我”,要“我”按照它们的意念,使它们的意念成为“我”的意念,并通过“我”的意志成为“我”的行动。因此,当魂接受到基层所发来的意念时,“我”就要以魂的悟性和逻辑思辨,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然后由魂的意志对接受灵的意念还是接受肉体的意念作出抉择,成为“我”的意志,再进一步形成行为。这就是《罗马书》八章4-6,12-14节所说的“按照”(直译),是指以灵或肉体为意念的本源,魂“我”的意志和自主权顺从(按照)或不顺从哪一方而言。

神的灵的帮助是“我”得胜的关键,没有在本图表达。

对被解救了的“我”来说,“我”已经恢复了自主权,神拯救我们的目的是要“我”按照灵,而不是按照肉体去行动。保罗说:“弟兄们,你们蒙召是要得自由,只是不可将你们的自由当作放纵肉的机会。”(加五13直译,罗六1-2)“我们若在灵里活着,让我们也在灵里行动(walk)。”(加五25直译)

(3)“在肉里”与“在灵里”

“如果神的灵确实住在你们里面,你们就不在肉里面,乃在灵里面了。”(罗八9直译)

“在肉里”和“在灵里”的中文和合本译为“属肉体”和“属灵”。“在肉里”和“在灵里”表明“我”与肉体的意念或灵的意念的关系,不是指“属性”或“归属”的关系。在下文里“属基督的”按原文则是“归属”的意思。(参本书十一.2.1.(14)《“圣灵”“灵”“属灵的”“灵的”》)

这里所用的“你们”乃是继续上文,谈到“我”与肉体和灵的关系。“你们”是把上文中所说的“我”指向读者,所以“你们”仍指“我”而言。

那怎样就是“我”在肉体里面或在灵里面了呢?从上文看来,按照肉体的意念行动就是在肉体里面了。反之,按照灵的意念行动就是在灵里面了。

以原罪、肉体、情欲意念、恶心构成的“外面的人”和以重生的灵、本性意念、良心构成的“里面的人”都是以“我”为出口(参创四7),在“我”自己的生命里,只有这两个源泉。“我”若不是按照灵的意念行动,就是按肉体的意念行动。“凡不义的事都是罪。”(约壹五17)当“我”按照肉体的意念行动,也就是在肉体里面了(属肉体),就结出罪和死的果子。反之,如果“我”体贴灵、按照灵的意念行动时,“我”就是在灵里面了(属灵),就结出灵和生命的果子(参加五19-23)。“你们当在灵里行动,你的肉的情欲决不会有什么成就。”(加五16直译)

“我”在灵里面,同时也在神的灵里面(参罗九1)。在生命方面,神的灵住在我们里面,“我”也在祂里面,这是一种相交互融的关系。正如子在父里面,父也在子里面,我们在主的里面,主也在我们里面,这完全是一种灵际的生命关系(参约十七21)。基督在我里面常指基督的灵在我们里面,我们在基督里面常指我们在基督的旨意里行事。

在行为方面,“我”在灵里,实际上也是在圣灵的旨意里,“我”得以享有充分的自由。圣灵就是真理,“主就是那灵;主的灵在哪里,那里就得以自由。”(林后三17)“你们若常常遵守我的道,就真是我的门徒;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罗八31-32)要完全享有这种自由,我们只有靠着神的灵的帮助,才能战胜肉体的情欲,才能完全在灵里(参罗八9)。“圣灵充满”就是表明圣灵能力和旨意在我们里面有充分的发挥,而不是被肉体的情欲充满(参弗五18)。(参本书十一.2.12《圣灵充满》)若完全按灵的意念行动,也就完全在灵里面了,这时就达到了拯救进程第二步的目的了。

神的灵在拯救第二步住在我们里面的目的,就是要使“我”在自己的内在两极对敌中排除肉体情欲的干扰、完全按灵行动;使“我”达到完全在灵里面而不是在肉体里面,这样行动的结果就使律法的义完全成就在我们的身上(参罗八4-9),使魂“我”得救。

“我们若在灵里活着,让我们也在灵里行动。”(加五25直译)保罗在这里指出了“在灵里”活着的生命和行为两个层次。所提到的“在灵里”的“灵”与《罗马书》八章4-9节一样,是指人重生了的灵。保罗要求我们,既在灵里活着,就要在灵里行动,不要按肉体的意念行动。

(4)按照灵的意念行动是新的生活方式

生活(行为)是生命的活动和表现,有什么样的生命,就有什么样的生活。

1)新的生活方式。所谓“新的生活方式”是针对“旧的生活方式”说的。旧的生活方式包括亚当范畴人的生活方式和摩西范畴人的生活方式。

亚当范畴的人在死权的统治下,“我”没有自由,虽不愿服在罪和死的统治下,但无法也无力摆脱它的统治,只能作它的奴仆。世人都犯了罪,死就临到众人。

摩西范畴的以色列人,只要他们遵行律法,他们就可因此活下去。律法并不改变人内在的生命状态,只是规范“我”(魂)的行为。若是他们遵行律法的条例,他们就可以因此活着,并得到地上的福。这是以人内在的正面本质为基础,结合外来律法规范的一种生活方式。由于以色列人肉体软弱,未能达到律法的目的。

基督的救恩却不是要我们再走律法的老路,基督的救恩首先使我们因信称义,赦免了我们先时所犯的罪,并重生了我们的灵,使我们里面有了一整套新的生命体系,有了新的本性、新的良心、新的意念。“我”若按照灵的意念行动,就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身上(参罗八4),这就是我们新的生活方式。这个新的生活方式,不是去遵守外在的规条;而是在圣灵的引导下新生命自己的活动,表现为新的行为、新的自义、活出基督新生命的样式。从生活方式这方面讲,救恩改变了律法的生活方式。

2)按照灵的意念行动。从拯救进程第一步行为称义开始,就不是因行律法,而是因信(参罗三28)。拯救进程第二步也不是又回到律法的生活方式,而是走顺从灵的道路。

当初在加拉太的基督徒中,有一部分人又回到守律法的道路上去了(参加三1-5)。律法的生活方式是奴仆的生活方式,奴仆没有自由,只是遵守命令(参加二4,加五1,4,罗七1-14)。另有一些基督徒,他们不守旧约的律法了,但他们不走顺从灵的道路,而是去遵行字句,这仍然是靠肉体去完成(参西二20-23)。

怎样完成得救第二步呢?《罗马书》八章4-9节指出了“按照灵的意念行动”的道路,这是有别于律法的生活方式的一条新的道路。

“我”怎样按照灵行动呢?保罗提出了“顺从”,又提出了“奉献”(参罗六章12-16)。这个“顺从”不是被动的,而是主动地把自己和自己的肢体奉献给神,顺服神的旨意和主权。我们得救了,就是已经顺从了神,作了义的奴仆。在第二步要继续“奉献”、“顺从”,作义的奴仆,以主耶稣为我们的主(参罗六17-23)。这就是得救以后信心应有的表现。

“如果你们藉着灵治死身体的行为,必定活着。”(罗八13直译)这个“行为”指上句话所说的按照肉体活的行为;这个“灵”指圣灵。因为下面14节接着说:“因为凡被神的灵引导的,都是神的儿子。”就是说,在神的灵引导帮助下的都是神的儿子,都与基督同作后嗣。“和祂一同受苦,效法祂的死。”(腓三10)基督受的苦,主要指祂的身体在十字架上所受死的苦。罪的身体必须归入基督的死,与基督同钉十字架,才能使罪的身体毁灭,我们就不再服事罪了。我们既与祂一同受苦,也就与祂一同得荣耀。“这样,你们向罪也当认定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稣里,却当认定自己是活的。所以,不要容罪在你们必死的身体中统治,去顺从身体的情欲。”(罗六11-12直译)

(5)“行”与“作”

“为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些不按照肉,只按照灵而行的人身上。”(罗八4直译)这里所用的“行”walk字,是行走或走路的意思。

“行”walk是生命本能的活动,说明在灵重生之后,“我”得到了新生命,是自由的人了,可以按照灵的意念行动,活出新生命的样式,不再是按外面来的规条去规范自己的行为了(参加三1-4)。

“作”work是圣经所用的另外一个字,即工作或劳作的意思(参罗二10,三27,四2,4,5,6,九11),是按照规条行动。律法只是从外面规范人的行为,叫人作它的奴仆、被动地去按照律法的规定行动。

“行”与“作”说明了我们得救前后不同的生活方式和行为原则。

3,神的灵是拯救进程第二步成功的保证

(1)神的灵住在我们里面是拯救第二步成功的保证

得救以后,我们的生命仍是两极性的,神要我们顺从灵,战胜肉体里面的原罪。神给我们提供了保证成功的条件,就是《罗马书》八章9节所说的:“如果神的灵确实住在你们里面,你们就不在肉里面,乃在灵里面了。”(直译)

“神的灵”是圣灵在拯救进程第二步所作工作的名称,“神的灵”在这里是相对于我们的灵说的。

“凡被神的灵引导的,都是神的儿子。”(罗八14)这里所说“被神的灵引导”与第9节所说的“神的灵确实住在你们里面”是神的灵在拯救进程第二步的工作。神的灵住在我们里面是为了“引导”我们,神尊重“我”的意志和自主权,不是取代“我”。神的灵引导谁呢?也是引导“我”。“住”和“引导”都说明了神的灵在我们里面是住户与接待者的同在关系。“引导”说明了神的主权和主动,祂的工作是引导“我”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按照基督得胜的道路指导“我”与肉体和肉体的情欲争战。“我”接待神的灵这位拯救者,要“被”神的灵引导(参弗五18),接受顺服祂的引导和帮助,是“我”的责任,是“我”得胜的保证。

在《启示录》里,亚细亚的七个教会中,在士每拿、别迦摩、推雅推喇、非拉铁非四个教会中就有魔鬼明目张胆公开地活动。另外那三个教会也有牠的差役(参启二,三章)。有不少的基督徒中了牠的火箭,转去随从撒但(参提前五15),重新作了牠的俘虏(参提后二14-26),落于魔鬼的网罗里(参提前三7)。我们应当用坚固的信心抵挡魔鬼(参彼前五8-9)。“你们要顺服神。务要抵挡魔鬼,魔鬼就必离开你们逃跑了。”(雅四7)如何顺服神呢?首先要顺从住在我们里面的神的灵。

(2)神的灵“住”的问题

在《罗马书》七章,保罗揭开了人犯罪的真象:真正的罪犯是那个“住”在人肉体中的原罪。原罪之所以能不断地从肉体发出罪的情欲,是因为罪在人肉体中取得了“住”的地位和权力,它的“住”是强行的霸占,罪是人的仇敌。

如今神的灵“住”在人的里面,也是外来进驻的力量,祂是拯救者,与人的正面本质是一致的,对拯救我们是有益处的。

但是为什么保罗又用了“住”字呢?

1)与罪“住”在肉体中是个对照(参罗七17-20),外部侵入的罪能“住”在人的里面,神的灵就更有权“住”在人里面了。以前因人犯罪,神的灵不永远住在人里面(创六3)。现在因基督耶稣的救赎,神与人已经和好了。

2)罪“住”在肉体中,是霸占,罪与肉体的关系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罗五14,21作王原文为统治)。而神的灵的“住”在人的里面,是拯救者与被拯救者的关系。二者与人的关系不同,目的也不同。

3)圣灵是我们的保惠师,神的灵“住”在人的里面是为了在拯救进程中帮助人(参罗八26),不是为统治我们的。

4)原罪住在人的肉体里,那么,神的灵住在哪里呢?圣经说神的灵住在我们里面。中文和合本圣经添上了“心”字,表明译者认为神的灵住在人的心里。另外有人认为神的灵住在人的灵里。神住在我们里面就是在我们生命里面,包括灵魂体,保罗说:“岂不知你们是神的殿,神的灵住在你们里头吗?”(林前三16)这里的“住”字与《罗马书》七、八章的“住”为同一个字。保罗又说:“岂不知你们的身体就是圣灵的殿吗?你们所有的这圣灵是从神而来,住在你们里头;并且你们不是自己的人。”(林前六19直译,林后六16)

5)从拯救进程说,“圣灵充满”就是神的灵占主导地位,充分发挥作用的一种状态(参本书十一.2.12《圣灵充满》)。就我们的得救而言,“圣灵充满”是为了使“我”完全在灵里,战胜肉体的意念。神的灵的帮助带领是为了拯救进程第二步的成功。神的灵的工作不仅是为了我们内在的争战,也是为了“我”的外部活动和争战,以及建立教会的工作。

(3)为什么以“如果”的条件语句说明神的灵的工作

“如果神的灵确实住在你们里面,你们就不在肉里面,乃在灵里面了。”(罗八9直译)“如果……确实……”一词说明这句话所说要发生的事是有条件的。“如果”又加上“确实”,就加重了“如果”的条件性。这也说明了这里“如果”不是假设,而是条件。所谓“条件”就是,只有符合所说的状态,才能实现所要达到的结果。

因此,《罗马书》八章9节所表明的是:如果我们有了神的灵住在我们里面,“我”就在灵的里面,而不在肉体里面了。神的灵住在我们里面是“我”能在灵里面行事的保证条件。

我们自己的经历证明我们有时能按灵的意念行动,有时不能。这是不是说,每逢“我”按灵行动,就是神的灵住在我们里面了;每逢“我”按肉体行动了,就是神的灵不住在我们里面了?这是我们在悟性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1)在拯救进程第一步里,没有用“如果”,真正相信的必然得救。但是为什么在第二步时,反而提出了“如果”的条件词语,是不是我们第二步的得救没有像第一步那样不能动摇的牢固基础?不是的。神的拯救是没有后悔的,不可逆转的。那么为什么在第二步又提出了条件呢?因为“我”得救以前和得救以后在生命和地位上是不同的。“我”得救了,有神儿子的生命了,自由了,神完全尊重“我”自己的意志,让我们在得救的进程上发挥自己新生命的功能,运用儿子的权力,去解决自己内在的问题。要不要按照灵行动,要不要寻求神的灵的引导,要由“我”主动地行动。虽然神的灵用说不出的叹息为我们祷告(参罗八26),但神的灵不会强制“我”的行动。神的灵的引导是我们成功的条件,只要“我”寻求、顺服神的灵的引导,神的灵就会帮助我们。

2)既作为条件,神的灵是不是要以“我”的态度为条件,忽而住在我们里面,忽而又不住在我们里面呢?自从我们重生得救时,圣灵就立即进到我们里面了,“与你们同在,直到这个时代的末了。”(约十四16直译)圣灵住在我们里面执行拯救的工作,并作我们的保惠师,引导我们的得救进程,祂是不会离开的。圣灵常与我们同在(约十四16“常同在”是一直住下去的意思)。圣父、圣子、圣灵都要到我们里面,与我们同住(约十四23)。神的灵住在我们里面作保惠师和得救的质(参弗一14),不是来来往往地住,而是一直住下去直到这个时代末了(指园外时代),直到“产业被赎”。所以不能因为《罗马书》八章9节把神的灵的住在我里面用了条件用语,就认为神的灵与我们是又即又离的关系。这里“如果确实”的条件用语说明了“我”时常会出现信心软弱,对神的灵不即不离的态度。

3)圣灵“住”的意义不是神的灵住不住的问题,而是“我”是否顺服圣灵引导的问题。所谓帮助、引导,并不是神的灵取代“我”的意志,而是“我”要用意志顺从神的灵的引导,以主耶稣为我们的主。

顺服是信心的表现。魂得救的中心问题是信心问题(参来十39,雅一21,彼前一9),魂的得救是与信心并行的。有了神的灵的帮助和引导,“我”就有了得胜的保证。所以保罗告诫我们:“不要消灭圣灵的感动。”(帖前五19)“不要叫神的圣灵担忧。”(弗四30)

4)保罗在《罗马书》八章9-31节用了多次“如果”的条件用语(参罗八9,10,11,13,13,17,17,25,31 )。这些“如果”的条件用语指出了在得救的进程中的因果律,必须具备这些条件,才能得到特定的结果。这其中有的是神作的;有的是我们要作的。从这些话里面,可看出谁是主语。例如,《罗马书》八章9节:“如果神的灵确实住在你们里面”(直译)主语是“神的灵”,神的灵来住在我们里面是神的主动;其结果实现在我们身上:“你们就不在肉里面,乃在灵里面了”主语是“你们”。《罗马书》八章13节:“如果你们按照肉生活,必定死;但如果你们藉着灵治死身体的行为,必定活着。”(直译)主语是“你们”,按照肉体生活和靠灵治死身体的行为都是我们的行动,结果都归在我们身上。

拯救是神的工作,但对人自己也有要求,因此就构成了救恩实现的必要条件。神的爱和神的拣选是绝对的,没有神主动的工作,人就不能得救,神的灵的内住是完成拯救进程第二步的决定条件。神已经作了祂所能作的一切,现在要看我们人如何回应了。就我们而论,得救以后主动顺服神的灵的引导、在得救的进程道路上努力向前、追求奔跑、活出有信心的行为也是必须的。

4,自义与魂的得救

“义”与“罪”是本质和行为上的问题,也是关系上的问题。神是生命的本源,魔鬼是死的本源。与神有好关系,信神、顺从神就被算为人的义,结果是生;顺从了罪就犯罪,就不信神、悖逆神,结果是死。义与生命是并行的,罪与死是并行的。“恩典通过义统治,(叫人)通过我们的主耶稣基督达到永生。”(罗五21直译)

(1)律法的义

“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罗八4)

保罗在《罗马书》中多次提到了“律法”和“律法的义”,并把基督的救恩与律法作了对比。《罗马书》八章4节“律法的义”的“义”字,原文指所行的义或义行。《罗马书》五章18节、《启示录》十九章8节也用了这个字。

律法表达了神对人行为的要求和标准。“我们若照耶和华我们神所吩咐的一切诫命谨守遵行,这就是我们的义了。”(申六25)这就是律法给人的义。得到律法的义的结果是保持人的生命:“现在我所教训你们的律例典章,你们要听从遵行,好叫你们存活。”(申四1,申四40,申六1-2,结十八9,19-24)

律法是神给以色列人的救恩。“将我的律例赐给他们,将我的典章指示他们;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结二十11,13)“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加三12,罗十5,利十八5)神的律法是“生命的律例”(结三十三15),“本来叫人活的诫命”(罗七10),“得生的律法”(加三21)。

律法也是神与以色列人所立的约,其中还包含神给以色列的各种应许,仅就律法对生命的作用来说,就是使以色列人可以在亚当的生命中活着。

“律法的义”是靠行律法得来的,要求人完全遵守律法。以色列人没有完全按照律法行,因此没能得到“律法的义”。(参本书九.11.5《律法的义》)

(2)为什么对基督徒提出“律法的义”

为什么说,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身上(参罗八4),而不说使基督的义或神的义成就在我们身上呢?

1)保罗在这里是回答《罗马书》七章那个愿意遵守律法,但无法得到“律法的义”的人说起的。

2)在拯救第一步,我们能得到“律法的义”,先时所犯的罪得蒙救赎,不是因行律法,而是“因信称义”,是在基督里所承受的恩典,是因为基督代付了赎价。我们因信得到了律法之下的人靠行律法得不到的律法的义。“得以在祂里面,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义,乃是有信基督的义,就是因信神而来的义。”(腓三9)

3)在拯救第二步,得救以后因身体中仍有原罪,我们仍有犯罪的可能。使“律法的义”成就在不按照肉体,而只按照灵而行的人身上,不是叫我们再去按律法的生活方式生活,而是要按照(顺从)灵的意念行动。在神的灵的引导之下,“我”若按照灵所代表的基督复活的生命本能地生活,顺服神、爱神爱人(参罗十三8,太二十二37-39,罗七6),这样就能得到律法的义,这样所得到的义从本质上到行动上都超过了法利赛人的义(参太五20)。“我们若在灵里活着,让我们也在灵里行动。”(加五25直译)

基督徒按灵行动的结果,就是生命和平,这与以色列人得到律法的义的目的是一致的。

4)律法的义是行为上的义,是自义。保罗用了“律法的义”这个词不是要基督徒回到守律法的道路上去,而是说在神的灵帮助下,可以用按照灵行动这个方法得到“律法的义”。保罗接着说:“如果你们按照肉生活,必定死;但如果你们藉着灵治死身体的行为,必定活着。”(罗八13直译)这个“活着”与律法应许的活着是一致的(参罗十5,利十八5),“活着”才能进入拯救进程第三步。按照肉体活着必定死,这不是指我们得到的基督的生命死了,不是说人又不得救了,而是指人背离神,在得救进程中的后退和沉沦。

5)神不是废掉了律法中义的要求和标准(参太五18),而是废掉了靠行律法的称义方法(参来七18,罗三27-28)。

(3)“我因律法,就向律法死了”

律法是“属肉体的条例,命定到振兴的时候为止”(来九10)。行律法不仅是称义的方法,也是行为规范和生活方式。律法的生活方式是针对肉体安排的。生活方式不仅在行为方面,律法的功用同时在魂的意识中,在未形成行为时就存在着。我们虽然不在律法之下,但任何按照肉体的条例行动,从行为着手,就是遵循了律法的生活方式,那是法利赛人的道路。“先前的条例,因软弱无益,所以废掉了。”(来七18)“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叫我们在灵的新态中,而不是在字句的旧态中侍奉。”(罗七6直译)

我们现在与律法的关系,是死与活的关系(参加二16-21)。律法活着(靠行律法),我就死了;律法死了,我就活着。就是说,我若按照律法的生活方式活着,就是遗弃神的恩典,我就死了。“你们既从灵起步,还靠肉成全么?”(加三3直译)

人在神的灵的帮助下,按照灵行动,就自然体现了律法所要求的义,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按照肉体,而只按照灵行的人身上。这样就坚固了律法,而不是废掉了律法(参罗三31)。

(4)自义与魂的得救

得救了的人因信称义了,神的义加给人了,为什么还要有自义呢?

