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义和自义
前面我们讨论了有关罪的一些问题,罪是外来的、后来的危害生命的因素。神造的人本来是好的,原有的品质是义的。神的救恩不仅要拯救我们脱离罪,还要让我们称义,成为义。
三.1原义与自义
1,“义”是什么?
按字义来说,“义”是“好的”、“正确的”、“公正的”,义不仅指本质和表现的属性,也指关系等方面的特性。“义”有其完美性,只有神是义的(参可十18)。圣经中所说的义是按神设立的标准而言。
2,“原义”与“自义”
从人的本质而言,亚当在当初从生命到行为都有神所赐的品质,神造的人在当初是好的、义的,人与神的关系也没有隔阂。我们把神造人时人生命本质中原有的正面性叫作“原义”。“原义”是人本来的性质,是人固有的属性,是生命的本质,是人安身立命的基础,人只要有生命就有原义。从人的行为而言,生命中义的本质和属性在生命的活动上的表现出来,就是“自义”。
↑三.2 原义是神的义在人被造生命里的体现
原义来自神的创造。人的本质和本性是出于神的创造,神按自己的形像和模式造了人,人的“原义”是神的创造和属神的标记。因此,人的本质和本性就是神的义在创造中的体现。神看亚当是“好的”和“甚好”(参创一31),这是神对亚当切合实际的评价和定性。神所创造的以人为首万物的正面性都体现了神的义(参诗五十6,九十七6)。
人的原义虽然是神在创造中所体现的义,但不能说这就是神的义,人的原义是被造时赋予的,不是人自有的,神是人原义的本源。当重生得救时,神要把神的义加给人(参罗三22)。
↑三.3原义在人里面的功用
1,原义的直接功用——支持生命
对生命而言,原义的直接作用表现在生命的存在。人生命的本质、机制、机能若是好的,就表现为活的。原义的功用是生命本质层面的,是自动的、不受人意识控制的。罪侵入以后,人的生命变了,人的原义并没有消失,但功能不能正常发挥了。
2,原义的间接功用——产生义行
原义像人自己的法则,它规范着人生命的存在和活动。这个法则不是死的、字句的,而是灵质的、生命的。原义通过人的生命机制、生命机能自动地发挥着它的功用,表现为人内在和外在义的行为,这就是人的自义。
↑三.4自义
这里说的“自义”是指人的义,指人义的活动,也就是义行,不是指自以为义。
1,自义是原义的表现
既有生命,就有生命的活动;既有原义,就有原义的表现(参太十二35,路六45)。原义的生命活动在行为上表现出来就是人的自义。生命活动是从生命的基层灵和肉体发起的,人的本性就是原义的表现,良心又是本性的机能在自觉意识层面的表现,按照神造的本性的行为就是人的义行(参罗二14-15),就会表现为爱心,义行和对神的信心。(参本书四《人生命里的活动和争战》)
2,人的义行不能达到神的标准
罪侵入人以后,因原罪的作用,世人都犯了罪,人的原义不能正常地发挥。没有一个人在本质和行为上是绝对义的(参罗三10,罗五12)。既使人能表现一点自义也不过像污秽的衣服一样(参赛六十四6),不能达到神义的标准。因此没有一人的行为完全是义的,没有一个人能靠行为称义。
3,人的信被神算为人的义
“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罗四3)“他的义”是指人的义。希伯来书十一章列举了许多古时的义人,他们的信就被算为他们的义,(来十一4,亚伯因着信献祭给神,便得了“称义的见证”,应译为“算为义的见证”。)
世人都犯了罪,世上连一个义人也没有。在神的恩典之下,神称信神的人为义人,因为他们得到神的救赎和赦免。“惟有不做工的,只信称罪人为义的神,他的信就算为义。正如大卫称那在行为以外蒙神算为义的人是有福的。他说:得赦免其过、遮盖其罪的,这人是有福的。主不算为有罪的,这人是有福的。”(罗四5-8)
↑三.5 称义
“称义”是个法律上的用词,就是被算为符合义的标准,或被宣称为无罪。圣经中所说的称义是指神称接受救恩的人为义。定罪是审判的结果;因信称义不是审判的结果,而是赠与的,是恩典。
我们在讨论罪的时候谈到,罪不仅是行为上的问题,也是生命上的问题。称义也是这样,不仅是地位上的,也是本质上的;不仅是行为上的,也是生命上的。神救恩的最终目的不仅使人“称为义”,更是“成为义”(参罗五19)。下面我们主要从行为和生命两方面来看称义。
1,称义的必要
神造的人在当初从生命到行为,以及与神的关系都符合神创造的标准,是好的,是义的,所以称之为义人是名副其实的。但是,当罪侵入以后,促使人犯罪,使人成为罪人。人人都要面临神的审判。并且,罪的赎价极高,也没有人可以代赎别人。
罪的工价就是死,死就临到众人。在神的审判台前,若没有被称义,就会面临死亡。神为以色列人设立的律法是神的救恩,其中有称义的应许,人若完全遵守就可以得到律法的义。保罗在罗马书证明了,“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罗三20)世上没有一个人靠自己的行为称义。
神设立了基督的救恩,就是为了解决人的罪和称义的问题,使人脱离死亡,得永生,恢复与神的关系。
2,称义的权柄在神
人需要被称义,但人不能自称为义,审判的权柄在神。保罗说:“我虽不觉得自己有错,却也不能因此得以称义;但判断我的乃是主。”(林前四4)
称义的标准是神设立的。人不能靠自己达到神义的标准,被神称为义要靠神的救恩。神称义的人也没有谁可以再定他们的罪(罗八33-34)。
3,因信称义
因信称义是神设立的救恩。广义地讲,“因信称义”是因信(藉着信)得到神的救恩,被神称为义;狭义地讲,指得救的第一步,因信耶稣基督的救赎,先前所犯的罪得蒙赦免,神的义加给人,白白地被称为义人。