自义与魂的“活”息息相关,自义反馈于魂的生命,使魂的生命活下去。

1)自义与自罪。我们得救以后,重生的灵使我们有了新的原义,也必然要表现出新的自义。“现在活着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着;并且我如今在肉身活着,是因信神的儿子而活;祂是爱我,为我舍己。”(加二20)既然是“基督在我们里面活着”,为什么又提“我如今在肉身活着”呢?这个“我”显然是指我们魂的生命。我们有了基督的生命,是指灵重生了,但我们的旧身体还在。生命仍是两极性的,也是双重性的生命,一方面有基督的生命,一方面又有亚当的生命。

神的拯救不是把亚当过户到基督的身份上就可以了,罪是不会自动离开的,拯救是生命领域的一场争战。得救以后,肉体中的罪与我们重生了的灵生命之间的对敌和争战更加激烈了。在以“我”为代表的魂的生命体里面像有两个源头,形成两股流。“我”的意志像阀门,“我”如果接上灵的生命的流,就流出了义和生命的活水,表现为我们所行的自义;反之,“我”如果接上肉体中原罪情欲的流,就流出了罪和死的污水。如果“我”按照灵行动,就是生命和平,使我们魂的生命活着。“如果你们藉着灵治死身体的行为,必定活着。”反之,“你们若按照肉生活,必定死。”(罗八13直译)

灵的意念是生命和平,按照灵行动的结果就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身上(参罗八3-9),这个律法的义就是我们的自义。“结满了仁义的果子。”(腓一11)

拯救进程第二步的目的就是要使“我”所代表的魂只按照灵行动,而不按肉体行动。当“我”完全在灵里,而不是在肉体里时,魂就得救了。

2)“我”的得胜。“我”的得胜也就是魂的得救。在内部灵与肉体意念的两极争战中,灵的意念是要“我”主动地向罪所控制的阵地──肉体争战。胜利是因神的灵引导“我”顺从了灵取得的,胜利的结果都落在“我”身上。

魂“我”要顺从灵,就要把魂以及肢体献给神作义的奴仆(参罗六12-23)。这样的奉献是“我”在第二步所必须作的事情。“或作顺命的奴仆,以至成义。”(罗六16)这个义也就是《罗马书》八章4节所说“律法的义”。是献给神作义的奴仆呢,还是献给罪作不义的奴仆呢?奉献是“我”的意志作出的抉择。其结果是“作了神的奴仆,就有圣洁的果子,结局就是永生。”(罗六22直译);若作罪的奴仆,“那些事的结局就是死。”(罗六21)作了义的器具献给神,魂得救了,得以活下去,就是生命;反之,就是魂的失败,死。“我”能按灵行动,能将自己和肢体献给神,表明“我”的得胜,这是神的灵工作的结果。“我”按照灵行动就是我们的自义(参罗八4),就是得救以后在生命的第三种状态里,在神的灵的帮助下,重生了的生命所表露的生活和行为,是圣灵所结的果子(参加五16-25)。

3)信是得到神救恩的唯一途径。信使神的救恩和能力临到我们。彼得说:“并且得着你们信心的果效,就是魂的得救。”(彼前一9直译)“所以那照神旨意受苦的人要一心为善,将自己的魂交给那信实的创造者。”(彼前四19直译)

信心是义在生命中的运行,人信神就被算为义。“使我们胜了世界的,就是我们的信心。”(约壹五4)“义人必因信得生。”(罗一17)

“信心若没有行为就是死的。”(雅二17)雅各所说的信心与行为并行是指第二步使魂得救得胜的行为,不是指在第一步可以因行为得救。信不仅是知道,要将神的话存记在心里,成为自己的观念,用以指导行动是关键。

在拯救进程第一步,要有信,这个信是出于圣灵的感动和亚当生命中的原义,表现在接受神的救恩,接受基督,因信称义。但信要再加上信,从信到信,以致于信。

在拯救进程第二步需要有相应的信,使我们的魂得救,这个信心出于圣灵的恩赐和重生了的新生命中的原义,表现在顺从灵和神的旨意,奉献肢体为神所用。“我们却不是退后入沉沦的那等人,乃是有信心以致魂得救的人。”(来十39直译)“那所栽种的道,就是能救你们魂的道。”(雅一21直译)

从消极方面讲,魂的得救是魂的生命得以存活;从积极方面讲,是意念的更新,新生命的长进,顺从圣灵所结的果子。我们不仅要得救,还要得胜,成圣。

(5)生命是在义的轨道上前进的

义是得生命的通道,也是生命长进的轨道,生命在义的轨道上前进。得救以后仍然要有信心,追求义,行在义中,生命才会长进。(参本书三.7《生命是在义的轨道上前进的》)

(6)得救以后犯罪的问题

我们得救以前的情形是做罪的奴仆,不认识基督,在悟性上处于无知的地位。“被这个时代的神(指魔鬼)弄瞎了不信之人悟性的功用,不叫基督荣耀的福音光照他们。”(林后四4直译)

当我们得救时,“耶稣的血也洗净我们一切的罪。”“我们若认自己的罪,神是信实的,是公义的,必要赦免我们的罪(多数的),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约壹一7,9)“一切”包括了我们先时一切误犯的罪和故犯的罪。对我们先时所犯的一切罪,只要我们悔改认罪,接受基督耶稣的救赎,神都赦免(参罗三25),使我们进入恩典之中。(参本书二.2.9.《自罪的定性和定罪》)

得救后,进入拯救进程第二步,中心问题是内部的争战。我们生命内部仍处于两极格局之中,“我”仍在旧的肉体中活着,仍有可能按照肉体的情欲行而犯罪。任何犯罪都要付出魂生命的代价,对已被解救了的“我”来说,犯罪是我们在得救进程中的逆向行动。犯了罪怎么办?怎样解决犯罪的问题,这是拯救进程第二步的中心问题。

1)得救以后犯罪定罪的问题。《罗马书》八章4-8节把我们内在的两极格局作为重要的问题提出来,这正是拯救进程第二步所要解决的问题。《罗马书》八章4,7节提到了不服神的律法,也就是犯罪的问题。

我们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为什么还以律法来恆量我们的义行和犯罪的问题呢?在园外时代,神对罪行和义行的态度和标准是一致的。人犯罪的根源都是从原罪来的,这个条件并没有变化;神对人的罪行的标准也没有变化。律法表明了神对人行为的标准和要求,律法让人知罪,也让人敬畏神、行义。约翰说:“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约壹三4)就罪的定义来说,律法既是神的标准,所有犯罪的都是违背了律法,这也包含了不在律法下的人违背了本性良心(参罗二14);但在新约对于基督徒犯了罪却不单是以律法的条例论处,所以约翰把罪的定义更概括化了:“凡不义的事都是罪,也有不至于死的罪。”(约壹五17)

保罗在《罗马书》八章提出了得救以后得到律法的义(符合神要求的行为),但得到律法的义的方法不是守律法,是因为信和按照灵意念的行动。反之,按照肉体意念的行动都是罪。

在主耶稣的教训中,对义与罪的定义比律法更深入了:“你们的义若不胜于文士和法利赛人的义,断不能进天国。”(太五20)按律法,犯了奸淫才犯了律法,但主对罪的论处追溯到人动了淫念就是犯了奸淫(参太五27-28)。祂把犯罪追溯到意念,动淫念就是在动机上已顺从了罪的意念。对于基督徒来说,定性义行与犯罪不是根据律法,而是根据意念的来源。《罗马书》八章给我们的启示是:顺从了灵的意念就是义行;顺从了肉体的意念就是罪行。凡不按灵行动的就是按肉体行动,按肉体行动就是罪,凡不义的事都是罪(参约壹五17),没有介乎二者中间的地带。既不是义,也不是罪的行为是没有的。

根据人意识的知与不知,律法对罪行(自罪)分为两大类:

误犯的罪──可赦免的罪──不至于死的罪

故犯的罪──不可赦免的罪──至于死的罪(恶)

在新约圣经中没有提到“误犯的罪”这个词,只提到了“故犯”这个词,值得我们深思。

对我们得救重生了的人来说,我们不在律法之下(参罗六14-15)。我们有了新的本性和良心,有圣灵住在我们里面。神的灵能参透万事(参林前二10-16)、刺入剖开(参林后十5,来四12)。神就是光(参约壹一5),没有什么事情不暴露在神的光中。因此,得救以后任何犯罪的动机和肉体的点滴活动,都在圣灵的光照之下,“我”意识的知性对于罪的活动都应觉察。从这一点来说,在原则上,得救了的人在犯罪时是知道的,不存在误犯的罪,只有故犯的罪。但在两极生命的实际生活中,“我”的意识仍会软弱失职,“我”的分辨能力仍有失灵的情况发生。因为魔鬼的进攻既从内部发动,也从外部发动。牠既是吼叫的狮子,也有时装作光明的天使,我们有时中了牠的诡计。如果我们真的是由于软弱和失误犯了罪,这在实际上是属于误犯的罪,这是我们实在的情形和能力上的问题(参路十二48)。

故犯的罪,就是在魔鬼的诱惑之下,人明知不对、不应当作而作,不顾圣灵的提醒,不知悔改,形成了行为,在这种情形下犯的罪就是故犯的罪。

人犯的所有罪都要付出生命的代价,因为犯罪就是背离神,结局就是死。人接受肉体里犯罪的意念,就是接受了死,死就要吞灭生命。不管人犯的是误犯的罪,还是故犯的罪,取得了一点肉体的快乐和满足,不是他赚得了什么,而是他赔上了生命。主耶稣说:“人若赚得全世界,赔上自己的魂,有什么益处呢?人还能拿什么换魂呢?”(太十六26直译)这里的“魂”指魂的生命,犯罪就是赔上魂的生命。

2)犯了误犯的罪怎么办?能不能得到赦免呢?按照肉体的意念思想是罪,按照肉体的意念行动更是罪,都要给我们魂的生命带来死的后果,即魂生命的死。《罗马书》八章6节讲得非常清楚,肉体的意念就是死,人接受了肉体的意念就是犯罪、就是接受了死,犯罪就要付代价。

误犯了罪怎么办呢?当一个基督徒误犯了罪以后,他仍然必须承认自己的罪。为什么要向神认罪呢?因为他若认罪悔改,那就是表明他是回转,寻求拯救,站在反对罪的立场上了(参徒八22)。

“我们若说自己无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们心里了。我们若认自己的罪,神是信实的,是公义的,必要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我们若说自己没有犯过罪,便是以神为说谎的,祂的道也不在我们心里了。我小子们哪,我将这些话写给你们,是要叫你们不犯罪。若有人犯罪,在父那里我们有一位中保,就是那义者耶稣基督。祂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约壹一8-二2)

“人若看见弟兄犯了不至于死的罪,就当为他祈求,神必将生命赐给他;有至于死的罪,我不说当为这罪祈求。凡不义的事都是罪,也有不至于死的罪。”(约壹五16-17)

“所以,我们只管坦然无惧地来到施恩的宝座前,为要得怜恤,蒙恩惠,作随时的帮助。”(来四16)

《罗马书》八章6节说的“肉的意念就是死”(直译),按照肉生活必定死是规律,这是对已经得救了的人说的,在恩典之下的人也不能脱离这个律,虽然仍可得救,但是生命会受到极大亏损,这是在生命道路上的倒行逆驶。人所能作、必须作的是来到神面前,悔改、承认自己的罪,再回到生命的道路上来,继续得救的进程。我们得救后活在恩典之中,犯罪后悔改虽然可得到神的赦免,但犯罪所造成的事实是无法挽回的,应尽力、尽量、尽可能地补偿所造成的后果,亏欠人的应归还偿还(参利六2-7)。

不要因为误犯的罪是可赦免的、不至于死的罪,就轻忽自己对罪的警惕(参罗六1-2)。死的毒钩时时刻刻在寻找机会吞吃我们,我们应把犯罪看作是得救道路上的暗礁。

3)故犯的罪的后果。故意犯罪不是软弱的问题,而是在意识中明明知道不对,却不顾灵的意念与圣灵的提醒和反对,甘心犯罪、不悔改。

问题是基督徒得救以后犯了故犯的罪怎么办?能不能得到赦免?会不会不得救了?

新约的救恩真理告诉我们,基督徒故犯的罪是不能赦免的。为什么呢?因为圣灵在我们里面是最后一道关口,当良心和悟性都不能阻止我们犯罪时,如果我们消灭圣灵的感动,拒绝这最后的一道关口的提醒,在知道不应作的情况下,若再执意去作,这就是明知故犯。

“神召我们,本不是要我们沾染污秽,乃是要我们成为圣洁,所以,那弃绝的,不是弃绝人,乃是弃绝那赐圣灵给你们的神。”(帖前四7-8)

“已经蒙了光照、尝过天恩、成了圣灵的分享者,并尝过神善道和将来时代的权能,如果失落了,再重新悔改,就是把神的儿子重钉十字架,明明羞辱祂。就如一块田地,吃过屡次下的雨水,生长菜蔬,合乎耕种的人用,就从神得福;若长荆棘蒺藜,必被废弃,近于咒诅,结局就是焚烧。”(来六4-8直译)

“因为我们得知真理的知识以后,若故意犯罪,赎罪祭就再没有了;惟有战惧等候审判和那烧灭众敌对者的烈火。人干犯摩西的律法,凭两三个见证人,尚且不得怜恤而死;何况人践踏神的儿子,将那使祂成圣之约的血视为平常,又褻慢恩惠的灵,你想他要受的刑罚该怎样加重呢!”(来十26-29直译)

“人一切的罪和褻瀆的话,都可得赦免;惟独褻瀆圣灵的,总不得赦免。凡说话干犯人子的,还可得赦免;惟独说话干犯圣灵的,在这个时代和将来时代总不得赦免。”(太十二31-32直译)

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的是,在得救以后,不能再把神儿子的血视为平常。若故意犯罪,所受的刑罚就不只是律法所定的刑罚了,而是要比律法更加重的刑罚,要被那烧灭敌对者的烈火所烧灭,我们还能不战惊恐惧吗?这不仅是刑罚问题,而是我们对犯罪和对救恩的态度问题。

在哥林多教会里,有基督徒犯了淫乱的罪,这是明显故犯的罪。保罗说:“要把这样的人交给撒但,毁灭他的肉,使他的灵(原文为灵,不是灵魂)在主耶稣的日子可以得救。”(林前五5直译)这人在得救以后,没有在第二步上前进,治死肉体的罪行,反而去犯明知故犯的奸淫罪,等候他的就是烧灭他的烈火。他所能得到的,仅仅是重生了的灵可以得救,肉体则被毁灭了,表明了神的拯救是没有后悔的。

主耶稣说:“倘若你一隻手,或是一隻脚,叫你跌倒,就砍下来丢掉。你缺一隻手,或是一隻脚,进入永生,强如有两手两脚被丢在永火里。倘若你一隻眼叫你跌倒,就把它剜出来丢掉。你只有一隻眼进入永生,强如有两隻眼被丢在地狱的火里。”(太十八8-9)彼得说:“他们必在那将要审判活人死人的主面前交账。为此,就是死人也曾有福音传给他们,要叫他们的肉按着人受审判,在灵里靠神活着。”(彼前四5-6直译)

我们对这些人应採取什么态度呢?“有些人你们要从火中抢出来,搭救他们;有些人你们要存惧怕的心怜悯他们,连那被情欲沾染的衣服也当厌恶。”(犹23)

基督徒要禁戒,不要犯罪,这是基督徒在拯救进程第二步的目标。怎样才能作到不犯罪呢?神的灵如果确实住在我们里面,我们就不在肉体里面,乃在灵里面了(参罗八9直译)。若神的灵住在我们里面并占了主导地位,完成第二步就有了保证。

5,拯救进程第二步对“我”的要求

“到了什么地步,就要照什么地步行。”“所以,我们中间凡是完全人,就让我这样意念;若在什么事上意念别的,神也必以此启示你们。”(腓三16,15直译)(这里的“意念”与《罗马书》八章4-8节的“意念”为同一字。)

在拯救进程的第二步,神对“我”的要求有下面几方面:

(1)信心的要求

“这义是本于信,以至于信。”(罗一17)第一步的信是基础,又要从第一步的信提高到第二步的信:

1)顺从圣灵的引导,奉献肢体为神所用(参罗六16,19)。

2)信心需要坚忍,坚持到底。“我们若将起初确实的信心坚持到底,就在基督里有份了。”(来三14)信心要守着(参提后一13,林前十五2,雅一2)。

3)信心要在行动上表现出来(参雅二18,22,26),要凭信作工(参帖前一3)。

4)信心生发爱心(参加五6,提前一5)。

5)信心要超增长。“你们的信心超增长。”(帖后一3直译)

我们在得救第二步里前进,神要求我们有信心,信心是我们魂得救的必要因素(参来十39)。“信就是所望之事的实底,是未见之事的确据。”(来十一1)我们在信心里看见拯救第二步的实底和确据,才能向第二步的目标前进。

(2)顺服神的灵的引导

在第二步,神要“我”自主、自觉、自为地顺服执行灵的意念和神的灵的引导,尽心、尽性、尽力爱神和爱人如己,按神的旨意行事,被圣灵充满。神的灵并不取代“我”,神的灵要帮助、引导“我”,赐给“我”各样的恩赐。

(3)行动

在第二步,“我”自由了、自主了,神要求“我”行动,在得救的道路上,我们靠神努力,像保罗一样向着基督的标竿直跑。

神不要我们以劳作work为代价,但神要求我们行动walk。行动是生命的自然表露,是生命的活动。我们已经有了新的生命,神要求我们在生命的新态中行动(参罗六4,雅二14-20,22,26)、长大。靠肉体遵守律法式的劳作不能帮助我们,反而使我们在恩典中坠落了(参加五4)。

我们的行动也不再凭肉体,而是按照灵的意念行动。按照灵行动,也就是在灵里行动。“我们若在灵里活着,让我们也在灵里行动。”(加五25直译)顺服、按照神的旨意行动就是信心的表现。

就“我”而言,从消极方面讲,治死身体的行为是针对肉体中情欲的活动;从积极方面讲,就是要爱神爱人,主动地把肢体作义的器具献给神,为神所用(参罗六12-14)。

(4)自己承担行为的结果

《罗马书》八章6,13节清楚地讲明了:我们如果按肉体的意念而行,其结果是死,这个死是指我们魂的生命而言;如果我们按灵的意念而行,其结果就是生命和平。我们得了新生命以后,神要求我们的生命有所长进,神要我们得更丰盛的生命。与此相反,我们得救后犯罪会使我们的生命倒退,从恩典中坠落,自己也要负自罪的后果,这是神在恩典之中的公义。如果把神在拯救进程第一步里的原则和要求,套在第二步上是不符合救恩真理的。

保罗告诉我们:“当恐惧战兢,作成你们得救的工夫。”(腓二12)在这里“得救的工夫”不再是律法式的劳作了。在得救的道路上像是比赛,要努力向前。“向着标竿直跑,要得神在基督耶稣里从上面召我来得的奖赏。”(腓三14,林前九24-25)

神的灵要帮助我们,给我们力量,就看我们接受不接受,顺服不顺服了。

6,基督徒在拯救进程第二步所能达到的境界

拯救进程是一条生命的道路,有起点、过程和目标。这条道路就是耶稣基督走过的道路,这个目标就是耶稣基督复活的生命。拯救进程与耶稣基督的生命历程是相对应的,是一条向罪死,向神活的道路。我们要在这条道路上奔跑,得到神在基督耶稣里从上面召我们所要得的奖赏。

根据保罗在《罗马书》八章按圣灵的工作步骤,神对一个基督徒的拯救进程分可为四步。既然分为四步,就不是“一步登天”。神的救恩在一个基督徒身上有其最高的目的,在拯救进程每一步也有要达到的目的和标准。

神的拯救进程在第一步所要我们达到的目标比较简单。神要求的只是一件事、一个字“信”,也就是接受。第一步的变化只是一步迈进神恩典的大门就完成了。这是从不信到信、从亚当范畴到耶稣范畴、从旧创造到新创造的转折点。

第二步是一个过程,是一场内在的争战:

(1)“我”被拯救了,灵已重生了,“我”既然自由了,就要求“我”倚靠神的灵抵挡拒绝肉体的意念,免得自己再犯罪。

(2)“我”要在神的灵引导下,按照灵的意念行动,使律法的义成就在自己身上,把自己的肢体献给神当作义的工具,把基督的生命彰显出来。在内在灵与肉体的争战中,要有信心,并把信心落实在行为上,作一个得胜的人,完成魂的得救。

(3)神的灵住在我们里面是完成第二步的保证。我们在神的灵的帮助带领下,就可以达到“在灵里”,而不是“在肉体里”。“在灵里”就是要求“我”完全按灵的意念行事,被圣灵充满,顺从神的灵的引导。在我们的行为中满有圣灵的恩赐,完全活出基督的生命,活着就是基督,达到魂得救的目标。

这就是一个得救的人在拯救进程第二步所要达到的境界,在与神的关系上完全处于“和好”,得到神的喜悦,与神相交毫无隔阂。

十二.5拯救进程第三步

“如果任何人没有基督的灵,他就不是属基督的。如果基督在你们里面,一方面,身体因罪成为死的了,另一方面灵因义成为生命。”(罗八9-10直译)

《罗马书》八章9-10节,虽然话语简单,却说明了极为重要的救恩真理。这两节圣经说到神的拯救进程又向前推进了一步,从神的灵的工作发展为基督的灵的工作,从第二步魂里意念的争战进到第三步解决肉体中原罪的问题,从行为层面转向生命层面。

身体得救是如何脱离原罪的问题。原罪是生命中的问题,不是用赦免就能解决的。耶稣基督为我们把身体当作赎罪祭献上,在肉身中把原罪定了罪案(参罗八3),基督的死是战胜罪的死,是得以复活的死,是拯救的死。基督为我们开闢了向罪死的战胜原罪的道路和方法。

拯救第一步是个起点,称义重生是地位和生命状态的改变。第二步是行为上要战胜罪,成圣,是个过程。第三步是生命要达到向罪死,向神活的状态。

1,从赦罪到除罪

基督的救恩是在律法以外安排和施行的,神差派耶稣基督道成肉身,预备了身体,解决了律法不能解决的肉体中原罪的问题。“因为公牛和山羊的血,断不能除罪。所以,基督到世上来的时候,就说:神啊,祭物和礼物是你不愿意的;你曾给我预备了身体。”(来十4-5)“你们知道主曾显现,是要除掉人的罪;在祂并没有罪。”(约壹三5)基督“在这末世显现一次,把自己献为祭,好除掉罪。”(来九26)耶稣基督是神的羔羊,祂就是律法中祭物所代表之救赎的实体。耶稣基督为我们的自罪死了,也为我们的原罪死了。神的羔羊既赎罪又除罪,这是律法作不到的,所以在基督里的救赎是超过了律法。

赦罪和除罪都属于救恩的第一方面(参本书十.9《神救恩的两个方面》),但是在不同层面上实施的。自罪是行为上的问题,可以代赎、赦免;原罪是生命上的问题,需要除去。赦罪是地位上的变化,除罪则是生命上的变化。在解决自罪时,是耶稣的代死;但在解决原罪时,要我们与基督同死。解决了我们的自罪,使我们得到行为(生活)的称义;解决了原罪,才能得到生命的称义(参罗五18,六7)。(参本书十二.6《再论原罪与生命称义》)

2,基督的灵与拯救进程第三步

“任何人如果没有基督的灵,他就不是属基督的。如果基督在你们里面,一方面身体因罪成为死的了。另一方面,灵因义成为生命。”(罗八9-10直译)

保罗在《罗马书》八章阐述完了“神的灵”的工作以后,紧接着在9-10节提出了“基督的灵”。显然,“基督的灵”代表圣灵的工作进入了新阶段,要在不同的层面解决新的问题,达到新的目标。

“身体因罪成为死的”,“灵因义成为生命”是神救恩使人出死入生工作的一体两面,向罪死才能向神活。这里所说的义与罪,死与生命都是指生命本质层面的。

(1)基督的灵

保罗在这里用“基督的灵”称呼圣灵,代表了圣灵的一项工作。基督的灵的工作是什么呢?

耶稣基督献上祂的身体,藉着死,战胜了罪和死,在肉身中定了罪的罪(参罗八3),祂死而复活,成就了救恩。这都是基督的灵在基督身体上所成就的。圣经上把基督在肉身中所完成的救恩叫作“受苦”,这个“受苦”指的是经过十字架的死。“基督在肉中的日子里,既大声哀哭,流泪祷告,恳求那能从死中救出来的,就因祂的虔诚蒙了垂听。祂虽然为儿子,还是因所受的苦学了顺从。”(来五7-8直译)“儿女既同有血肉,祂也照样亲自成了血肉,特要藉着死败坏那掌死权的,就是魔鬼。……祂自己既被试探而受苦,就能搭救被试探的人。”(来二14,18直译)

基督的灵如何在基督身上做工,也要在我们身上做胜过原罪的工作。

1)有基督的灵,“任何人如果没有基督的灵,他就不是属基督的。”(罗八9直译)

圣灵启示保罗用了不同的词和语态,说明了“生命的灵”、“神的灵”和“基督的灵”与我们的关系:

在拯救进程第一步,生命的灵解救了“我”,是神主动的工作,只要求我们信(接受),不需要我们作什么。《罗马书》八章1节“生命的灵”是主语。

在拯救进程第二步,用了“如果”。“神的灵”与我们的关系是有条件的了,“神的灵”如果“住”在我们里面,我们就能不在肉里,乃在灵里了。圣灵与我们之间的关系是在魂功能上的,是“同在”with的关系,是帮助我们的客体。

在拯救进程第三步,是“有”与“没有”的问题。“基督的灵”与我们是存在上的关系,是“内在”in的关系。保罗说:“我也将万事当作有损的,因我以认识我主基督耶稣为至宝。我为祂已经丢弃万事,看作粪土,为要得着基督。”(腓三8)“得着”就是“有”。当我们相信接受基督时,就有了基督的灵,走上了基督生命的道路。

2)属基督,属基督是有没有基督的灵的问题。“属基督”是所有格,“属”基督就是从属、归属于基督。“你们是属基督的;基督又是属神的。”(林前三23)如果“有”了“基督的灵”,我们就“是”属于基督了。

“属基督”既有生命本质的变化,也有权柄、地位和行动上的关系。我们重生后有了基督的灵,归属基督,与基督联合,还要跟随基督,与基督走“一同”的道路(参罗六3-11)。归入基督包括归入祂的死,也包括归入祂的生。基督的死是向罪的死,得胜的死,脱离罪权势的死,得以复活的死。“身上常带着耶稣的死,使耶稣的生,也显明在我们身上。”(林后四10)基督是我们的元帅(参来二10),是我们的先锋(参来六20)。基督走的路,我们也要走;基督怎样向罪死,我们也应怎样向罪死;基督怎样把身体献在十字架上,我们也应把身体献在十字架上,这就是侍奉(参罗十二1)。我们与基督同死,也要与基督一同复活。这是神在基督里设立的拯救身体的方法。

3)一同,“岂不知我们这受洗归入基督耶稣的人是受洗归入祂的死么?所以,我们藉着洗礼归入死,和祂一同埋葬,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像基督藉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一样。我们若在祂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也要在祂复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因为知道我们的旧人和祂同钉十字架,使罪身灭绝,叫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因为已死的人是脱离了罪。我们若是与基督同死,就信必与祂同活。因为知道基督既从死里复活,就不再死,死也不再作祂的主了。祂死是向罪死了,只有一次;祂活是向神活着。这样,你们向罪也当看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稣里,却当看自己是活的。”(罗六3-11)这段经文给我们指出了属基督之人的生命模式和标竿,指出了“一同”的真理,也为我们指出了如何走“一同”的道路。

基督耶稣道成肉身,成为人的生命模式,“以马内利”就是神人同在。祂为我们死,也为我们复活,开创了新生命和得到新生命的道路。神要我们与基督在生命上联合,走“一同”的道路。按照基督生命历程的模式,道路一样,方法一样,结果一样。“一同”不是祂代替我们走,而是要我们与祂“一同”走,“我们若是与基督同死,就信必与祂同活。”(罗六8)基督走了十字架的路,我们也要走十字架的路(参加二20)。保罗说:“和祂一同受苦,效法祂的死。”(腓三10直译)

“若有人要跟从我,就当舍己,背起他的十字架,来跟从我。”(太十六24)

(2)基督在我们里面

“如果基督在你们里面,一方面身体因罪成为死的了。另一方面,灵因义成为生命。”(罗八10直译)

《罗马书》八章9节已经说了,“任何人如果没有基督的灵,他就不是属基督的。”为什么在下面10节又提出“如果基督在你们里面”呢?第9节说“有了”或者说“得着”了基督的灵,这是圣灵内在的关系。表明在两极对立、对敌中的地位是属基督的,我们的生命和生命历程也是属基督的。

第10节是进一步说明基督的灵的工作的果效,“基督在我们里面”是原因,表明我们有了基督的生命,才会有向罪死向神活基督生命的表现,才能走基督生命的道路。“基督在我们里面活着”(加二20),才能达到“我活着就是基督”(腓一21)。

在《罗马书》八章10节,保罗又用了“如果”的条件语句,说明基督的生命体现在我们身上是有条件的,需要圣灵的帮助,需要我们主动争取(参腓三8)。

保罗说:“或者我也可以达到从死里复活。这不是说我已经得着了,已经完全了;我乃是追求,或者可以得着基督耶稣所以得着我的。弟兄们,我不是以为我已经得着了;我只有一件事,就是忘记背后的,努力面前的,向着标竿直跑,要得着神在基督耶稣里从上面召我来得的奖赏。”(腓三11-14直译)保罗在这里抓住了“如果”的条件,使自己在得救的进程上向前争取。他说:“或者我也可以达到从死里复活。”这不是说他在得救上和将来复活有什么疑问,而是说在前进中的盼望和目标。这个目标就是基督的复活。

我们只有在信心里看见目标,在意念上超过自己,才能前进、有所追求。保罗接着说:“所以我们中间,凡是完全人,总要这样地意念;若在什么事情上意念别的,神也必以此启示你们。然而,我们到了什么地步,就当在那一步上行动。”(腓三15-16直译)怎样算完全人呢?对于拯救进程的步骤而言,如果没有第一步的信,就不可能进入第二步。如果没在第二步战胜肉体的意念,就不能进入第三步的向罪死。神的拯救是一个过程,是一条道路,必须一步步地走。在得救进程上争取前进的人,到了哪步,就要有什么相应的意念。基督是我们的标竿,保罗是我们效法基督的样板。

3,身体因罪成为死的

“如果基督在你们里面,一方面身体因罪成为死的了。另一方面,灵因义成为生命。”(罗八10直译)

在拯救进程第一步,神赦免了我们先时所犯的自罪(参罗三24-25),使我们行为上称义,得释放,在地位上脱离了原罪的权势。

在第二步,因神的灵住在我们里面,我们就能顺从灵,不顺从肉体,解决得救以后犯罪的问题,在行为上脱离了罪的权势。

在第三步,达到“身体因罪成为死的”的状态,与基督同死,使我们的生命上脱离原罪的权势(参罗六3-11),得到生命称义。身体的死是身体复活得救的必经之路。死的是亚当的旧生命;复活的是基督的新生命。

保罗在《罗马书》六章3-11节已经讲述了身体如何脱离原罪的真理,因此在《罗马书》八章10节只用了一句话概括了这方面的真理。

(1)向罪死,向神活

“向罪死”是指在生命上完全脱离了罪的权势,罪对人不起作用了。“因为知道基督既从死里复活,就不再死,死也不再作祂的主了。”(罗六9)怎样才能达到呢?保罗接下去说:“所以,不要容罪在你们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们顺从身子的私欲。也不要将你们的肢体献给罪作不义的器具;倒要像从死里复活的人,将自己献给神,并将肢体作义的器具献给神。”(罗六12-13) 保罗指出了怎样才能向罪死,向神活。

1)攻克己身,叫身服我,“我是攻克己身,叫身服我,恐怕我传福音给别人,自己反被弃绝了。”(林前九27)这里“攻克己身,叫身服我”的“身”就是“身体”。因为身体是罪的身体(参罗六6),“攻克己身”是人内部的争战,就是靠圣灵制服身体里的原罪,不容它作王,让它不再发生作用,成为死的。“攻克己身”就是保罗在《罗马书》八章10节所讲,在拯救进程第三步所要作成的工夫,“……成就我工夫的果子”(腓一22)。

在律法以前,神没有设立解决罪的方法。神要该隐不犯罪、制伏罪(参创四7),这是神给世人指出的方向,但人做不到。神为以色列人设立了律法,要求他们不犯罪,行义,应许他们如果遵行律法,就可以因此活着(参利十八5),但这只是行为层面的,以色列人没能做到守律法。基督在十字架的死上不仅付了我们自罪的赎价,并战胜了罪和死。我们归入了基督,就是归入祂的死,把身体与基督一同钉在十字架上,就能藉着基督得胜的死,靠着基督的灵胜过肉体中的原罪,从而使我们的身体也与基督同活。这就是基督为我们开创的战胜罪和死的道路,是神设立的恩典,是我们在肉身中需要成就的工夫(参腓一19-22,二12)。

向罪死是一种状态,基督徒如果仍然犯罪,说明他还没有向罪死,仍在得救第二步。我们应当效法保罗,靠基督的灵把攻克身体的仗打好,使身体因罪成为“死的”,向罪死了才能脱离罪。基督在我们里面,我们就能得胜(参罗八10,来十二4,罗六7,11-13)。

2)十字架是战胜罪和死的道路,十字架的道路是向罪死,向神活的道路。耶稣基督在十字架上的胜利,改变了十字架羞辱、咒诅和刑具的性质,十字架成了基督耶稣战胜魔鬼的武器,成了祭坛。今天,基督耶稣也把所有归属祂的人领上了十字架的道路,使他们与祂同死、同复活、同得荣耀。十字架也成了我们用死战胜死的武器和必经之路。

“我们若在祂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也要在祂复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因为知道我们的旧人和祂同钉十字架,使罪身灭绝,叫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因为已死的人是脱离了罪。我们若是与基督同死,就信必与祂同活。因为知道基督既从死里复活,就不再死,死也不再作祂的主了。”(罗六5-9)解决原罪要求我们归入基督的死,与耶稣基督走一同的道路,我们的身体也要经历十字架(参加二20)。

“若有人要跟从我,就当舍己,背起他的十字架来跟从我。”(太十六24)

“基督既在肉身受苦,你们也当将这样的心志作为兵器,因为在肉身受过苦的,就已经与罪断绝了。你们也当存这样的心,从今以后就可以不从人的情欲,只从神的旨意在世度余下的光阴。”(彼前四1-2)基督在肉身受苦指祂经历十字架。(参本书十二.6.4《怎样生命称义》)

(2)活的祭物

向罪死是消极方面的,在积极方面是要向神活,把自己奉献给神。

《罗马书》十二章1节:“所以弟兄们,我通过神的慈悲恳求你们,将你们的身体作为活的、圣洁的、神所喜悦的祭牲献上,这是符合逻辑的侍奉。”(直译)这段经文在文字的次序上排在第十二章,但在真理逻辑体系上却是紧接着《罗马书》第八章的。中间插入的第九、十、十一章是保罗讲述神如何在以色列人身上实现祂在律法里所应许的救恩。在讲完了以色列人得救的问题以后,就在第十二章以总结式的话继续谈到我们得救进程中的问题,话语虽然简单,但极为宝贵,与《罗马书》六章5-8节,八章10节“身体因罪而死”一起揭示了身体“活着死”的方式方法。不同的是六章5-8节和八章10节讲的是身体的灭绝(赎罪祭);十二章1节所讲的是身体的献上(燔祭),二者都是十字架(祭坛)的功用。

1)活的祭物。“已死的人是脱离了罪”(罗六7),原罪存在于肉体中,只有藉着死才能脱离原罪,已死的人就脱离了原罪。

《罗马书》八章10节:“身体因罪成为死的”用的“死”字不是动词,而是形容词“死的”,可以指罪对于身体成为“死的”状态,也可指死了的人。从此可知,八章10节所说的不是流血的死,而是指向罪死,脱离了罪的权势,不再作罪的奴仆了(参罗六6-14)。主耶稣在十字架上流了血,而我们则不用流血。这就达到了身体与基督同钉十字架、身体成为“死的”。这不是神降低了条件要求,而是显明了神的拯救无论在方式上,或方法上极大的智慧,显明了神“超丰富的恩典”(弗二7直译)。我们应该注意,我们能得以“活着死”,是靠基督所成就的救恩,条件是必须“有基督的灵”,“是属基督的”,“基督在你们里面”(参罗八9-10),才会有救恩的功效。

作为活的祭物,我们如何献上呢?献上就是不再属自己了,完全奉献给神了。这个身体的献上使“我”认定自己达到“向罪死了”、“向神活着”(罗六10-11)。保罗说:“但我不以别的夸胜,只夸胜主耶稣基督的十字架。对我,世界已经钉在十字架上了;对世界,我已经钉在十字架上了。”(加六14直译)

保罗说:“和祂一同受苦。”(罗八17)“和祂一同受苦,效法祂的死。”(腓三10直译)受什么苦呢?就是要“效法”基督,达到基督死的标准,对我们来说是把身体当作活的祭物献上。在哪里献上呢?就是在十字架上。

基督十字架的救恩使我们的身体不再是亚当的向神死、向罪活;而是在基督里,靠着基督的灵,向罪死、向神活。

2)圣洁的祭物。作为祭物,必须是无罪的、圣洁的。怎样才能达到身体的圣洁呢?救恩的除罪工作是:在拯救进程第一步,耶稣基督的宝血洗净了我们先时所犯的罪。在第二步,因神的灵住在我们里面,“我”就不在肉体里面,乃在灵里面了,解决了信主以后犯罪的问题。在第三步,向罪死,解决了原罪,作为圣洁无罪的祭牲,把身体当作活祭献上。

3)神所喜悦的祭牲。神对于罪从来都是绝对不能容忍的,“在肉里面的人不能得神的喜欢。”(罗八8直译)“人非有信,就不能得神的喜悦。”(来十一6)当人向罪死、向神活,厌恶罪、信靠神的时候,就得到神的喜欢。当我们向罪死了,将身体献上当作活的、圣洁的祭牲时,身体也就成了神所喜欢的祭物。“喜欢”、“喜悦”表明神的悦纳。

4)符合逻辑的侍奉。“将你们的身体作为活的、圣洁的、神所喜悦的祭牲献上,这是符合逻辑的奉献。”(罗十二1直译)

为什么说是“符合逻辑”的奉献呢?拯救进程是一步步地进行的,每一步都有一定的方法和目标,每一步都是按神的救恩有步骤地、符合真理的规律进行的。进行了第一步,按救恩真理的逻辑就理所当然地要进行第二步;完成了第二步,就理所当然地要进行第三步;然后就理所当然地达到第四步。

到了第三步,我们的身体向罪死,达到圣洁、是神所喜悦的、是向神活的。当我们把这样一个身体献上的时候,是符合逻辑的、理所当然的,这就是对神的侍奉。

这里所用的“祭牲”、“献上”、“侍奉”都是借用律法的词汇。律法的侍奉是属肉体的条例(参来七16),而我们今天的侍奉是在灵里(参罗一9,腓三3直译),是按照无穷生命之大能(参来七16)。律法之下的祭司所献的是牛羊;而今天我们效法基督,献上的是自己的身体。

“奉献”是得救进程中我们向神所作出的主动行动,是信心的表现。所以在《罗马书》八章9-10节再一次用了“如果”的条件语句,告诉我们这是以我们的行动为条件的。“如果”我们不这样作,就得不到这个救恩。

《罗马书》六章13,19节说的“奉献”是指顺从神,将自己(魂)和肢体献给神作义的器具为神所用,这是拯救进程第二步的奉献。那时的侍奉是按照灵行动,在神的灵的帮助引导下,“我”就在灵里面,不在肉体里面了(参罗八4-9),也可以说是用清洁的良心侍奉(参提后一3)和“尽魂”的侍奉(参可十二30直译)。

《罗马书》十二章1节所说的“侍奉”,是指在拯救进程第三步献上自己身体的侍奉,献上身体当作活祭献上就是侍奉。

第二步上的侍奉和第三步的侍奉都是神所喜悦的。《罗马书》八章8节说的是神对进程第二步侍奉的喜悦,十二章1节说的是神对第三步侍奉的喜悦。

(3)赎罪祭和燔祭预表的意义和功用

赎罪祭和燔祭是律法上两个具有代表性的祭。赎罪祭是为赎罪,表明代替和救赎,为使以色列人误犯的罪得到赦免,所献牛羊的身体要烧在营外。燔祭是以色列人对神表明的奉献及和好,所献牛羊的身体要献在祭坛上,次序是先献赎罪祭,后献燔祭(参利十六)。

耶稣基督就是祭物预表的实体,在新约圣经提到的赎罪祭的功用,是在某些方面象征基督耶稣的救赎。律法中赎罪祭牛羊的血只能赎人误犯的罪,不能除罪。耶稣基督在十字架上献上自己,为我们解决了一切的罪,祂所成功的救恩远远超过了律法的功效和范围。

耶稣基督一次将自己的身体献在十字架上,表明了赎罪祭和燔祭两方面的功用:赎罪祭表明耶稣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死解决了我们的自罪和原罪,表明救恩的第一方面除罪;燔祭表明向罪死了的、洁净了的身体得以向神活,复活了,表明救恩的第二方面重生。

“我们若在祂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也要在祂复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因为知道我们的旧人和祂同钉十字架,使罪身灭绝,叫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因为已死的人是脱离了罪。我们若是与基督同死,就信必与祂同活。”(罗六5-8)

“基督若在你们心里,身体就因罪而死,心灵却因义而活。”(罗八10)

“我以神的慈悲劝你们,将身体献上,当作活祭,是圣洁的,是神所喜悦的;你们如此侍奉,乃是理所当然的。”(罗十二1)

保罗在《罗马书》六章5-8节和十二章1节分别讲明了我们对待身体的两个方面:前者是身体的灭绝,后者是身体的献上,这都是基督耶稣为我们成就的使身体得救的方法,这是赎罪祭和燔祭所预表的。

保罗没有在八章10节为“身体就因罪而死”多作解释,因为在六章5-8节已经讲得很清楚,要除去原罪的作用就要归入基督的死。我们与基督同死,才能与基督同活。

对于我们来说,《罗马书》六章5-8节,八章10节和十二章1节对于身体的献上并不矛盾,而是联系在一起的。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先有六章5-8节和八章10节的钉十字架,灭绝自己的身体除罪后(赎罪祭),才能有十二章1节无罪的、圣洁的、神所喜悦的活祭(燔祭)。

所以,我们的身体也必须按照耶稣基督的十字架从向罪死到向神活的转换次序,去完成我们得救的进程。“耶稣要用自己的血叫百姓成圣,也就在城门外受苦。这样,我们也当出到营外,就了祂去,忍受祂所受的凌辱。”(来十三12-13)“和祂一同受苦,效法祂的死。”(腓三10)这也就是《罗马书》八章17节所说的“和祂一同受苦”,然后才能进入拯救进程第四步与基督同活、同得荣耀(罗六5,8,八17)。赎罪祭要烧在城外,圣灵在拯救第三步要作“火洗”的工作,就是除原罪的工作。(参本书十一.2.1.(10)《水洗,圣灵的洗,火洗》)

“燔祭和赎罪祭是你不喜欢的。”“你曾给我预备了身体。”(来十6,5)

赎罪祭和燔祭是神不喜欢的,神要我们也像耶稣基督,以自己的身体作为祭牲,这也超出了律法的赎罪祭和燔祭的意义。耶稣基督在十字架上完成的救恩,为我们开辟了一条身体得救的道路,使我们可靠着在我们里面基督的灵,获得基督的救恩。在拯救进程第三步,神要我们与耶稣基督走一同的道路,与祂同死、同复活。祂的死是向罪死,向神活。主怎样作,我们也要怎样作。耶稣基督将自己的身体作了赎罪祭和燔祭。当我们在得救进程上与基督走“一同”的道路的时候,赎罪祭和燔祭的意义和功用也都要体现在我们身上。

与基督联合,“归入祂的死”,“与祂同钉十字架”,“同死”,“制伏罪”,“圣灵的火洗”,“赎罪祭”,都有一个含义,就是向罪死了,原罪不起作用了,不再犯罪,就达到了“身体因罪成为死的”状态。那时,我们虽然继续活在旧的身体里,但原罪在我们的身体里成为“死的”状态,罪的权势没有作用了,身体就得救了。

4,灵因义成为生命

《罗马书》八章10节“心灵却因义而活”,直译为“灵因义成为生命”。身体与基督同钉十字架是为了拯救我们的身体。罪的身体死了,才能脱离罪,这是消极方面(参罗六7)。在积极方面,当身体对于罪成为“死”的状态,人魂的生命尚存在,完全在基督的灵掌控之下,就处于“灵因义成为生命”的状态。这是基督的灵在拯救第三步所要作的工作,这就为拯救进程第四步“活过来”奠定了基础,创造了条件。

(1)“灵”指何而言

“灵因义成为生命”的灵是指构成人魂生命的灵,我们重生了的灵。我们重生了,进入生命第三种状态,成为新造的人。

(2)“义”指何而言

义是指生命的本质和表现,也指关系。

从生命上讲,我们能在生命的新态中行动(参罗六4),是基于生命的变化。重生了的灵新的原义,所活出来的是新生命的自义,就是“我”按照灵行动所表现的自义,这是圣灵所结的果子(参加五22)。

从关系上讲,我们归属基督,与基督联合,有基督的灵在我们里面,才能“基督在我里面活着”(加二20),在神的救恩之下才有新生命的表现。“神使那无罪(无罪:原文作不知罪)的,替我们成为罪,好叫我们在祂里面成为神的义。”(林后五21)

(3)“生命”指何而言

基于上面的说明,“灵因义成为生命”所说的“生命”是指我们的新生命的活动。灵的活动完全表现在身体上,身体的活动都是出于灵的意念。

(4)灵因义成为生命

当我们进入拯救进程第三步,身体达到与基督同死,身体中的原罪的活动就由我们灵里新的原义代替了,行为完全是新的原义的活动,完全表现出基督的生命,达到“我活着就是基督”(腓一21),这就是“灵因义成为生命”。

生命只能在义的条件下存在,生命只能在义的轨道上前进。神是生命的源头,也是义的源头。对于人来说,这个义就是人的信。拯救进程第一步,因信称义。第二步,得到律法的义。第三步,灵因义成为生命。第四步,身体复活,得到灵质的身体,完全得到基督的生命,得到所盼望的义(参加五5,罗五19)。

(5)基督的灵是拯救进程第三步成功的保证

耶稣基督的生和复活都有圣灵的工作(参本书十一.1《圣灵在耶稣基督生命历程中的工作》)。当我们进入拯救进程第三步,是基督的灵在我们里面进行工作,神要按照运行在耶稣基督身上的大能大力拯救我们(参弗一20)。

耶稣基督在十字架上战胜了死,在肉身中定了罪的罪,这是拯救进程第三步我们身体得救的保证。耶稣基督为拯救我们人类以及整个的世界而得荣耀,同时也为我们开辟了一条生命得救的道路。耶稣基督是我们的先锋(参来六20)和元帅(参来二10),我们要跟随祂走一同的道路。祂走什么路,我们也走什么路;祂怎样走,我们也要怎样走;祂到什么地方,我们也要到什么地方(参约十四3,十三36,路九23)。基督的灵(圣灵)怎样在基督身上作工,也要在属基督、有基督的灵的人身上作同样的工作(参弗一19-20)。

5,基督徒在拯救进程第三步要达到的境界

拯救进程第三步,靠着基督的灵的工作,使我们得以与基督走一同的道路,可以达到什么境界呢?

(1)圣灵使我们在前两步所得到的赦罪基础上,亚当身体里的原罪成为死的,达到生命的称义,这样就从根本上解决了我们罪的问题。

(2)这时身体与灵的关系,不再是对立的格局,灵因义成为身体的生命,体现了新的原义,为进入生命第四种状态奠定了基础。

(3)身体成为圣洁,作为活祭献上,是神所喜悦的。

得救第三步是我们努力的目标,实际上,若不达到向罪死的状态,就还没有达到第三步。

十二.6再论原罪与生命称义

原罪问题在神救恩真理中占有重要的位置。主耶稣为我们一切的罪死了,祂不仅解决了人的自罪,更重要的是祂解决了人生命中的原罪,使神所造的世界(宇宙)摆脱了来自魔鬼的反面势力罪。

在《罗马书》三章,保罗阐述了神如何用代赎,因信称义的法则解决人所犯的罪(自罪)。但人为什么会犯罪呢?这是因为人的里面有个滋发犯罪的根源──原罪(罪性)。保罗紧接着在《罗马书》五章12节至八章2节讲了如何解决原罪的问题,用对比的方法说明了基督救恩的超越。

解决了自罪,使我们得到行为的称义;解决了原罪,使我们得到生命的称义。这是在生命不同层次的称义,都是指神对旧生命的拯救。

1,原罪是犯罪的根源

原罪是罪和死的实体──魔鬼的权势侵入到人里面,住在人的肉体里,驱使人顺从牠的意念而犯罪,原罪是生命的问题,要解决原罪不是用赦免代赎的方法,而要用生命的法则来解决。感谢神,祂藉着《罗马书》向我们揭开了原罪的问题。

(1)《罗马书》五章12-21节揭开了原罪的问题

《罗马书》五章12-21节这段经文内容深奥,非常重要,从根本上讲明了罪的问题,以及神对罪的解决方法。这段圣经所用的阐述方法、所揭示真理的深度、所涵盖的历史和现实、所涉及的问题的广泛性、语言的精辟、论断的准确和透视、极强的说服力、无上的权威等等表明了世界问题的严峻、神救恩的恩典、智慧、权能的超越,使我们感到说不尽的奇妙。这段经文能帮我们认识灵际、物际、人际的实质及历史,透视世界两极现象的本质。

保罗在《罗马书》三章阐述因信称义的真理时,揭示了律法救恩的局限性,既肯定了律法的功用,又指出了神如何在律法以外用因信称义的法则来解决人的行为上的自罪,神的义加给一切相信的人。其中用了对比的方法来说明“信”与“行”称义法则的不同,神的义与律法的义不同。这是正面与正面、新与旧的对比。

保罗在《罗马书》五章揭示原罪问题时用了正反的对比,从巨大的反差中揭露出原罪的反面实质,显明了神救恩的超越。

(2)罪通过一人进入了世界

“这就如罪是从(原文为“通过”)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罗五12)这节经文非常重要。

“这就如”原意“因为”。在上文保罗讲完了因信称义的真理后,引出一个问题:为什么人会犯罪?人犯罪是有其根源的,这个根源就是下句所说的罪。

“罪”在这里是一般性概念,单数的,指原罪。

“从”原文是“通过”through的意思,说明亚当是罪进入世界的通道,不是罪的根源。如果译为“从”by,就把罪的根源放在亚当身上了。

“入”是动词,“进入”的意思。《罗马书》五章20节“律法是外添的”的“外添”与“进入”原文同为一个字源,表明罪和律法都是从人的外面进来的。罪的进入是入侵,与人的生命处于对立为敌的状态。

“死又是从罪来的”的“从”字也是“通过”的意思,表明死是罪入侵的结果,罪是死的通道和原因。

“于是死就临到众人”的“临到”原文为“穿过”、“经过”、“传递”,“达到”的意思,表明死通过一人传递给了众人。

“因为众人都犯了罪”按中文,“犯罪”是指人违背了法律的行为,人是犯罪者。但在原文“罪”与“犯罪”是一个字根,“罪”是名词;“罪的活动”与“犯罪”是动词。人犯罪就是“罪”在活动。保罗在《罗马书》七章进一步讲明了罪不是人犯出来,而是住在人里面的罪(原罪)的活动,人只是罪活动的工具和场所。

“所有的”和“许多的”两个字在《罗马书》五章12-21节里用了多次,中文和合本把“所有的人”和“许多的人”都译为“众人”。经文直译见下表,括弧内为和合本译法:

罗5:12 死就传递给了所有的人(众人),因为所有的人(众人)都犯罪了。

罗5:15 许多的人(众人)死了…。赐予岂不多多地临到许多人(众人)吗?

罗5:18 所有的人(众人)定罪…。所有的人(众人)生命称义。

罗5:19 许多的人(众人)成为犯罪者…。许多的人(众人)也成为义人了。

1)罪是外来的入侵者。“罪通过一人进入世界。”(直译)这里的“罪”是单数,是从原则上和本质上提出来的。“罪”是主语,罪通过一个人(亚当)侵入了世界,是指罪主动入侵的活动。亚当作了罪入侵的通道,是被动的。

保罗用了“通过”一字,把罪和亚当分开了。“通过”表明亚当不是罪的本源,罪侵入了他,又通过他侵入了世界。保罗在《罗马书》七章15-21节剖析罪的根源时,进一步讲了这个问题,明确地指出了罪与人的不同。亚当被造时的本质完全是正面的。罪在亚当犯罪以前就存在。罪的入侵是外来的反生命因素,罪“进入”人的生命体里面,“住”在人的肉体内,是个外来的强占住户。(参本书二.1.1《罪的入侵》)

2)罪把人当作它进入世界的通道。神的那次创造是分开的工作,神所分开的,魔鬼就要混合。魔鬼向人进攻,罪侵入了人的肉体(参罗七18),并以人为通道,侵入了物质世界。神的拯救就是要使人脱离罪。

3)死就传递给所有的人。罪侵入人以后,住在肉体里,人繁衍到哪里,罪就传递到那里。世人都犯了罪,都在罪和死的律之下,受罪和死的统治。死是从罪来的,死就临到所有的人。

虽然罪随着肉体遗传,但把罪说成是人的本质是不妥的。如果说罪是人的本性和本质,那就是说这是神创造上的问题。正因为罪不是人自己原有的,也不是人的本质,就有脱离它的可能。神要把人和世界从罪的统治下拯救出来,这就是救恩的第一方面(除罪)。

4)众人都(犯)罪了。罪传递给了所有的人,“死又是从罪来的”,死就传递给所有的人,这是必然结果。可是,为什么在这里又提出了“因为所有的人都(犯)罪了”?(直译)

保罗在这里又提出所有的人都犯了罪,是证明原罪已传递给了所有的人。原罪是犯罪的根源,众人都犯了罪证明了众人都有原罪,都在罪的权势之下。原罪是致死的原因。原罪一方面直接导致死亡,另一方面它也驱使人自己去犯罪;人的自罪也是致死的原因。(参本书二.2.6.《原罪在人里面的两个作用》)

(3)从亚当到摩西,死作王统治

“从亚当到摩西,死作王统治。”(罗五14直译)

亚当那一次过犯使他自己陷入了死权的统治之下,也使所有的人也都在死权的统治之下。为什么死能作王统治人呢?

1)由于原罪是出于魔鬼的势力,在力量对比上,人相对软弱,所以处于被动的、被统治地位;但软弱不是罪。

2)在原罪的强力统治下,人自己的意志屈从于肉体,把自己卖给罪了(参罗七14)。人欠了一笔无法偿还的罪债,成了罪的奴仆,只有接受死的工价。亚当那一次的过犯导致了原罪的入侵,原罪遗传给后代,使那些不与亚当犯一样罪过的人也在死权之下,这证明了原罪是使人都在死权之下的根本原因。原罪的结果是第一次的死,身体的死;自罪的结果是第二次的死,魂的死。

在未设立律法以前,没有什么办法解决罪,人无法脱离死的统治。到了摩西的时候,神设立了律法的救恩,律法能解决人的部分自罪,使人们有了脱离死权绝对统治的办法。虽说摩西以后死仍统治着许多人(亚当范畴的人,及摩西范畴里那些不信的人),但就不能说死统治着所有的人了。律法不能解决原罪,因此不能使人摆脱原罪的统治。

(4)亚当是那以后要来者的反面型像

在《罗马书》五章15-21节,保罗通过耶稣基督与亚当一对一正反型像的对比,揭开了原罪的问题,并揭示了神如何解决原罪的救恩。

所谓“预像”意“型像” type, pattern,是指亚当与耶稣基督都是一个人的作为导致众人承受结果的模式。亚当违命引进了原罪,使所有在亚当里的人都处于死权的统治之下;耶稣因一人一次的顺服,使凡信祂、归入祂的人都得生命。罪是由亚当一人入了世界;救恩也是由耶稣一人带来的(参林前十五21-22)。亚当出于地乃属土;耶稣基督乃出于天。那属土的怎样,凡属土的就怎样;那属天的怎样,凡属天的也就怎样(参林前十五45-49)。

《罗马书》五章13-14节就罪的存在和犯罪问题作了精辟的说明,证明所有的人都有原罪和自罪,都在死权的统治之下。保罗特别举出了从亚当到摩西死作了王的历史情况,更指出了虽然其他人犯罪与亚当那一次的过犯性质不同,他们也在死权的统治之下。人犯罪是原罪在肉体中直接的驱动,除了那些甘心犯罪的以外,也是由于人的软弱,保罗在《罗马书》七章进一步阐明了这个问题。

2,亚当一人的那一次过犯引进了原罪

罪通过一人侵入了世界,死通过一人传递给所有的人。造成这种形势的根本原因和真正罪犯是魔鬼,但与亚当的那次过犯有直接的关系,他负有责任。

《罗马书》五章12-21节反复提到亚当一人的那次过犯。“过犯”原文意思是出于无知、大意或疏忽,违反了正义和真理而失职的行为。神吩咐知善恶树的果子不可吃,亚当违背了神的吩咐,吃了,形成了过犯。但亚当的那次的过犯有其特殊性,与一般人们的犯罪,以及亚当在被罪入侵后的犯罪不一样。(参本书二.2.5.(4)《亚当的那一次犯罪与原罪》)

保罗在《罗马书》五章12-21节从多个角度分析了亚当那次过犯的后果,通过说明亚当的犯罪,揭露了原罪的问题。另一方面用亚当与耶稣基督的对比,证明神的救恩在解决人的原罪上的超越性,这就进一步揭开了原罪和死权的问题。

保罗从六个方面对亚当那一次的过犯及其造成的后果与耶稣基督那一次的义行及所成功的救恩作了对比,说明了神如何对人的原罪施行拯救。见下表:

(1) 因一次的过犯许多人死了

“若因一次的过犯,许多人死了。”(罗五15直译)

《罗马书》五章12节已说过“罪通过一人进入了世界,死又通过罪(进入)了世界,于是就传递给了所有的人,因为所有的人都(犯)罪了。”(直译)第15节在对比中又重新提出这个问题,但在提的角度上不同:

1)12节是以“罪”作主语,为说明罪是如何侵入世界的,它的入侵是通过一个人,说明了人犯罪的原因;但15节是以亚当的“那一次过犯”作主语,为说明那一次的过犯带来的结果。

2)12节说:罪侵入了世界,“所有的人”都犯了罪,死是通过罪来的,死就传递给“所有的人”,说明了罪传播的范围;但15节说:因那一次的过犯,“许多人”而不是“所有的人”死了,说明了罪对世人致死作用的范围。

从以上两节经文有关死的原因及死所造成的结果对比中,使我们惊叹并感谢圣灵藉保罗在这个问题上透彻的分辨(参来四12-13)。同时,使我们看见魔鬼虽然一时得逞侵入世界,但从开始就决定了牠的失败。牠在哪里得逞,就在那里失败:

1)罪侵入后,它的统治遍及全世界,所有在亚当里的人都在死权的统治之下。从神为以色列人设立了律法的救恩开始,死权的绝对统治就被打破了,更不用说,基督耶稣的救赎从根本上战胜了罪和死。

2)虽然亚当那一次过犯是仅有的一次,但他那次过犯引进的原罪是使人死的原因。人在神的拯救下仍可能脱离罪的权势。

3)原罪是遗传的,自罪则不遗传。亚当那一次的过犯不遗传。所有的人犯罪不是因为也犯了亚当那次违命吃果子的罪,而是因为亚当那一次过犯引进的原罪遗传给了所有的人。

4)不是说“按神的定命,人人都要死一次”(来九27直译)吗?“人人”不就是所有的人吗?这里所说的“死”是指第一次的死,是因为人有原罪,是身体的死,死后人人都要复活(约五28-29)。第二次的死是因为有自罪,是魂的死,是人真正的死(参启二十14)。凡靠耶稣宝血洗净自罪的,就不经过第二次死。(参本书五,《人的死与活》,二.2.6《原罪在人里面的两个作用》)

5)原罪藉人的生殖传递给了所有的人,但死并没有征服所有的人,只是征服了许多人。因神的拯救,许多人可以不死。在园外,亚当和他的后代都有机会对自己的命运作出第二次的选择。所以保罗说:“因一次的过犯,许多人死了。”许多人可以不死。这就是《罗马书》五章15节下面所要表述的真理。虽然人人有原罪在身,但靠神的拯救,在基督里的人仍可以出死入生。

神对该隐说:“你若行得好,岂不蒙悦纳?你若行得不好,罪就伏在门前。它必恋慕你,你却要制伏它。”(创四7)这个原则后来成了律法的应许:“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我是耶和华。”(利十八5)对耶稣范畴的人,“如果你们藉着灵治死身体的行为,必定活着。”(罗八13直译)使律法的义成就在顺从灵、不顺从肉体的人身上,使必死的身体又活过来(参罗八4,11)。一个人若制伏原罪的驱使,他就可以不犯罪,就可以免于第一次的死,这是神的应许。主耶稣说:“我就是复活,我就是生命;信我的人虽然死了,也要活。凡活着信我的人,决不死,直到这个时代。你信这话吗?”(约十一25-26直译)主耶稣问我们,“你信这话吗?”不是神没有应许,是人作不到,因此要靠神拯救。

所以,《罗马书》五章15节说的“若因一次的过犯,许多人死了”。不是保罗对五章12节的提法作了修正,而是说神的拯救和人与罪争战的结果。人对神和对罪的态度不同,选择的道路不同,结局也不同。

(2)由审判一次过犯而定罪

“通过一人的(犯)罪(就定罪),也不如赠品,一方面是由审判一次过犯而定罪,另一方面是恩赐由许多过犯而称义。”(罗五16直译)

这里“审判”是指什么说的呢?是指神在伊甸园里对亚当那一次的过犯的审判。在那次审判中,神宣布了亚当那次犯罪引进原罪的结果是归回尘土(参创三17-19)。凡属亚当的都承受了那次审判的结果(参林前十五22)。死不是神加给亚当的,而是罪作用的结果。亚当是神的创造,神应许要拯救他。

神在伊甸园对亚当的审判,定的是什么罪呢?很明显,是定了亚当那一次过犯的罪。律法给犯罪的人定罪,但律法不能定原罪的罪。直到主耶稣在十字架上藉着死,在肉体中定了原罪的罪,才使接受救恩的人在基督里得释放,脱离了罪和死的统治(参罗八2-3),使凡接受拯救的恩典以及赐赠之义的,也在生命中作了王。

(3)因一人的过犯,死就通过这一人统治了

“若因一人的过犯,死就通过这一人统治了。”(罗五17直译)

亚当若吃生命树的果子就永远活着,若吃知善恶树果子必定死。当他被蛇引诱时,他还未吃知善恶树的果子,他里面还没有原罪。不是亚当起意想吃果子使他死,而是吃果子使他死。(参本书二.2.5.(4)《亚当的那一次犯罪与原罪》)

亚当吃知善恶树果子成了原罪进入他生命的通道。他以后的犯罪是原罪在他里面直接的驱动,与他接受蛇的引诱吃那果子违命过犯的性质是不同的。原罪住在肉体里,遗传给后代,死通过罪统治,所以说,死通过一人作王统治了;但亚当那一次的过犯是不遗传的。所以说,不是亚当那一次的过犯在统治;亚当那一次的过犯造成了罪的入侵和死的统治,使那些不与亚当犯一样罪过的,也在死的权下。

人犯罪(自罪)是因原罪的驱动,人顺从了罪的意念,成了原罪的通道和工具,结果是死。反之,人的自义──信是接受新生命和义的条件,人的信使人成为神的义的通道,使人得生命。我们应在凡事上寻求顺从神的旨意,藉着信靠基督耶稣,使我们成为神的旨意和恩典的通道,这样就可以得生命。

死作了王,取得了统治权,统治谁呢?被统治的是人。死统治,表明亚当失掉了统治权和自主权,罪把亚当作为奴仆,最终杀死他。死权的统治范围就是亚当原来的管理的范围,包括他自己,地和万有(参诗八)。亚当的生命传递给后代,罪和死也传递给了子孙,“死就临到众人。”(罗五12)

(4)通过一次的过犯,致使所有的人定罪

“如此说来,通过一次的过犯,致使所有的人定罪;照样,通过一次的义行,使所有的人生命称义。”(罗五18直译)

“如此说来”是对前面所讲的作一小结,得出这样的结论。

亚当的那一次过犯使罪侵入了他,罪传给了他所有他的后代,因此所有的人都有了原罪,也都犯了罪,所有的人就都被定罪了,死就临到所有的人。

按定命人人要死一次是指原罪造成的第一次死说的,是身体的死。人的自罪则关系到人第二次的死,是永远的死。能不能避免第二次的死,要看人能不能解决自罪问题。神已经设立了救赎的赦罪方法;义人必因信得生。

主耶稣说:“信祂的人,不被定罪;不信的人,罪已经定了,因为他不信神独生子的名。”(约三18)

(5)通过一人的悖逆,许多人成为犯罪者

“通过一人的悖逆,许多人成了犯罪者。”(罗五19直译)

悖逆与顺从说明了人对神旨意的态度。亚当的那一次犯罪是对神禁令的直接悖逆;由于悖逆,引进了原罪,不仅他自己成了罪人,也使所有的人落在罪和死的权势之下。但因耶稣基督一人的顺从,成就了救恩,使许多人不但因信被称为义人,并可以成为义人。最终,不是所有的人都成了罪人,而是许多人;另有许多人成为义人。所以在19节下半句就说到:“通过一人的顺从,许多人就成为义了。”

(6)罪在死里统治

“因此,罪在死里统治。”(罗五21直译)

“死的毒钩(毒刺)就是罪。”(林前十五56)原罪的作用就是把死带给世界,罪在死里统治了世界。哪里有罪,那里就有了死。罪侵入了人以后,死就立即开始了。所以说,“吃的日子必定死。”(创二17)

罪作王就是死作王,罪的活动就是死的活动。所谓“罪统治”,就是说它控制了人的命运,使人跟着它走。

原罪的直接作用是导致人第一次死,但这不是最后的结果,许多人要有第二次死。那些名字记在生命册上的,就免于第二次死,也就是说,神救他们脱离了第二次死,罪没有在他们的身上取得最终的胜利。

死权的统治从摩西颁佈神的律法开始就被打破了。耶稣基督定了罪的罪,生命灵的律在基督里解救我们脱离了罪和死的律(参罗八1-3)。保罗在《罗马书》五章揭示了恩典藉着义统治,因基督在生命中作王后,形势已完全改变。

(7)律法进入了

“律法进入了,使过犯显多,只是罪在哪里显多,恩典就在那里更显多。”(罗五20直译)

1)“律法进入了”。当死的权势笼罩了世界,神的律法进来了。律法的功用首先是揭露罪,把罪显露出来,使人知罪。在这个功用上,律法是和良心的功用一致的。但律法还有一个功用是良心没有的,就是给人指出如何解决自罪的办法,应许人在得到律法的义的条件下,可以在两极性的生命第二种状态里活下去。律法是生命的律例(参结三十三15),也是神的救恩(参本书九.11《律法是神的救恩》)。神把以色列人置于律法之下,要使他们成为祭司的国度,为圣洁的国民(民族)。神应许在日期满足的时候,要藉着基督,使以色列人“止住罪过,除净罪恶,赎尽罪孽,引进永义,封住异象和预言,并膏至圣者(者:或作所)。”(但九24),目的是要打破死权的统治,引进永义。

2)“使过犯显多”。这里“过犯”为单数,指亚当那一次的过犯。律法进入的功用是“使过犯显多”。这不是指亚当那一次的过犯在许多人身上重演。没有律法时,罪也不算罪(参罗五12-14)。律法把罪显露出来,使人知罪,“使过犯显多”,揭露了亚当那次过犯所引进原罪的后果。在下一句里,保罗又改用了“罪”字,“只是罪在那里显多”是指罪的作用,可见保罗从亚当那一次的过犯问题又回到原罪的问题上。因此,我们不能把上一句的“过犯”与下一句的“罪”看成是一件事。《罗马书》七章7-14节可以看作是保罗对五章20节“律法进入了,使过犯显多。”(直译)的进一步说明。保罗在《罗马书》五章12-21节这一段圣经里的主题是“原罪”,但不时地提到“过犯”和“犯罪”,是为要通过说明亚当那一次的“过犯”,以及所有的人的“犯罪”(自罪),揭出真正的罪犯“原罪”。在21节说到“罪在死里统治。”(直译),这个“罪”显然是指原罪。

3)律法与恩典。保罗在《罗马书》三章对比律法与恩典时,说明了由于人的软弱,不能因行律法称义,律法未能彻底解决人的自罪。保罗在《罗马书》五章证明了律法也不能解决原罪。“律法进来了,使过犯显多。”(罗五20直译)保罗在《罗马书》七章7-14节进一步说明了这一点。

“没有律法之先,罪已经在世上;但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罗五13)这节经文中所说的“罪”是指什么罪呢?因为这节经文是接着12节最后一句,“因为所有的人都(犯)罪了。”所以这里的“罪”是指自罪。更因为律法只针对自罪,不涉及原罪。

保罗在讲神救恩解决罪的问题的时候,对于人的自罪和原罪都提到了神的恩典,也都提到了律法。律法和恩典都是人自身以外的力量,都是神的救恩。但律法有其局限性,不能与恩典相比。

在对罪的态度上,律法似乎站在人与罪中间的立场上(参本书二.2.5.《律法、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神的律法是公义的,是严肃的,神断不以有罪的为无罪。恩典并不是容忍罪,而是神自己为人承担了人罪的代价。恩典无损于神的公义,反而显明神的恩典是牺牲了自己,恩待了别人,显明了神的正义和爱。

那么律法起什么作用呢?律法表明了神对人行为的要求,律法是训蒙的师傅,是为神的恩典开路的,恩典是目的(参加三22-27)。神对罪的态度是严肃的,神从来不容忍罪。神用律法揭露罪,叫人知罪(参罗三20),把人圈在律法之下,好把人引到神的恩典之下。“因为神将众人(所有的人)都圈在不顺服之中,特意要怜恤众人(所有的人)。”(罗十一32)

在律法与恩典的对比中,显出了旧与新的不同。“律法是罪吗?断乎不是!”(罗七7)律法的出现是为了揭露罪(参罗七8-11)。保罗在罗七章接着证明了,真正的罪犯是住在人肉体里的原罪。

3,耶稣基督一人一次的义行使信的人生命称义

地上的权柄是因亚当一人失去的,神所设立的另一个人耶稣基督献上了自己的生命,在肉身中定了罪的罪,败坏了那掌死权的,把权柄夺了回来。祂复活以后对门徒说:“天上地下所有的权柄都赐给我了。”(太二十八18)耶稣基督一人一次的义行改变了地上的形势,打破了罪和死的权势,扭转了人和世界的命运。

在与亚当的对比中,保罗一对一地列举了耶稣基督一人那一次的义行如何以压倒优势扭转了亚当一人一次的过犯所造成的恶果。

(1)耶稣基督一人在恩典中的赐予

“只是过犯不如恩赐。若因一人的过犯,许多人死了,神的恩典以及耶稣基督一人在恩典中的赐予,岂不更多多地临到许多人么?”(罗五15直译)

在对比中,保罗首先指出过犯不如恩赐。罪通过亚当一人一次的过犯侵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使许多人死了。与亚当相反,神的恩典以及耶稣基督一人在恩典中的赐予临到许多人,使他们活了,这与亚当过犯的反面影响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这里,我们注意到在实际结果上不是“所有的”人都死了,只是“许多人”死了。神的救恩是为“所有的”人准备的,但接受和得到的只是“许多人”。

所谓“赐予”就是无偿的赠送给许多人,这种赐予就是恩典。神的恩典和耶稣基督一人的赐予不是空头人情,而是神自己作出了巨大的牺牲、付出了赎价,叫人因此白白地得救。不但如此,神还要藉着耶稣基督把新生命赐给信他的人,这个赐赠的价值更是无法衡量的。

在神救恩的第一方面(除罪)(参本书十.9《神救恩的两个方面:除罪与重生》),无论是对人的自罪,还是对人的原罪,神都是用恩典的原则来对待。人因信称义是靠神的恩典。在因信称义以后,“我们又藉着(通过)祂,因信得进入现在所站的这恩典中。”(罗五2)约翰所说:“从祂丰满的恩典里,我们都领受了,而且恩上加恩。”(约一16)这里“恩上加恩”的原意是“恩典取代恩典”,表明神的恩典是配合拯救工作的深入,永远前进的。神不断以新的恩典取代旧的恩典,新的恩典又超越前一阶段的恩典,这就是主耶稣基督恩典的丰满(参约一14)。

人信主的时候就得了基督的赐予(参徒十一17-18)。我们因信称义后所站的在恩典中的地位,是神在基督里为我们设立的。《罗马书》五章20节:“恩典就更显多了。”原意是:“恩典就超多起来。”保罗形容得救的人在恩典中的感受时说:“我们又藉着祂,因信得进入现在所站的这恩典中,在盼望神的荣耀中夸胜。”(罗五2直译)靠着恩典向世上的患难夸胜(罗五3直译)。

(2)恩赐由许多过犯而称义

“通过一人的(犯)罪(就定罪),也不如赠品,一方面是由审判一次过犯而定罪,另一方面是恩赐由许多过犯而称义。”(罗五16直译)

这一节是定罪与赠品的对比,定罪使人死,因一次的过犯许多人死了;恩典使许多人的过犯得到赦免而称义,赦免表明了恩赐。使许多的过犯得以称义,这就是耶稣基督一人在恩典中的赐赠(参约三16)。

定罪是审判的结果;因信称义不是审判的结果,而是恩赐的赠品,是恩典。

“怜悯原是向审判夸胜。”(雅二13)

(3)通过耶稣基督一人在生命中统治

“若因一人的过犯,死就通过一人统治了,何况那些多多接受恩典以及赐予之义的,岂不更要通过耶稣基督一人在生命中统治么?”(罗五17直译)

根据15-16节,许多人因一人的过犯死了,并定了罪;但另有些人接受了丰富的恩典及赐予之义的,他们通过耶稣基督一人在生命中统治。

前面几节经文说明了那些在死权统治之下的人,没有自由了。但那些接受了神的恩典又接受了赐予之义的,被解救,脱离了死的统治,自由了,恢复了自主权(参罗八1-2)。“赐予之义”也就是《罗马书》三章22节所说的:“就是神的义,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并没有分别。”

是不是人从死权的统治之下得到自由以后,就归到生命的统治之下了?圣经在这里特别指出:我们现在是通过耶稣基督一人在生命中统治,不是生命统治我们,是我们在生命中作王统治,我们是生命的主人。

这一点给我们很重要的启示,也是救恩的重要真理。神完全尊重祂所赐给我们人的地位和意志。生命是神赐给我们的属性,是我们存在的状态,是我们活着的根据,是我们活动的空间和时间。但生命并不代表我们的意识、意志、情感、智慧和权力。得救以后,我们是生命的主人了,是生命的统治者。我们的意识、意志、情感、智慧得以自由地在生命中发挥,有权柄主宰自己的生命了。主耶稣说:“我父爱我,因我将命(应作魂)舍去,好再取回来。没有人夺我的命去,是我自己舍的。我有权柄舍了,也有权柄取回来。”(约十17-18)我们作神的儿子也是这样,“凡接待祂的,就是信祂名的人,祂就赐他们权柄,作神的儿女(应作儿子)。”(约一12)这个权柄是赐给我们作神儿子的权柄。我们也有权柄奉献自己,爱神爱人,为主而活。

我们也应当更深入地理解这里所说的“生命”,因为这里是讲原罪的问题,原罪入侵是针对亚当被造的生命的。神的拯救是使我们脱离死权的统治,在这个意义上讲,就是恢复人在生命上的权柄,所以这里所说的在生命中作王统治是指我们恢复了亚当失掉的权柄。这是神救恩第一方面(除罪)所要达到的目的。在因信称义这一步(行为称义),是地位的改变,还不能说掌握了生命的权柄,因为原罪还有待解决。要解决原罪,就要彻底把罪和死的权势从我们的生命体中除掉,恢复神在旧创造给人的权柄,这就是“生命称义”(参下文)。

基督徒所得到的基督复活的生命,是神救恩第二方面(重生)。亚当被造的生命是我们得救的基础,只有先解决了亚当生命中的罪,才能完全接受基督复活的生命。先有死,才有复活;先有除罪,才有重生(参徒二38)。

(4)生命称义

“如此说来,通过一次的过犯,致使所有的人定罪;照样,通过一次的义行,也使所有的人生命称义。”(罗五18直译)

“如此说来”是保罗对前面所讲的作一个小结。

原罪的作用和神的救恩都是在生命领域进行的。原罪是为了毁灭人的生命;神的救恩是为了拯救人脱离死权的统治和死的命运,并赐与新生命。

1)什么是“生命称义”呢?“生命称义”justification of life中文和合本译为“被称义得生命”。耶稣基督通过一次的义行打破了原罪和死权的统治,使与基督联合,归入耶稣基督的死的人脱离了罪的权势,向罪死、向神活,这就是“生命称义”。

除去原罪要经过死,“因为已死的人是脱离了罪。”(罗六7)这里的“死”可指经过第一次死,也可指向罪成为“死的”的状态,即罪的权势不再起作用了。(参本书十二.5.3.《身体因罪成为死的》)

2)“一次的义行”与“一次的过犯”。一次的过犯就是指亚当那一次引进原罪的过犯,使人陷入死权的统治之下,把所有属亚当的人引向定罪;主耶稣的一次义行,使信祂,归于祂的人从死权之下得到释放,引向生命称义,使人在生命中作王,恢复了人的自主权。

“义行”在原文意思应指“义的本身”。这个“义的本身”与“义行”的关系正像原义与自义、原罪与自罪、生命与行为、本体与表现的关系相似。义是生命的本质,那一次的“义”代表了主耶稣义的本质,所以才能有针对性地解决原罪所代表的死。主耶稣的“义”使我们获得“生命称义”。“生命称义”是肯定亚当生命的,是要拯救亚当摆脱死权的统治。

3)“生命称义”和“行为称义” 同样重要,同属于救恩的第一方面(除罪)。《罗马书》三章21-27节所讲的“因信称义”主要是指“行为称义”,是针对人先前行为中的自罪问题,神用代赎、赦免、信的法则解决;“生命称义”是针对人生命中的原罪问题,神用归入、同死、生命的法则解决。

“生命称义”和“行为称义”都是在信主时得到的。“行为称义”是地位的变化;“生命称义”是地位的变化也是生命的变化,达到“生命称义”是个过程。

4)“生命称义”与“成圣”“成义”是得救以后生命道路问题的一体两面,都是关乎得救以后生命的道路和目标,都有地位的层面和实质的层面,都是一次得到的,但完成是个过程这些共同点。

“生命称义”是指脱离原罪说的,属于救恩的第一方面(除罪),是从消极方面讲。

“成圣”和“成义”是同义词。(参罗六16,19)“成圣”指成为圣洁,分别为圣归于神。“成义”是指本质上成为义。这是从积极方面讲。

5)“生命称义”与“重生” 还不是一件事。“生命称义”是指旧生命说的;“重生”是指新生命说的。“生命称义”是得到“重生”的条件。亚当的生命只有得到称义后才能得到基督复活的生命,所以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又如基督“在灵中称义”(参提前三16)(参本书十.4.5《在灵中称义》),是指耶稣基督复活,得到灵性的身体,从生命第三种状态改变为生命第四种状态。虽然耶稣生命是基督生命的基础,但在真理上也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耶稣的身体仍然是人的;而基督的身体则成为灵质的了。

人能得到“行为称义”,“生命称义”,“重生”,“成圣”及“成为义人”,都是通过耶稣基督一人一次的义行和顺从所带来的恩典。耶稣基督那一次义行是多重功能的,既解决人行为上的自罪,又解决人生命中的原罪;既使人称义,又使人成义。

6)怎样才能得到“生命称义”呢?称义的权柄在神。“生命称义”是恩典,当信主归入基督的时候就得到了地位上的生命称义,在得救以后要靠信心,顺服圣灵的引导,才能向罪死,向神活,达到实质上的生命称义,也就是成义。

这样我们就清楚了救恩第一方面(除罪)的进程:

因基督耶稣代死 —— 解决自罪 —— 行为称义

与基督耶稣同死 —— 解决原罪 —— 生命称义

(5)通过一人的顺服,许多人也成为义人了

“通过一人的悖逆,许多人成了犯罪者(成了罪人);照样,通过一人的顺从,许多人也成为义人了。”(罗五19直译)

因亚当一人的那一次悖逆,许多人成为罪人。在18节:通过亚当那一次的过犯,把所有的人都圈在定罪之下。虽然如此,不是“所有的人”都成了罪人,而是“许多人”成了罪人;有“许多人”未成为罪人,而成为义人。这就是《罗马书》五章12-21节“所有的人”和“许多人”的区别。

《罗马书》五章19节的“罪”与“义”都是从实质上讲的。所说的“成了罪人”是指这许多人自己实质上已经成了罪人了,是因他们顺从了他们里面原罪的驱动,自己成了犯罪者;与此相对照的是还有许多人通过耶稣一人的顺从,成为义人了。

耶稣基督的顺从指祂对神的顺从:“神啊,我来了,为要照你的旨意行。”(来十7)“既有人的样子,就自己卑微,存心顺服,以至于死,且死在十字架上。”(腓二8)

(6)恩典的超显多

“律法进入了,使过犯显多,只是罪在哪里显多,恩典就在那里更(超)显多。”(罗五20直译)这里的“过犯”和“罪”均为单数。

律法起什么作用呢?律法并不能除掉罪,但律法揭露了罪,叫人知罪(参罗三20)。“因为神将众人(应作所有的人)都圈在不顺服之中,特意要怜恤众人(应作所有的人)。”(参罗十一32,加三22)众人都犯了罪,神设立律法的目的并不是要用律法惩罚人,而是要怜恤人、拯救人。

律法是公义又严肃的。由于肉体的软弱,人不能因行律法而称义。神的义和恩典在律法以外显出来,这义是本于信,以至于信。神的义加给一切相信的人,彰显了神恩典的宏大和超越。

律法揭露罪,使罪显多,但神的恩典与罪相比更多。保罗在这里用了“更显多”意“超多”,说明神的恩典远远地超出罪的能力及其造成的结果。“凡靠着祂(基督)进到神面前的人,祂都能拯救到底。”(来七25)

(7)恩典通过义统治

“因此,罪在死里统治。照样,恩典通过义统治,(叫人)通过我们的主耶稣基督达到永生。”(罗五21直译)

保罗在前面论证了:耶稣基督救恩胜利的原因是神超越的恩典,救恩的胜利实际上是神恩典的胜利。从《罗马书》三章因信称义开始直至《罗马书》五章,从解决人的自罪到原罪都显明了神的恩典。因神的恩典占了统治地位,打破了死权统治的局面,才使所有的人有了得救的机会。神拯救人的一切工作都是在恩典的大环境中、以恩典的方法进行的。

罪在哪里显多,恩典就超显多,这样是不是就怂恿了罪?“为什么不说,我们可以作恶以成善呢?这是毁谤我们的人说我们有这话。这等人定罪是该当的。”(罗三8)在神救恩的实施中,处处都有义并行,恩典是通过义作王统治。神是恩典和生命的本源,义代表了关系,恩典通过义达到人。哪里有义,那里也就有恩典。恩典有多大,义的要求也就多高。哪里有义,那里恩典就作王统治。哪里有义,那里就排除了罪,那里就从死权之下得到释放。对于接受救恩的人来说需要义,他的信就算为他的义,神加给信的人的义(参罗三22)。主耶稣基督救赎的恩典显明了神的义(参罗一17),祂献上了自己作多人的赎价,显明了基督的义(参彼后一1)。

如果人在恩典中不高举义,而仍活在罪中的话,那就会失掉恩典。所以保罗告诫我们:“这样,怎么说呢?我们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显多吗?断乎不可!我们在罪上死了的人岂可仍在罪中活着呢?”(罗六1-2)

解决自罪和原罪都是在恩典之中进行的,但一时一刻也离不了义。罪使人与神分离,义使人与神和好。罪与死是一体的,有罪就必死;义与生也是一体的,有义必得生。“义人必因信得生。”(罗一17)“灵因义成为生命”(罗八10直译)所以说:“恩典通过义统治,(叫人)通过我们的主耶稣基督达到永生。”(罗五21直译)

(8)耶稣基督为我们成就了摆脱原罪的道路

在《罗马书》五章12-21节,保罗通过对比原罪和救恩,深入地揭露了原罪的反面实质,并揭示了救恩的超越性和权能:

1)“通过”一词,《罗马书》五章12-21节共用了十次(罗五12,16,17,18,19,21)。在讲到一人与所有的人的关系的“型像”时,保罗指出:亚当一人作了原罪入侵的通道;主耶稣基督一人作了救恩的通道。原罪和死来源于魔鬼,罪是魔鬼的运行(参弗二2),通过亚当一人侵入了世界;义和永生来源于神,是神的运行(参弗一20),通过主耶稣基督一人赐给世界。

2)解决原罪的救恩工作是在生命领域进行的。主耶稣的死不仅赎了我们的自罪,祂更是因此战胜了罪和死,除掉了我们犯罪的内在根源。“如今在这时代的末了,把自己献为祭,好除掉罪。”(来九26直译)

3)通过对比证明了神的救恩远远超越了罪和死的权势。“罪在哪里显多,恩典就在那里(超)显多。”(罗五20直译)这就保证了救恩的成功。

4)在对比中,提到了“恩赐乃是由许多过犯而称义。”(罗五16)证明了神的救恩如何使人首先在自罪(过犯)上脱离了原罪的统治。所以在《罗马书》五章17节接着说,那些白白接受所赐赠之义的,通过耶稣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取得了统治权,从被统治者转变到统治者,这是因信称义、在基督里被生命的灵解救后所取得的主动地位(参罗八1-2)。

5)人在生命中取得了统治地位的自主权,说明不再受原罪的统治,但不等于原罪已经从人的肉体中被排除出去了。《罗马书》五章18节揭示了解决原罪的重要真理,那就是“生命称义”。因为《罗马书》三章因信称义是指行为上、生活上的称义,是地位上的变化,要解决生命中的原罪就必须进一步得到生命称义,解决了这一步才能使人从生命上、本质上成为义人(参罗五19)。保罗在《罗马书》六章进一步说明了必须与基督联合、归入基督的死,向罪死,才能与基督同活、向神活的真理。我们还必须看到,这个“生命称义”是针对旧创造生命说的,其意义是肯定了亚当被造的生命,肯定神的旧创造,神要拯救、更新旧创造。只有除去罪、恢复原有基础,才有条件进入救恩的第二方面重生。

6)在救恩第一方面的“赦罪”与“除罪”都是在神的恩典下进行的,但都要有义(信),义是恩典的通道。得救是本乎恩,藉着信(参弗二8)。所以《罗马书》五章21节提到了“恩典通过义(统治、作王)。”不论是解决自罪方面的行为称义,还是解决原罪方面的生命称义都是靠耶稣基督成就的救恩,恩典是拯救工作全过程成功的保证。

7)《罗马书》一、二章说到那些甘心服从死权统治的人。

《罗马书》七章所讲的“我”是一个不甘心死权的统治,但又无法摆脱死权的统治,不能顺服神的律的人。

《罗马书》八章所说的“我”是已经在基督里得释放,脱离了罪和死的律,恢复了自主权,有神的灵内住,可以顺服圣灵的人。

《罗马书》十二章1节谈到一个愿将自己身体完全奉献给神的人。

8)当我们重生后,我们就有了新创造的原义和自义了。

4,怎样生命称义

生命称义是关乎除去原罪的问题。保罗在《罗马书》三章21-26节讲到,神用耶稣基督的代赎,因信称义的方法赦免人所犯的罪,使人得到行为的称义。在《罗马书》五章12-21节揭开了原罪的来源和本质,最后在20-21节说:“律法本是外添的,叫过犯显多;只是罪在哪里显多,恩典就更显多了。就如罪作王叫人死,照样,恩典也藉着义作王,叫人因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永生。”这里说到律法不能解决罪的问题;神的恩典超越了罪的权势,能解决人一切罪的问题,使接受救恩的人得永生。这就引出一个问题,我们因信称义以后,在恩典下自由了,是不是就可以继续犯罪了?保罗藉着回答这个问题,在第六章进一步揭示了信徒在得到称义的地位以后,如何才能在实质上脱离原罪,达到生命的称义和成圣,也就是最终成义的问题。这对我们得救以后如何走基督生命的道路非常重要。

《罗马书》六章1-11节讲了神拯救人脱离原罪的方法,12-23节则讲到如何在生活中实践的问题。保罗指出,要脱离原罪,得到生命称义,就要走基督生命的道路,归入基督的死,向罪死,已死的人就脫離了罪。

(1)要在罪上死

“这样,怎么说呢?我们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显多吗?”(罗六1)保罗的回答是“断乎不可”。为什么呢?因为“我们在罪上死了的人岂可仍在罪中活著呢?”(罗六2)什么是在“罪上死”dead to sin和“罪中活”?这里的“死”与“活”是指人与罪权势的关系。在“罪上死”和在“罪中活”是指一种状态,不能同时存在。因神的救恩,信主的人得救时在地位上已经脱离了罪的权势(参罗八2),在“罪上死”了。但得救后要慎用自由,如果又犯罪,就是回到罪的权势之下,在“罪中活”了。保罗说,因为我们已经在罪上死了,就不可以再犯罪,在罪中活。

(2)归入基督

罗六3-5:“岂不知我们这受洗归入基督耶稣的人是受洗归入祂的死吗?所以,我们藉著洗礼归入死,和祂一同埋葬,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像基督藉著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一样。我们若在祂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也要在祂复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死,埋葬,复活是基督生命走过的道路。这段经文指出了神拯救方法就是让我们归入基督,与基督联合,走基督的生命道路。(参林前十五1-4)

1)什么是“归入”基督?“归入”有进入的意思。“归入基督”就在“基督里”了。在“基督里”就在基督范畴里了(参本书一.9.1《人类的四个范畴》)。在同一“范畴”里的人有相同的地位、应许、约、救恩,相同的生命、效法基督的品质,相同的生命道路和结局,这是神的恩典和拯救方法。比如,论到亚当范畴:“在亚当里众人都死了;照样,在基督里众人也都要复活。”(林前十五22)论到摩西范畴:“弟兄们,我不愿意你们不晓得,我们的祖宗从前都在云下,都从海中经过,都在云里、海里受洗归了摩西。”(林前十1-2)论到耶稣范畴:“所以,你们因信基督耶稣都是神的儿子。你们受洗归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加三26-27)基督徒是“蒙召属耶稣基督的人。”(参罗一6)“我们晓得万事都互相效力,叫爱神的人得益处,就是按祂旨意被召的人。因为祂预先所知道的人,就预先定下效法祂儿子的模样,使祂儿子在许多弟兄中作长子。预先所定下的人又召他们来;所召来的人又称他们为义;所称为义的人又叫他们得荣耀。”(罗八28-30)

2)归入基督有“信入”,“联合”,“一样”,“一同”几个方面,与我们的地位,生命和生命活动有关:

我们归入基督是藉着信,约三16“信祂”是“信入”believe into的意思。“奉父、子、圣灵的名受洗”的含义就是受洗归入父、子、圣灵的名。(参太二十八19)受洗(浸入baptized into)是一个表记和见证。

归入基督后,我们在地位上是“属基督”的,因着基督的救赎脱离了罪的权势,在新约的应许之下,得着儿子的名分,与基督同作神的后嗣(参弗一5,约一12,罗八16-17)。在生命上与基督“一样”,有神所赐基督的灵(圣灵内在in),与基督“联合”,成为一灵(参罗八9,林前六17。参本书一.4.3《生命的第三种状态》)。在生命道路上与基督“一同”(with),归入了祂的死和祂的复活,与基督同死、同复活、同得荣耀。(参西三3-4)

像基督“一样”,罗六3-5提到基督生命的“样式”和“形状”。“形状”是指生命方面;“样式”是指行为表现方面。当初神造亚当,是按照神自己的形象和样式。(参创一26)但亚当犯罪亏缺了神的荣耀。因耶稣基督的救赎,我们脱离了亚当范畴,归入了基督范畴,在基督里成为新造的人。我们有了基督复活生命的“形状”,一举一动就当活出基督生命的“样式”。(参创一26,腓二7,太十一29,罗六4)

3)我们罪人什么时候归入基督?主耶稣说:“我若从地上被举起来,就要吸引万人来归我。”(约十二32)在亚当里,我们旧人因罪与神的生命隔绝(参弗四18,赛五十九2)。主耶稣在十字架上时,也是到了这种地步。祂担当了世人的罪,站在罪人的地位上,与罪人在一起了,这时神也离开了祂(太二十九45-46)。我们属基督的人就是在这时归入了基督,与祂联合了,也归入了基督的死。(参西三3-5)赛五十三12:“因为祂将命倾倒,以致于死;祂也被列在罪犯之中。祂却担当多人的罪,又为罪犯代求。”

(3)归入基督的死

罗六6-11:“因为知道我们的旧人和祂同钉十字架,使罪身灭绝,叫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因为已死的人是脱离了罪。我们若是与基督同死(过去式),就信必与祂同活(将来式)。因为知道基督既从死里复活,就不再死,死也不再作祂的主了。祂死是向罪死了,只有一次;祂活是向神活著。这样,你们向罪也当看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稣里,却当看自己是活的。”

保罗进一步解释了为什么要与归入“基督的死”才能得到生命称义。

归入基督的死。6节的旧人“与基督同钉十字架”是指归入基督的死,在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与祂同死。我们旧人归入基督的死才能脱离罪,得到生命称义。因为“已死的人是脱离了罪”。“脱离了罪”有称义的意思,是指罗五18所说的生命称义。这里的“罪”指住在肉体中的原罪。旧人要脱离原罪不是用赦免的方法,必须经过死才能脱离罪。死的是旧人,复活的是新人。

“基督的死”是怎样的死?祂的死是“向罪死”了。“向罪死”是指与罪关系上的断绝。“死也不再作祂的主了”是说死对祂不再起作用了。基督在十字架上流出宝血,气就断了,然后被埋葬。祂的死是真实的。基督在肉身中通过流血的死,定了罪的罪(参罗八3),神又让祂复活了。基督的死是战胜罪和死的死,得以复活的死,不再死的死。通过十字架,祂开辟了一条从死到生,从旧创造生命到新创造生命的道路。“向罪死”是指与罪的关系,“死在罪中”指犯罪的行动。基督没有犯罪,祂的死是向罪死,不是死在罪中。我们若没有向罪死,就是在罪中活,就死在罪中(参弗二1)。我们若在祂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也要在祂复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我们的旧人和罪身要像基督一样向罪死,才能像基督一样复活。这就是神拯救的方法。世人经过死,也脱离了原罪,但不能复活,他们所犯的罪也要经受审判。

8节的“若”字,不是说信是一个条件。是说,如果你相信这个真理,就当如此行。

怎样“与基督同钉十字架”?首先要归入基督,然后要效法基督,背起自己的十字架跟从祂,跟祂“一同”走;跟祂“一样”顺从、奉献、向罪死、向神活。十字架是基督向罪死,向神活的转折点。死的是旧生命,复活的是新生命。十字架的道路是基督所开辟的一条又新又活的道路(参来十20)。为什么说是“新”呢?“新”是从前没有这个道路。“活”是有生命的意思。人需要在圣灵的帮助下,自己做出努力。

我们是不是也要经过死才能脱离罪呢?这里11节“向罪也当看自己是死的”的“看”是算为的意思,与罗四3“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的“算”为一个字。这里“死的”是形容词,表示一种状态。就是说,虽然我们还没有死,原罪还在,但如果不犯罪,与罪关系已如同“死的”状态,不受原罪的辖制了,就“算”为向罪死了。这是神的恩典。保罗说,“但我断不以别的夸口,只夸我们主耶稣基督的十字架;因这十字架,就我而论,世界已经钉在十字架上;就世界而论,我已经钉在十字架上。”(加六14)保罗说,因基督十字架的功用,他已经与世界断绝关系,向罪死了。

怎样才能做到向罪死呢?就要靠圣灵保惠师的帮助,在基督耶稣的十架救恩里,拒绝罪的意念,跟随基督走复活生命的道路(参罗八10)。

(4)一同

基督成就了救恩升天以后,圣灵降临,将救恩实现在我们信主的人身上。在得救的过程中,我们不是孤立的,我们属主的人时时处处都有主的同在。这是主的应许,也是我们得胜的保证。(参约十四18,诗二十三4,太二十八20)“以马内利”神人同在是神的心意。“遵守神命令的,就住在神里面;神也住在他里面。我们所以知道神住在我们里面是因祂所赐给我们的圣灵。”(约壹三24)

“一同”是在基督生命道路上一同,也就是要归入基督、与基督联合、与基督同死同复活。在我们得救的过程中,始终贯穿着与基督“一同”的真理,而且是按得救次序的:

在得救第一步,从归入基督起,我们就开始与基督一同了。在得救第二步,有神的灵的同在我们才能体贴圣灵,不体贴肉体,这是思想意念层面的向罪死。在得救第三步,针对肉体中的原罪,与基督同死,达到向罪死。在得救第四步,与基督一同活过来,一同复活。(参本书十二.2.3《神拯救人的进程》)

弗二5-6:“當我們死在過犯中的時候,便叫我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你們得救是本乎恩。)祂又叫我們與基督耶稣(意思是在基督耶稣里)一同复活,一同坐在天上。”(参西二12-13,腓三10-11,林后十三14)

(5)怎样向罪死

在基督里向罪死、向神活是神设立的救恩。要做到向罪死,离不开圣灵的工作。基督升天以后,圣灵降临,圣灵除了使信徒得重生以外,还要住在信徒里面作保惠师的工作,引导我们走基督生命的道路。圣灵内在的工作关乎人的理性和感性。具体来说,作为真理的灵和启示的灵使人明白神的话(约十四26)。圣灵叫我们为罪,为义,为审判自己责备自己(参约十六8)。将神的爱浇灌在我们的心里(参罗五5),并结出圣灵的果子(参加五22-25)。

圣灵的工作首先使我们在思想上认识这个真理的重要,因为这是我们必走的生命道路:保罗在腓三10-11说:“使我认识基督,晓得祂复活的大能,并且晓得和祂一同受苦,效法祂的死;或者我也得以从死里复活。”

保罗在《罗马书》六章用因果对比的方法给我们指出了几个向罪死的基本原则,都是思想意念方面的。

罗六12-23:“所以不要容罪在你们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们顺从身子的私欲。也不要将你们的肢体献给罪作不义的器具。倒要像从死里复活的人,将自己献给神。并将肢体作义的器具献给神。 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这却怎么样呢?我们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吗?断乎不可。岂不晓得你们献上自己作奴仆,顺从谁,就作谁的奴仆吗?或作罪的奴仆,以至于死。或作顺命的奴仆,以至成义。感谢神,因为你们从前虽然作罪的奴仆,现今却从心里顺服了所传给你们道理的模范。 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就作了义的奴仆。我因你们肉体的软弱,就照人的常话对你们说,你们从前怎样将肢体献给不洁不法作奴仆,以至于不法。现今也要照样将肢体献给义作奴仆,以至于成圣。因为你们作罪之奴仆的时候,就不被义约束了。你们现今所看为羞耻的事,当日有什么果子呢?那些事的结局就是死。但现今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作了神的奴仆,就有成圣的果子,那结局就是永生。 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惟有神的恩赐,在我们的主基督耶稣里乃是永生。”

得救以后在内在两极的争战中,人顺从谁,何去何从很重要。从消极方面讲:不顺从罪、不容罪做主、治死罪、不追求地上的事。从积极方面讲:思念、追求上面的事,顺从神、把自己献给神。这都是先有意念中的决定,才会有行动结出果子,有圣灵的同在才能做到这一点(参罗八5-9,约壹三24-25)。爱神爱人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和动力(约壹四15-21)。

“所以你们若真与基督一同复活,就当求在上面的事。那里有基督坐在神的右边。你们要思念上面的事,不要思念地上的事。因为你们已经死了,你们的生命与基督一同藏在神里面。基督是我们的生命,他显现的时候,你们也要与他一同显现在荣耀里。所以要治死你们在地上的肢体。就如淫乱,污秽,邪情,恶欲,和贪婪,贪婪就与拜偶像一样。因这些事,神的忿怒必临到那悖逆之子。 ”(西三1-6)

“身上常带著耶稣的死,使耶稣的生也显明在我们身上。因为我们这活著的人是常为耶稣被交于死地,使耶稣的生在我们这必死的身上显明出来。”(西四10-11)

“你们与罪恶相争,还没有抵挡到流血的地步。”(来十二4)

我们得救以后,有圣灵的内住,但原罪还住在肉体中。向罪死是一场人内部的争战(参加五17,参本书四.13《人里面的争战》)。向罪死是一种状态,这是我们努力的目标,如果我们犯罪,就是没能达到这种状态。我们只有靠神的恩典,靠圣灵的帮助,走基督生命的道路,才能胜过罪,向罪死,得到生命的称义。(参本书十二.5《拯救进程第三步》)

“如果任何人没有基督的灵,他就不是属基督的。如果基督在你们里面,一方面,身体因罪成为死的了,另一方面灵因义成为生命。”(罗八9-10直译)

十二.7拯救进程第四步

“然而叫耶稣从死里复活者的灵,如果住在你们里面,那叫基督耶稣从死里复活的,也要通过住在你们里面的灵使你们必死的身体又活过来。”(罗八11直译)

这一节经文说到身体的拯救在第三步向罪死,得到生命称义的基础上又推向了一个新进程,进入第四步。第四步是生命实质上的活过来与复活。在这一步上起主导作用的是“复活的灵”(叫耶稣从死里复活者的灵)。

第四步不再是为罪,我们已经向罪死了,内在的两极对立、敌对的格局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完成了第四步,我们复活以后从灵到身体都重生了,生命进入了完全正面的存在,旧创造完全进入了新创造,亚当的生命完全进入了基督的生命。

1,复活的灵

“复活的灵”就是《罗马书》八章11节所说的“叫耶稣从死里复活者的灵”,并且用了加重的语句重复了一句“那叫基督耶稣从死里复活的”。这位内在的“复活的灵”怎样叫耶稣从死里复活,也使我们必死的身体又“活过来”。(参弗一19-20)

2,“活过来”

在拯救进程第四步,首先要叫我们已与基督同死的身体“活过来”。这一工作是由“复活的灵”完成的。

亚当犯罪以后就“死了”,走上了死亡的道路,这是从生到死的转变。“活过来”是死亡道路上的回转,是从死到生的转变。原罪是身体死亡的原因,只有解决了原罪才能活过来。另一方面,身体从死里“活过来”是神“复活的灵”的拯救工作,是因基督复活的生命胜过了死亡。

“活过来”是指旧生命中亚当的身体不死,一般人对于第三步“向罪死”都好像难以达到,第四步“活过来”就更难迈入了。神设立的标准和应许的救恩是完美的,不因人的软弱而降低。正如律法,神应许:若如此行就必因此活着(参利十八5),实际上没有人能达到靠行律法称义,这是让人知道要靠恩典。对耶稣范畴的人,神应许使律法的义成就在顺从灵、不顺从肉体的人身上,使必死的身体又活过来(参罗八4,11)。“如果你们藉着灵治死身体的行为,必定活着。”(罗八13直译),一个人若制伏原罪的驱使,他就可以不犯罪,就可以免于第一次的死,这是神的应许。主耶稣说:“我就是复活,我就是生命;信我的人虽然死了,也要活。凡活着信我的人,决不死,直到这个时代。你信这话吗?”(约十一25-26直译)主耶稣问我们,“你信这话吗?”不是神没有应许,是人作不到,因此要靠神拯救。

3,“如果”的条件语句

像拯救进程第二步、第三步一样,第四步也用了“如果”的条件语句,同样地告诉我们,“复活的灵”的工作是拯救进程第四步的条件和关键。必须有“复活的灵”住在我们里面,我们才能“活过来”。

4,“活过来”与“复活”

在基督的救恩里,“活过来”是指得救后第三种生命状态亚当身体的活;“复活”指得到灵质(灵性)的身体,是第四种生命状态的活。(参本书一.4《人生命的状态及发展变化》)

在时间上,“活过来”在“复活”以前。主再来以前基督徒只能达到“活过来”。如果达不到向罪死,就要死一次,经过一个“睡眠”的过程,已死的人就脱离了罪。(参本书五.3《经过第一次死的人就脱离了原罪》)“复活”则要等到主再来时。

基督再来,不是为了罪,乃是为了拯救(参来九28)。那时,因圣灵大能的运行,在基督里死了的人都要复活,活着的要改变,都得到基督那样灵性身体,一同被提到空中(参帖前四13-17),与基督一同显现在荣耀里(西三4)。那时,我们就与基督在一起,生命历程与基督的生命历程同步了。

“当我们死在过犯中的时候,便叫我们与基督一同活过来(你们得救是本乎恩(完成时态))。祂又叫我们在基督耶稣里,与祂一同复活(完成时态),一同坐在天上(完成时态)。”(弗二5-6直译)

“你们在过犯和未受割礼的肉中死了,神赦免了你们一切的过犯,叫你们与祂(基督)一同活过来。(完成时态)”“你们既受洗与祂一同埋葬(完成时态),也就与祂一同复活(完成时态),都因信那叫祂从死里复活神的运行。”(西二13,12直译)在此把12,13节的次序倒过来看,是为了在说明复活过程的程序上与《以弗所书》二章5,6节一致起来。

在上面两处经文中,强调了与基督“一同”,也明显地区分了“活过来”与“复活”的不同含义。

“然而叫耶稣从死里复活者的灵,如果住在你们里面,那叫基督耶稣从死里复活的,也要通过住在你们里面的灵使你们必死的身体又活过来(将来时)。”(罗八11直译)

弗二5-6,西二13,12与罗八11的“活过来”是不是指同一件事呢?

罗八11讲的“活过来”特指救恩第四步肉体的活过来,用了将来时态,可指身体不死讲。

弗二5-6,西二13,12两处“活过来”用了完成时态,可以指广义的救恩,强调的是过去死在过犯中的时候在基督里得到了救恩。救恩是在信主时一次性得到的,但完成是个过程。

十二.8复活

复活是针对死亡而言,没有死就无从谈复活。“复活”是生命的再现。人生命的变化,如创造、生、复活、重生都是神的主权和大能,这一工作只有神能作。人是被动的,人自己没有能力改变自己的生命。(参本书一.2.3.《造亚当是神的旨意》)

复活是神的救恩。有罪的旧身体经过死,就脱离了罪(参罗六7)。但死人自己不能复活,复活是神的大能和权柄。复活是神战胜魔鬼、生命吞灭死亡的结果。神叫人从死里复活,也就是神在人的身上战胜了死亡。

旧约圣经和新约圣经都讲复活。因为人的生命不同,因此复活的性质不同,次序有先后,程序也不同。复活有旧生命的“属土的复活”和新生命的“属天的复活”之分(参林前十五35-49)。

死人都要复活,但结局不同。“义和不义的都要复活。”(徒二十四15直译)

“时候要到,凡在坟墓里的,都要听见祂的声音,就出来。行善的,得到生命的复活;作恶的,得到定罪的复活。”(约五28-29直译)

耶稣基督的复活是我们得救的根基,祂是首先复活的,(参西一18,启一18,罗一4)。“你若口里认耶稣为主,心里信神叫祂从死里复活,就必得救。”(罗十9) “若基督没有复活,我们所传的便是枉然,你们所信的也是枉然。”(林前十五14)神怎样使耶稣复活,也要叫信祂的人复活。(参弗一19-20,二6)

“复活”是神救恩的最终阶段和目的。

1,圣经中的“复活”用语

(1)旧约圣经中的“复活”用语

亚当范畴和摩西范畴的人都是第二种生命状态,他们生前没有重生,他们得到的是亚当生命的复活、属土的复活。他们的复活机理是一致的,圣经用语也是一致的,参王下八5,十三21,诗七十一20,结三十七3。这几处“复活”的原文都是“活”、“活着”、“存活”,没有加“再”或“复”的字样,英译为live。译者是根据上下文内容译为“复活”的。对于已死的人用“活”字,自然也就是“复活”了,于原意无碍。KJV英译本还经常译为quicken,(参诗八十18,百十九17,25,37,40,50...)中文和合本圣经译为“救活”、“存活”、“生活”,这里面都包含着“复活”的含义。

神告诉但以理:“睡在尘埃中的,必有多人复醒。”又说:“你且去等候结局,因为你必安歇。直到末了。在那些日子的末了,你必站在你的份中。”(但十二2,13直译)这里也是指复活说的,多人要复活,但以理也要复活。“复醒”对“睡”而言,“起来”对“安歇”而言,这些字都是借喻的,借用从睡眠中起来,及从安歇中起来说明复活。

(2)新约圣经中的“复活”用语

新约圣经的“复活”用语主要有以下几个字:

1)“醒过来”(原文编号G1453)to wake from sleep和“站起来”(原文编号G450)to stand up, arise,都用于表达复活,有时互相替用。例如,主耶稣预告祂死后第三天复活,在太十六21、十七23、二十19的“复活”都用了“醒过来”be raised again;在可八31、九31则用了“站起来”;在路九22用了“醒过来”、十八33则用了“站起来”。可见两个字的含义有不同之处,也有共同之处。

“醒过来”和“站起来”在动作上有区别。例如,主耶稣说的比喻:一个人在半夜向一个朋友借三个饼给客人吃,那个朋友已关门上床了,“……不能起来给你。我告诉你们:虽不因他是朋友起来给他,但因他情词迫切的直求,就必起来照他所需用的给他。”(路十一7-8)这段经文中文和合本翻译用了三个“起来”,在原文则分别用了两个字:7节的“起来”和8节的第一个“起来”用了“站起来”,8节的第二个“起来”则用了“醒过来”。虽然这里的“起来”非指复活而言,但可以看出这两个字含义的区别:“醒过来”的动作在前(从睡到醒),“站起来”的动作在后(有生命的活动)。

2)“醒过来”和“活过来”都用于复活。

“醒过来”(原文编号G1453)to wake from sleep中文圣经多译为“复活”。“活过来”(原文编号G2227)to make alive, give life, quicken,中文翻译上不尽相同:约五21、六63译为“活着”;罗四17译为“复活”、八11译为“活过来”;林前十五36译为“生”、45译为“叫人活”;弗二5译为“活过来”;提前六13译为“生活”;彼前三18译为“复活”;林前十五22译为“复活”;加三21译为“得生”。

“醒过来”和“活过来”在同时使用时则表达了基督徒在得救进程中的程序上的先后。

例如,《以弗所书》二章5-6节:“当我们死在过犯中的时候,便叫我们与基督一同活过来。(你们得救是本乎恩。)祂又叫我们在基督耶稣里,与祂一同复活,一同坐在天上。”(直译)这里所说的“活过来”是指基督徒生前已重生得救“活过来”,这是他们复活的第一个程序。基督再来时得到的是基督属天的“复活”。

但在《约翰福音》五章21节又把这两字次序颠倒过来了:“父怎样叫死人起来(“醒过来”),使他活过来,子也照样随自己的意志使人活过来。”(直译)主耶稣这里指的是亚当范畴和摩西范畴的人,他们的生命是属土的,生前没有重生,基督再来时是属土的复活。所以他们的复活程序是旧生命先复活(属土的复活“醒过来”),后得新生命(“活过来”)。基督范畴的基督徒已重生,在世时已得救“活过来”,基督再来时有属天的复活。他们的生命不同,所以得救和复活的程序也不同(参林前十五35-49)。(参本书十二.7.4.《“活过来”与“复活”》)

2,复活

(1)死人都要复活

“时候要到,凡在坟墓里的,都要听见祂(人子)的声音,就出来。”(约五28)复活是针对死说的。主耶稣说的“凡在坟墓里的”指所有已死了的人。不论是行善的还是作恶的,义的还是不义的(参徒二十四15),“凡”在坟墓里的都要复活。

在保罗传道时就有些人说没有复活的事(参林前十五12)。既说没有复活,也就是认为人第一次的死是绝对的了。他们不相信有复活的事,实际上是不相信基督的复活。保罗指出:“若没有死人复活的事,基督也就没有复活了。”(林前十五13)这句话指出了基督复活是出于死人复活这个普遍和必然的事。保罗下面又把命题反转过来:“若基督没有复活,我们所传的便是枉然,你们所信的也是枉然。”(林前十五14)基督若没有复活,我们也就没有复活了,也就不存在神的拯救和人的得救了(参林前十五17-18)。

正如在亚当里人人要死一次是个定命,复活也是在基督里之人生命的规律。“死既是因一人而来,死人复活也是因一人而来。在亚当里众人都死了;照样,在基督里众人也都要复活。”(林前十五21-22,约五28-29)。

(2)复活是生命的再现

生活是生命的活动。当圣经上用动词表达复活的时候,也表明了复活就是生命的再现,在旧约圣经和新约圣经也是一致的。请参阅诗七十一20,赛二十六19,可十六11,约十一25,罗十四9,启二十4-5。这些经节在说到复活的时候,都用了动词,说明复活就是生前生命状态的再现或显现。

生命第二种状态的人(亚当范畴和摩西范畴),在复活的时候就是他经过了死,脱离了原罪以后的生命的再现。生命第三种状态的人(耶稣范畴),在复活的时候是他新生命的显现,要得着基督复活的灵性的身体,变成生命第四种状态。因此有属土的复活和属天的复活的不同(参林前十五45-49)。

“基督是我们的生命,祂显现的时候,你们也要与祂一同显现在荣耀里。”(西三4)这节经文充分说明了,基督徒的复活是他们基督新生命的显现。

3,复活是神战胜了魔鬼

复活不是神的一项创造,复活是神的拯救、生命战胜死亡的结果,复活标志着神战胜了魔鬼。主耶稣舍了自己的魂,在人的生命中战胜了魔鬼(参来二14),在肉体中定了罪的罪(参罗八3),把人从魔鬼的死权下解救出来。当祂再来时,祂要捆绑魔鬼,最终要把魔鬼扔在火湖里,彻底战胜魔鬼。祂掌握了死亡和阴间的钥匙(参启一18),把人从死亡中解救出来,使死人可以复活。主耶稣说:“我就是复活。”(约十一25直译)祂完全掌握了生命的权力。

4,复活是生命吞灭了死亡

生与死是人存在的不同状态。不是死亡吞灭生命,就是生命吞灭死亡。复活就是生命吞灭了死亡(参林后五4)。

有人说:“人是生命与死亡的对立统一。”但是,人不是生命与死亡相反相成而成为一个人的。在罪侵入人的身体以后,罪也随着肉体遗传给了每一个人。死并不是当人死的时候死才突然来临的,死的反面势力——罪与生俱来。生命与死亡的互相吞灭在人诞生的那一刻就开始了。

因为人人都犯了罪,死就临到众人。只有等到神拯救人,除去人一切罪恶的时候,才能使人活过来。基督再来时,最后要毁灭的仇敌就是死(参林前十五26),到那时,“死被得胜吞灭”的话就应验了(参林前十五54,赛二十五8)。

5,复活是神的旨意、权柄和大能

人死了,就脱离了罪(参罗六7),人就有再活的可能。但如果没有神的拯救,人也活不起来,是神“叫死人起来,使他们活起来。”(约五21直译)人复活是神救恩的胜利。神怎样使主耶稣从死里复活,也要照样使信祂的人复活。

“那叫主耶稣复活的,也必叫我们与耶稣一同复活。”(林后四14,西二12-13)

“并知道祂向我们这信的人所显的能力是何等浩大,就是照祂在基督身上所运行的大能大力,使祂从死里复活,叫祂在天上坐在自己的右边。”(弗一19-20)

6,审判与复活

主耶稣说:“时候要到,凡在坟墓里的,都要听见祂的声音,就出来。行善的,得到生命的复活;作恶的,得到定罪的复活。”(约五28-29直译)

复活与审判在基督再来时是同时同步进行的:审判里有复活;审判就是分别是非善恶。复活里有审判,不是在审判以后神才叫人复活,而是在复活时就进行了审判。因此有生命的复活和定罪的复活、第一次复活与第二次复活之分。这是基督第二次降世时的重要工作。

在人生命的两极争战中,也就是在人自为的生活中,行得好就是人的自义;行得不好就是人的自罪(参创四7)。神要按人所行的审判人,人的行为不同,结局也不同,因此就有生命的和定罪的两种复活。

基督再来的时候,亚当范畴、摩西范畴、耶稣范畴的义人要复活,得到荣耀和赏赐。这是神救恩的重要内容。

复活是人生命历程的转折。复活以后,人又开始了新的、永恆的历程。有些人承受永远的生命;有些人承受永远的死亡。

7,复活的时间和次序

(1)复活的时刻

复活的时刻是主再来的时候。

“他们要看见人子,有能力,有大荣耀,驾着天上的云降临。祂要差遣使者,用号筒的大声,将祂的选民,从四方(原文是风),从天这边到天那边,都招聚了来。”(太二十四30-31)

“在亚当里众人都死了;照样,在基督里众人也都要复活。但各人是按着自己的次序复活:初熟的果子是基督;以后,在他来的时候,是那些属基督的。”(林前十五22-23)

保罗在谈到主再来时把“论到我们主耶稣基督降临和我们到祂那里聚集”(帖后二1)相提并论。我们的复活与基督降临是同时的,若基督不来,我们就不能复活。

“就在一霎时,眨眼之间,号筒末次吹响的时候。因号筒要响,死人要复活,成为不朽坏的,我们(在肉中活着的基督徒)也要改变。这必朽坏的总要变成(穿上)不朽坏的,这必死的总要变成不死的。这必朽坏的既变成不朽坏的,这必死的既变成不死的,那时经上所记‘死被得胜吞灭’的话就应验了。”(林前十五52-54)

“因为主必亲自从天降临,有呼叫的声音和天使长的声音,又有神的号吹响;那在基督里死了的人必先复活。以后我们这活着还存留的人必和他们一同被提到云里,在空中与主相遇。这样,我们就要和主永远同在。”(帖前四16-17)

“时候要到,凡在坟墓里的,都要听见祂的声音,就出来。行善的,得到生命的复活;作恶的,得到定罪的复活。”(约五28-29直译)耶稣在这里提到了“时候”。“时候”原文为指短暂的时刻,也就是保罗所说的“一霎时”;“眨眼之间”(林前十五52)。

在时代末了,基督再来降临的时刻像闪电一样的,从东边发出,直照到西边(参太二十四27)。这是园外时代的终结,是生命吞灭死亡、死人复活的时刻。

主耶稣曾经说过:“叫一切见子而信的人得永生,并且在末日我要叫他复活。”(约六40,44)“末日”就是最后的一天。是哪个最后的一天呢?是园外时代的最后一天。(参本书十三.1.3.《基督第二次降世的时间用语》)

(2)听基督的号令

“父怎样叫死人起来,使他们活起来,子也照样随自己的意志使人活起来。”“时候要到,所有在坟墓里的,都要听见祂的声音,就出来。”(约五21,28直译)

“因为主必亲自从天降临,发出号令,有天使长的声音,又有神的号;那在基督里死了的人必先复活。以后我们这活着还存留的人必和他们一同被提到云里,在空中与主相遇。这样,我们就要和主永远同在。”(帖前四16-17直译)

“我如今把一件奥秘的事告诉你们:我们不是都要睡觉,乃是都要改变,就在一霎时,眨眼之间,号筒末次吹响的时候。因号筒要响,死人要复活成为不朽坏的,我们也要改变。这必朽坏的总要变成(原文为穿)不朽坏的,这必死的总要变成不死的。”(林前十五51-53)

“他们要看见人子,有能力,有大荣耀,驾着天上的云降临。祂要差遣使者,用号筒的大声,将祂的选民,从四方(原文是风),从天这边到天那边,都招聚了来。”(太二十四30-31)

“第七位天使吹号,天上就有大声音说:‘世上的国,成了我主和主基督的国;祂要作王,直到时时代代的时时代代。……外邦发怒,你的忿怒也临到了;审判死人的时候也到了。你的仆人众先知和众圣徒,凡敬畏你名的人,连大带小得赏赐的时候也到了。’”(启十一15,18直译)

以上这些经文都告诉我们,死人复活是在主的命令之下,在一霎时,眨眼之间要成全的事。

(3)第一次复活与第二次复活

圣经上把园外时代末了、主再来时死人的复活叫作“头一次的复活”,第一次复活的有福了、圣洁了(参启二十5-6)。圣经上没用“第二次的复活”这个词,只说到“……这是头一次的复活。其余的死人还没有复活,直等那一千年完了。”(启二十5)在第一次复活没有份的人,他们是在千年时代完了,天地都不存在的条件下,由海、死和阴间交出来的死人。“我又看见一个白色的大宝座与坐在上面的;从祂面前天(单数的)地都逃避,再无可见之处了。我又看见死了的人,无论大小,都站在宝座前。案卷(多数的)展开了,并且另有一卷展开,就是生命册。死了的人都凭着这些案卷所记载的,照他们所行的受审判。于是海交出其中的死人;死亡和阴间也交出其中的死人;他们都照各人所行的受审判。死亡和阴间也被扔在火湖里;这火湖就是第二次的死。若有人名字没记在生命册上,他就被扔在火湖里。”(启二十11-15)(参本书十三.4.8《白色大宝座对死人的审判》)

(4)种什么,收什么

复活是生命状态在瞬间的转变,这个生命转变不是从无到有,而是在基督号令下的显现。过去不存在的人,就不会突然显现出来。

为什么复活的表现不同呢?“人种的是什么,收的也是什么。顺着肉撒种的,必从肉收朽坏;顺着灵撒种的,必从灵收永远的生命。”(加六7-8直译)“行善的,复活得生;作恶的,复活定罪。”(约五29)这节经文告诉我们,复活是收获,这是根据一个人种的是什么生命种子。生命的复活和定罪的复活是每个人的行为和自为的结果。自从罪入侵以后,人的生命两极化了。播种是人的自为,人要种什么是自己的选择;人一生的行为就是种子生长的过程。

对基督徒来说,即使有同样生命的种子,成长收获也不同(参太十三8),各自所表现的荣耀丰度也不同。有的人仅仅灵得救了,身体没什么荣耀,像火里抽出的一根柴(参林前五5,三15,摩四11)。“你所种的,若不死,就不能生。并且你所种的不是那将来的身体,不过是子粒,即如麦子,或是别样的谷。但神随自己的意思给它一个身体,并叫各个子粒,各有自己的身体。所有的肉(体)不是同样的,但人是一样,兽又是一样,鸟又是一样,鱼又是一样。有属天的身体,也有属地的身体。但属天身体的荣耀是一样,属地身体的荣耀又是一样。一个得日的荣耀,另一个得月的荣耀,再一个得星的荣耀,星和星的荣耀也有区别。死人复活也是这样:所种的是必朽坏的,复活的是不朽坏的。”(林前十五36-42直译)

8,亚当生命的复活与基督的复活

“或有人问:死人怎样复活,带着什么身体来呢?”(林前十五35)

复活是生命的再现,人生前的生命状态有属土的,有属天的,复活后表现也不同。有些人得到生命的复活,有些人得到定罪的复活,复活的次序也有不同。

(1)亚当生命的复活

保罗说:“头一个人是出于地,乃属土;……那属土的怎样,凡属土的也就怎样。”(林前十五47-48)保罗的这句话可以被理解为,亚当是属土的,亚当生命的复活也叫作“属土的复活”。他们复活后在千年国度里,作为属土的人在地上过地上的生活。(参赛六十五17-25,六十六22-24)。

不信复活的撒都该人曾向主耶稣提出一个问题:一个妇人曾嫁过同胞的七个弟兄,复活以后,她是谁的妻子呢?主耶稣回答他们说:“惟有配得那个时代,从死里复活的人,也不娶也不嫁,因为他们不能再死,和天使一样;既是复活的人,就成为神的儿子。”(路二十35-36直译)主耶稣所说的“和天使一样”不是指他们的生命与天使一样,而是说他们不娶不嫁、不能再死与天使一样。

是不是凡复活了的人都成为神的儿子呢?主耶稣在说明人复活的状态时,说到一个条件,即“惟有配得那个时代,从死里复活的人”,这就定了一个范围。在生命变成第二种状态以后,人类就分化了:有些人成为女人的后裔,有些人成为蛇的后裔;死人都要复活,但复活的情形不同,时间和次序也不同。“义和不义的都要复活。”(徒二十四15直译)“行善的,得到生命的复活;作恶的,得到定罪的复活。”(约五29直译)

亚当范畴与摩西范畴的义人,他们在生前看到神的应许,存着信心死了,在世时并未得到基督的生命(参来十一39),他们显现的是亚当的生命。他们是属土的、义人的复活(参路十四14,林前十五35-49)。他们都要在第一次复活的时候复活,得到生命的复活(参约五29)。他们在千年时代要与亚伯拉罕一同承受基督作王、神从创世以来所预备的国,一同在千年国度里坐席,得到永生(参罗二7,太二十五46,八11,路十三28-29)。在旧天地消逝后,他们的生命要改变,才能进入永恆的新天新地。义人复活(第一次复活)要进入千年时代的千年国度里,享受神的安息,过如伊甸园的生活。

恶人也要复活(第二次复活),但他们不配得“那时代”。“那时代”就是耶稣基督作王统治的千年时代。其余的死人(参启二十5),他们要在千年时代结束、天地都消失以后,在白色大宝座前接受审判。若是名字没记在生命册上的,要进入第二次的死。

“第一次的复活”是在主再来、千年时代开始时;“第二次的复活”要等到千年时代完了时,相隔一千年。(参本书十三.3.2《千年国度与千年时代》)

(2)基督的复活

主耶稣的生命与亚当范畴人的生命不同,死的原因不同,复活也不同。复活是耶稣基督生命历程中最重要的转变。

“没有人夺我的命去,是我自己舍的。我有权柄舍了,也有权柄取回来。这是我从我父所受的命令。”(约十18)亚当范畴人的死是因为罪;主耶稣没有罪,祂的死是祂按神的命令为救赎我们将魂舍去。主耶稣道成肉身,为要拯救世人,祂的生是为了死,祂的死是为了复活,这是神的旨意。

“神却将死的痛苦解释了,叫祂复活,因为祂原不能被死拘禁。”(徒二24)祂的复活是因祂的生命不能被死拘禁,祂的生命战胜了死亡和阴间。神没有将祂的魂撇在阴间,也不叫祂的身体见朽坏,叫祂复活了(参徒二27,32),这是神公义审判的结果。

基督的复活是“属天的复活”,与亚当范畴人的复活的另一个不同是祂复活的身体改变了,祂的身体成了灵质的身体。圣经说:“你是我的儿子,我今日生你。”(诗二7,徒十三33,来一5,五5)这个“生”显然是指着基督的身体。因此,祂复活的身体被称为“荣耀的身体”(腓三21)。所以我们把主耶稣复活以后的生命称做第四种生命状态。(参本书一.4《人生命的状态及发展变化》)在这个生命中,“神已经立祂为主,为基督了。”(徒二36)祂在复活以后,曾将身体显给门徒看。祂的身体仍然可以摸得着,看得见,也能吃东西,但不受物质条件的限制。祂在这种生命状态下,在众目之下升天,带着这样荣耀的身体回到天上的父那里,坐在父的右边(参可十六19)。祂怎样往天上去,还要怎样再来(参徒一9-11)。

基督的复活是头生的。基督的复活使祂的身体超越了旧创造。基督的复活表明祂就是道路、真理、生命,若不藉着祂没有人能到父那里去。我们若没有重生就不能得到基督的复活,就不能到父那里去。我们受洗归入了基督,就是归入了祂的死,也要得到祂的复活(参罗六4-5,弗一19-20)。“属天的怎样,凡属天的也就怎样。”(林前十五48)

9,从亚当生命的复活到基督的复活

“我们若靠基督,只在今生(这个生命)有指望,就算比众人更可怜。”(林前十五19)保罗这样说,是要区别基督的复活与亚当生命的复活本质上的不同。基督徒的复活也不是亚当“这个生命”了,我们盼望的是有基督的复活。

(1)从亚当生命的复活到基督的复活

耶稣基督降世为人,经历了人的生、死、复活的过程,祂为什么要生了又死,死了又复活呢?因为祂必须这样作,才能完全拯救人。耶稣的生是为拯救人的生(在人的重生上拯救人),祂死是为了拯救人的死(在人的死上拯救人),祂埋葬是为了拯救人的埋葬(在人的埋葬里拯救人),祂去阴间是为了拯救阴间里的人(在人去的阴间拯救人),祂复活是为了拯救人的复活(在人的复活上拯救人),祂升天是为了给人开辟人通到神那里的道路,祂在那里作中保是为了保证人向神道路的畅通。祂还要再来,叫凡属祂的也都得到基督的复活。

神拯救人,就是要使信的人脱离亚当的生命进入基督的生命。所以说:“我们既有属土的形像,也必有属天的形像。”(林前十五49直译)从这句话里我们看见,亚当的生命是我们的基础,亚当的生命可以向基督的生命转变,我们的复活也可以从亚当生命的复活转变成基督的复活,这就是救恩的奥秘。保罗说:“我如今把一件奥秘的事告诉你们。我们不是都要睡觉,乃是都要改变,就在一霎时,眨眼之间,号筒末次吹响的时候。因号筒要响,死人要复活,成为不朽坏的,我们也要改变。这必朽坏的总要变成不朽坏的,这必死的总要变成不死的。这必朽坏的既变成不朽坏的,这必死的既变成不死的,那时经上所记‘死被得胜吞灭’的话就应验了。……感谢神,使我们藉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胜。”(林前十五51-57)这是指基督再来时第一次人的复活。

(2)“凡属天的也就怎样”

“首先的人亚当成了有灵的活人(活的魂);末后的亚当成了叫人活的灵;……头一个人是出于地,乃属土;第二个人是出于天。那属土的怎样,凡属土的也就怎样;属天的怎样,凡属天的也就怎样。”(林前十五45-48)

凡属亚当的都是亚当所生的;凡属基督的都是圣灵所重生的(参罗八9)。属基督不仅是地位上的改变,也是生命上的改变。当我们的身体得赎、复活了以后,我们就进入了生命的第四种状态,与基督的第四种状态一样了;虽然荣耀的程度、生命的丰盛程度仍然不能与基督相比。那时我们可以说是进入了“属天的怎样,凡属天的也就怎样。”的境界了。神的救恩目的是“要领许多的儿子进荣耀里去。”(来二10)这里的荣耀指的不是别的,乃是基督复活生命的荣耀。

保罗接着说:“我们既有属土的形状,将来也必有属天的形状。”(林前十五49)这里有一个从归属到属性转变的过程。我们原来是属亚当的,本质上是属土的,而且继承了亚当生命的第二种状态。但神的救恩让我们今天可以因信靠耶稣基督的拯救和恩典,归属基督,与基督联合,我们的生命被神改变更新,成为属天的了。到复活的时候,就按“属天的怎样,凡属天的也就怎样。”的定律,得到属天的复活。神要照祂在基督身上所运行的大能大力让我们复活(参弗一19)。“将我们这卑贱的身体改变形状,和祂自己荣耀的身体相似。”(腓三21)

基督徒在得救进程中今世最高只能达到身体“活过来”。当基督再来时,已死的要复活,活着的要改变,身体重生,得到灵质的身体,生命改变成为第四种生命状态,被提到空中与主相遇。那时,拯救进程第四步就完成了。(参林前十五49-54)

“基督是我们的生命,祂显现的时候,你们也要与祂一同显现在荣耀里。”(西三4)这节经文字字都充满了复活的真理:

1)基督是我们的生命。我们重生了,生命不再是亚当的了,不再是属土了,我们的生命已经是基督的生命了。基督的生命是复活的生命。

2)显现。不要以为复活只是将来的事,每一个基督徒必须在地上完成自己的得救进程,使自己的生命在基督里长大。我们复活的生命是今天得到的,但要到主再来的时候才显现出来。我们将来能在多大程度上显现出基督的生命取决于我们今世得到了多少,将来复活的时候,就显现出多少。每个人的生命本质是一样的,但荣耀的丰富不一样(参林前十五40-49)。

3)一同。“一同”是一条基督徒今天要走的道路。自从我们接受基督的那一天起就归入基督、与基督联合、与基督凡事“一同”了,经过一路的一同藏在神里面(西三3)、一同受苦(腓三10,罗八17,彼前四13,启一9)、一同活过来(弗二5,西二13)、一同复活(弗二6,林后四14)、一同显现(西三4)、一同作王(提后二12,启二十4,6)、一同得荣耀(罗八17)、一同坐在天上(弗二6)。

主耶稣说:“我去原是为你们预备地方去。我若去为你们预备了地方,就必再来接你们到我那里去,我在哪里,叫你们也在那里。我往那里去,你们知道;那条路,你们也知道(有古卷:我往那里去,你们知道那条路)。” 耶稣说:“我就是道路、真理、生命;若不藉著我,没有人能到父那里去。”(约十四2-4,6)所以说,基督从死到复活的生命和生命历程就是到神那里的道路。

(3)十字架是从亚当生命到基督生命的转折点

亚当的生命与基督的生命,一个是属土的,一个是属天的;一个是旧创造的,一个是新创造的,前者怎样才能转变成后者呢?属土的怎样才能变成(穿上)属天的,旧创造怎样才能转变成新创造呢?这个转折点就是十字架。

耶稣基督在十字架上以死战胜了死,又复活得了灵质的身体。十字架成了从死到生,从旧生命到新生命的转折点,使亚当的复活变成基督的复活,使属土的复活变成属天的复活。

父神“藉耶稣基督从死里复活重生了我们”(彼前一3)。复活是显现,我们亚当的生命必须重生,才能有基督的复活的生命。我们必须归入基督的死、与基督同钉十字架、与基督同死,才能有基督的复活(参罗六3-11),这是从属土的变成属天的、从旧创造的变成新创造唯一的方法和道路。

主耶稣的生是道成肉身,是一个突破。主耶稣经过在十字架上的死到复活是又一个突破。十字架也是我们从亚当生命到基督生命的转折点。十字架是基督的凯歌和荣耀,也是我们的凯歌和荣耀。

从亚当的复活到基督的复活是我们得救的进程,基督的复活是我们的标竿(参腓三13-14)。

10,使徒保罗的榜样

保罗在讲到复活时说:“弟兄们,你们要一同效法我,也当留意看那些照我们榜样行动的人。”(腓三17)保罗是我们效法基督的榜样和典范。

使徒们传道的时候,就有人不信复活,有的人也说复活的事已过(参提后二18)。其实他们是不相信基督的复活,也不相信人的复活。保罗为复活的真理作了美好的见证,辩明了复活的必然性。复活是所有基督徒的盼望,“我们若靠基督只在这个生命有盼望,就算比所有的人更可怜。”(林前十五19直译)

保罗不仅辩明了复活的真理,并且说明了复活在救恩真理中的地位(参林前十五4,14),复活是神拯救的最高目标。保罗自己也是努力完成这一步进程(参腓三10-16)。

保罗在《腓立比书》中给我们指出:

(1)“认识基督是超越一切的。”(腓三8直译)拯救进程第四步是超超救恩。如果对基督和祂的复活没有这个认识和看见,怎能得着基督呢?只有在信心里看到基督是超越一切的,是超了又超,一超再超的救恩,有基督那样荣耀复活的盼望,才可能得着基督,才能有为祂丢弃万事,看作粪土的人生观。

(2)“晓得祂和祂复活的大能。”(腓三10直译)如果不相信复活,像许米乃那样,怎能进到拯救进程第四步呢?晓得基督是复活了的耶稣和祂的大能,才能认识基督是谁。这里的“晓得”不是知识问题,而是信和经历的问题,是在复活的灵里感知祂复活的大能,这个大能是胜过罪和死的大能。基督是复活初熟的果子(参林前十五20-23),神的大能也能叫我们像耶稣基督一样复活(参林后四14,弗一20)。

(3)“和祂一同受苦,效法祂的死。”(腓三10直译)这里的“一同受苦”,有分受的意思,与《罗马书》八章17节“一同受苦”是同一个意思的。表明我们要与基督联合,归入祂的死,与祂同钉十字架。受苦的标准是“效法祂的死”(参罗六3-11),所受的是同一个苦,我们受苦必须达到向罪死的程度,才符合基督的标准,才可以说:“或者我也可以达到从死里复活。”(腓三11直译)这是保罗在拯救进程第四步的追求。

(4)“我乃是追求。”(腓三12直译)要得到第四步的救恩,不是只凭对基督的复活有了认识就行了;在信心的基础上,还必须跟上行动,这个行动就是追求,背着十字架跟随耶稣(参路九23-24),走基督十字架的生命道路。这样才可以“得着基督耶稣所以得着我的。”(腓三12)

(5)“不认为自己已经得着了。”(腓三13直译)“学生不能高过先生,仆人不能高过主人。”(太十24)对于我们基督徒来说,大部分还在拯救第二步上努力,没有达到第三步的向罪死了及第四步的活过来。我们永远是学生,是仆人,基督永远是我们的标竿,我们永远是基督的追求者。

(6)“忘记背后,努力面前的。”(腓三13)把万事都看作粪土,丢弃万事,把那些认为可以自夸的,先前以为与我有益的,因基督都当作有损的。只看见基督的标竿,只看见面前荣耀的复活,我们才能把万事看作是粪土和有损的,才能卸下肩上的包袱,以最快的速度向前奔跑,得着神在基督耶稣里从上面召我来得的奖赏(参腓三14)。

(7)“等候救主,就是主耶稣基督从天上降临。”(腓三20)我们要有信心,也要有盼望。“我们得救是在乎盼望。”(罗八24,林后四18)盼望就是在信里已看见,还在等候,等候救主第二次降世时我们的身体得赎。“祂要按着那能叫万有归服自己的大能,将我们这卑贱的身体改变形状,和祂自己荣耀的身体相似。”(腓三21)我们现世所能得着的最高地步是“活过来”,要得着“复活”,就要等到基督再来,这就是我们“等候所盼望的义”(加五5)。这个义不是拯救第一步的称义和第二步的律法的义,也不是第三步的灵成为生命的义(罗八10),而是我们与基督一同显现在荣耀里所显出复活生命的义。那时我们所得到的是“超了又超、极重永远的荣耀。”(林后四17直译)

保罗给我们留下了美好的榜样,使我们知道应当如何追求生命长进和得到得救进程第四步的救恩。对我们来说,还有什么能比这个得救的最终目标更重要呢?

“所以我们中间,凡是完全人总要这样地意念;若在什么事上意念别的,神也必以此启示你们。然而,我们到了什么地步,就当在那一步上行动。”(腓三15-16直译)

“我们却是天上的公民身份,并且等候救主耶稣基督从天降临。祂要按着那能叫万有归服自己的大能,将我们这卑贱的身体改变成与祂荣耀的身体相似的形状。”(腓三20-21直译)

十二.9基督与教会成为一体是极大的奥秘

1,耶稣范畴与教会

(1)耶稣范畴

世界上所有的人,不论是犹太人,还是希利尼人,自主的,为奴的,只要他们悔改,相信耶稣基督,神的救恩就临到他,他就成为一个重生得救的人,归入基督,进入了生命的第三种状态,属于耶稣范畴了。这是从神的拯救方法和他们的生命状态说的。

摩西范畴出现后,与亚当范畴在历史上并存,各走各的道路。在拯救上,神对这两个范畴是分别对待的,神并不用律法对待律法以外的人(参罗二12)。

当耶稣基督成功了救恩后,听到福音并接受祂救恩的只是亚当范畴和摩西范畴里一部分人,他们得救后进入了耶稣范畴。这三个范畴的人同时并存,同时并进。

神拯救世人的基本原则是一样的,义人必因信得生,基督是这三个范畴共同的救主。基督再来时,祂要审判报应这三个范畴的人。

(2)耶稣范畴与教会

耶稣范畴与教会是什么关系,为什么要同时提出这两个概念呢?

“教会”是指归入基督、在基督里的人的一个属灵实体,是从与基督在新生命里的关系来看。耶稣范畴是从救恩的角度来看。

凡信主的人,都在一位灵里受洗归入基督,成了一个身体,这就是教会(参林前十二13)。凡属这个身体的都是一个肢体,与头基督和整个的身体都在一个灵里(参林前六17)

“教会”是灵质的存在,不被物质的世界和时间所限,不仅包括了现在活着的基督徒,也包括了“睡了”的基督徒。从耶稣的门徒开始,直至最后一个得救的基督徒都在灵里属于这个教会。彼得、约翰、保罗活着,我们也活着,我们同为肢体。真正的教会现在已经进入了新创造的新历史,进入了神的国,已经与基督和神在一起了(参西三3,路十七20-21)

地上的教会,如圣经上所说的罗马的教会、哥林多的教会、加拉太的教会、以弗所的教会等等都是指在生命第三种状态里耶稣范畴的人组成的教会。

在园外时代,耶稣范畴的基督徒在生命第三种状态里活着,他们的新生命属于教会,但因他们都有亚当旧创造的肉身,受到时间和物质条件的限制,所以教会也表现出地上的存在形式。在地上的教会中有圣灵的工作,也有基督徒在肉身方面的组织或联系,撒但也会钻到地上的教会里来。况且,参加地上教会活动的人,也不一定都是真的已经重生得救进入耶稣范畴的。所以说,地上的教会是过渡性的。

2,基督与教会成为一体是极大的奥秘

在讲到基督与教会的关系时,保罗用了旧创造生命体制的比方:“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肉。这是极大的奥秘,但我是指基督和教会说的。”(弗五31-32直译)

旧创造生命的奥秘是二人成为一肉。人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这是神在旧创造里所安排的生命体制。神照着自己的形像和模式造了亚当这个“原人”,又从他身上取下肋骨中的一条,造成一个女人,这是神的作为,也是亚当自身的生命经历。他认识到了这一点,他说:“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神从亚当分造了夏娃,又使他们成为一体(肉)(参创二21-24),使亚当的生命生生不息。这里面蕴藏人自己莫明其妙的、不是出于自己的意志的奥秘。人不断地结婚生子,生养众多,这是旧创造生命的存在形式和运动规律,暴发出了旧创造生命的巨大能力,这都是神定的。但神为什么这样计划祂的创造,奥祕则是隐藏在神里面。

“与主联合的,便是与主成为一灵。”(林前六17)这是极大的奥秘,是神的救恩和新创造的奥秘。如何与主联合?我们信基督就是接受基督,接受基督就接受了基督的灵,归入基督,在基督里了(参罗八9-11,约壹五12,四13,15,本书十二.6.4《怎样生命称义》)。

在新创造里,生命和生活方式与旧创造不同了。像以色列人出埃及,过了红海,受洗归入摩西一样(参林前十2),我们作为外邦人也出了世界,受洗归入了基督(参罗六3)。神的一切应许、恩典和拯救都是神在基督里赐给我们的,我们归入基督,与基督的联合,不是在旧生命里,不再是亚当与夏娃的连合成为一体(肉),而是与主联合成为一灵。这不只是个地位的问题,而是新生命的规律。我们这些归入基督、有了基督生命的人的集体就是教会,基督是教会的头(参弗五23)。

十二.10敬虔的奥秘——成圣之路

“神的奥秘就是基督。”(西二2)神藉着保罗向我们启示了一系列基督的奥秘(参罗十六25-27),都是有关救恩以及我们得救的大事。其中许多奥秘是关乎教会和以色列的,唯有“敬虔的奥秘”(参提前三16)是关乎基督徒个人得救进程的。

保罗在“教会书信”里提到关于“敬虔”的事不多,但在给提摩太和提多的个人书信中,则多次提到“敬虔”的事,可见“敬虔”是新生命应有的表现和状态,对于基督徒个人得救进程非常重要。

我们得救归入基督,不仅是地位上的变化,也是生命上的变化;与基督不仅是生命上的联合,也是生命历程上的联合;不仅要称义,还要成义成圣。感谢神,藉着保罗揭开了敬虔的奥秘,指出基督徒如何靠着圣灵和神的恩典,走基督生命的道路。(参本书三.5《称义》,十.9《神救恩的两个方面:除罪与重生》,十.10《神的拯救是分层次、分步进行的》)

1,敬虔的奥秘

敬虔既然属于奥秘,所以我们就不能用旧约中人对神的敬畏和虔诚去理解敬虔了。对基督徒,“敬虔”则有了新的内涵。保罗用一句话揭示了“敬虔的奥秘”,他说:“毫无异议,敬虔的奥秘是伟大的,祂在肉中被显明,在灵里被称义,被天使看见,在各民族中被传扬,在世界上被相信,在荣耀里被接去。”(提前三16直译)保罗没有直接说明敬虔是什么,而是说了耶稣基督的生命和祂的生命历程,从祂道成了肉身,直到被接升天为止。神的救恩就是耶稣基督生命和祂的生命历程(参林前十五1-4),我们归入基督,与祂联合,有了基督的生命,也要走基督生命的道路,就必然有基督生命的表现。把敬虔与耶稣基督的生命历程联系起来,这就是奥秘所在。

对基督徒来说,得救后生命的成长道路是与耶稣基督的生命历程相对应的。如何达到“敬虔”也就是如何在得救进程中与耶稣基督的生命历程结合(活出)的问题。保罗在讲到敬虔的奥秘的时候,只把耶稣基督的生命历程讲到基督被接升天为止,因为这是耶稣基督在地上迄今为止已完成的历程。祂的生命历程标志着我们的得救进程所能达到的程度,我们的得救进程不能超越基督的生命历程。在《罗马书》八章我们看见,基督徒今世最高只能达到拯救进程第四步的“活过来”(参本书十二.7《拯救进程第四步》),我们身体要到基督再来时才能“复活”。

敬虔不只是我们的行为表现,也是新生命的状态,是以有基督的生命为根基,以耶稣基督的生命历程为发展模式。在圣灵的工作下,在整个得救进程中,我们都要以敬虔的态度和情操,以基督的生命历程为标竿去追求得救的前进,并与从肉体来的不敬虔争战。因为不敬虔就是犯罪,就是肉体、世俗的情欲(参多二12)。

2,操练自己达到敬虔

敬虔是成圣的道路,是要在圣灵的帮助指引努力追求的。

敬虔的态度从哪里来?亚当范畴的人和摩西范畴的人的敬畏和虔诚来源于神给予亚当生命的正面本质──原义,是按照本性良心或律法的规范去行。我们今天不再根据亚当生命去完成得救,我们已经有了基督的生命,有基督的生命是我们得救的基础,基督的生命历程是向罪死,向神活的历程,也是我们新生命成长的道路,这是对敬虔、对神、对一切事物、对自己的得救进程认识的出发点。

我们的得救是在我们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之下进行的,我们的敬虔也同时面对内外两种环境的。“敬虔”除了对神以外,还要对人、对事、对自己(参提前五4,六,四7,彼后一6)。敬虔是生命长进必须具备的表现、状态和情操,当我们的生命还存在两极性的时候,正如我们在得救的每一步所要解决的问题一样,我们也必须用敬虔去战胜一切内在和外在不敬虔的因素。

不敬虔就是罪(参犹15,18,罗一18,十一26,五6,彼前四17-18,彼后二5,三7)。基督徒在得救的进程中,在原罪没有除去之前,就有犯罪、出现不敬虔的可能,所以我们要“除去不敬虔的心和世界的情欲,使我们可以清醒地、义地、敬虔地生活。”(多二12直译)

保罗用身体的操练作比方,敬虔如身体生命的健康,可以通过操练得到加强,这说明敬虔要结合新生命的成长、成熟和壮大,是要努力去推进的(提前四6-11)。这也就是彼得所说的“勤奋”(参彼后一5,10)。

至于怎样操练达到敬虔呢?保罗在解释了敬虔的奥秘以后,怎样操练就已经清楚地告诉我们了。敬虔奥秘的内涵就是耶稣基督的生命历程,这个历程是与我们得救的进程相对应的,我们得救就是与主的生命历程接轨,归入基督,与基督联合,走一同的道路,这就是敬虔的奥秘。

“敬虔”不仅是个态度和情操,也必须是个行动,与圣灵的工作是分不开的。这就是我们在《罗马书》八章所看见的圣灵一步一步的工作和我们的行动。我们今天的敬虔是配合拯救进程同步进行的,到了什么地步,就当照着什么地步行(参腓三16)。我们不能超越自己的得救所达到的程度去表现敬虔。我们在拯救进程第二步上,就不能表现出拯救进程第三步的生命状态;在第三步上也不能表现出第四步的生命状态。

敬虔的程度实际上就是我们生命得救进程,表现出来就是我们基督生命的身量(参弗四13),所结的果子就是圣灵的果子(参加五22)。我们应当靠着圣灵,在生命的道路上向着基督的标竿直跑。

我们再也不是像法利赛人靠着克制肉体去表现故意谦虚和敬拜天使,这等人拘泥所见过的,随着自己的欲心无故地自高自大,仍像在世界中活着,服从那不可拿、不可尝、不可摸等类的规条(参西二18,21)。他们“有敬虔的外貌,却否定了敬虔的能力。”(提后三5直译)“这都是照人所吩咐、所教导的。说到这一切,正用的时候就都败坏了。这些规条使人徒有智慧之名,用私意崇拜,自表谦卑,苦待己身,其实在克制肉体的情欲上,是毫无功效。”(西二22-23)这种在肉体上所下的工夫,与敬虔毫无共同之处。

彼得说:“神的神能通过对那召我们达到荣耀和美德的主的认识,已将一切关乎生命和敬虔的事赐给我们。因此,祂已将那又宝贵、又极大的应许赐给我们,叫我们逃脱世界上的情欲败坏,就可以成为神本性的分享者,正因这缘故,你们要全力的勤奋。有了信心,又要加上德行;有了德行,又要加上知识;有了知识,又要加上节制;有了节制,又要加上忍耐;有了忍耐,又要加上敬虔;有了敬虔,又要加上爱弟兄的心;有了爱弟兄的心,又要加上爱……所以弟兄们,要勤奋,使你们所蒙的恩和拣选坚定不移。你们若行这几样,就不至失败。这样,必叫你们丰丰富富地进入我们主救主耶稣基督永远的国。”(彼后一3-11直译)彼得把敬虔列在重要的地位。

因此,敬虔的实质就是我们在圣灵的帮助带领下,在拯救进程中新生命所应有的表现和情操,以及相应的行动。

3,敬虔有今生和来生的应许

“在敬虔上操练自己。操练身体,益处还少;惟独敬虔,凡事都有益处,因有今生和来生的应许。”(提前四7-9)

“今生”就是现有的生命,就是我们仍然“在肉身中活着”的第三种状态的生命(参加二20,腓一22,24)。我们身体的部分仍是旧亚当的,这个身体是暂时的,是过渡性的,是必死的、必朽坏的。虽然如此,我们对属于亚当的身体,仍要靠主耶稣基督的救恩去正确地对待它,要攻克它,叫身服我,把它与基督同钉十字架,使罪的身体灭绝,这才是身体得救之路。

敬虔对我们“来生”,更有永久的益处。我们的新生命今生在地上达到什么程度,将来复活时就显现出什么样子,这与我们今生的敬虔是一致的(参本书十二.8.2.(2)《复活是生命的再现》)。这一切的益处就是神拯救我们的目的,是神的应许,也是神对我们的保证。因此,我们不应当把敬虔仅仅看作是今天的事。敬虔是我们今天出于基督的生命,在拯救进程上所取得、所作成的工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