“就是神的义,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并没有分别。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如今却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地称义。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藉着人的信,要显明神的义;因为祂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好在今时显明祂的义,使人知道祂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既是这样,那里能夸口呢?没有可夸的了。用何法没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吗?不是,乃用信主之法。”(罗三22-27)
“你们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这并不是出于自己,乃是神所赐的;也不是出于行为,免得有人自夸。”(弗二8-9)
(1)因信称义是蒙神的恩典
“本乎恩”是说救恩是神的恩典,是神主动设立的救赎方法,不靠行为,白白得来的。
(2)人的信
“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罗四3)这里“信”是指人的信,“义”是指人的义说的。“因着信”是藉着人的信的意思。“信主之法”的“法”是指律和法则。信基督得救的法则是神设立的、预定的、使人得救恩的途径(参弗一5,11-12)。人的信就被神算为人的义,被神看为义人,“义人必因信得生”(罗一17)。
(3)因耶稣基督的救赎
我们信基督,归入基督,与基督联合的结果是:我们的罪归在耶稣基督身上,祂担当了我们的罪,使我们的罪得赦,神不再看我们为罪人,这是从消极方面,从地位上讲的。
(4)神的义加给人
神就是义,义是神的本质。“神的义”可指神的公义,圣洁,慈爱等,表现在神义的属性和义的作为。从积极方面讲,“就是神的义,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并没有分别。”(罗三22)人的信被神算为人的义,但人的义不等于称义的义,因为人即使有义也达不到神的标准。称义的义是因为神的义加给人,因此才能达到神称义的标准。人被称为义是因为在基督里得蒙救赎,因而得到称义的地位。重生以后,因神所赐的圣灵内在,人就有了神公义的属性;在行为上,就能活出新生命的样式。这是生命上的变化。
“但你们得在基督耶稣里,是本乎神,神又使祂成为我们的智慧、公义、圣洁、救赎。”(林前一30)
“神使那无罪(无罪:原文作不知罪)的,替我们成为罪,好叫我们在祂里面成为神的义。”(林后五21)
“耶稣被交給人,是为我們的过犯;复活,是为叫我們称义。”(罗四:25)
“因基督也曾一次为罪受苦(有古卷:受死),就是义的代替不义的,为要引我们到神面前。按著肉体说,祂被治死;按著灵性说,祂复活了。”(彼前三18)
因信称义是神在基督里设立的赐恩典的法则,是赐生命灵的律。按照人的行为,没有一个人可以在神面前称义,但神设立了救恩,藉着耶稣基督的救赎,在行为以外,在律法以外,使凡信祂的人称义,这完全是恩典,不是人行为的结果。
4,称义的结果
称义的人就不再定罪了,脱离了咒诅和刑罚(那极大的死亡),出死入生。神的义加在信的人身上,被算为义人,与神和好,进入恩典之中,得到圣灵,得到儿子的名分,并在神的产业上有份。
“我们既因信称义,就藉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与神相和。我们又藉着祂,因信得进入现在所站的这恩典中,并且欢欢喜喜盼望神的荣耀。”(罗五1-2)
5,称义与成圣
“称义”与“成圣”这两个概念有很多共同特点,是得蒙救赎一件事的不同方面(参罗六16,19),圣经中常常相提并论:
称义与成圣都是靠神恩典的拣选,基督的救赎,圣灵的工作,藉着人的信得到的。(参林前六11)
称义与成圣都是在相信耶稣基督时就得到的,但在真理上有次序的分别,脱离了罪才能成为圣洁。
称义与成圣都先有地位上的改变,最终达到本质上的改变,需要一生的过程。
称义与成圣都可以从生命和行为层面来看。
“义”多是从属性方面来看,“圣”多是从分别出来归属神方面来看。
6,行为称义与生命称义
称义是针对罪来说的。自罪是行为上的,原罪是生命上的,称义的方法也不同。对于自罪,人欠了罪债,负有罪责,因为耶稣基督的代赎,神赦免了人的罪责,神不再看属基督的人为罪人。这是行为方面的称义,是地位上的改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因信称义。但是对于生命中的原罪,就不是用赦免能解决的,要归入基督的死,与基督同死,向罪死,才能得到生命的称义,这是指旧生命的变化。罗五18“称义得生命”原意为“生命称义”justification of life。(参本书十二.6《再论原罪与生命称义》)
↑三.6 恩典通过义统治
“恩典通过义统治,(叫人)通过我们的主耶稣基督达到永生。”(罗五21直译)
神一切的拯救工作都是在恩典的大环境中、以恩典的方法进行的,救恩显明了神的义。在神救恩的实施中,处处都有义并行,人的信被神算为义。如果人在恩典中不高举义,而仍活在罪中的话,那就会失掉恩典。
恩典是通过义作王统治,解决自罪和原罪都是在恩典之中进行的,但一时一刻也离不了义。人被称为义,不是靠行为,而是靠恩典,是因着信。罪就是与神分离,义就是与神和好。罪与死是一体的,有罪就必死;义与生也是一体的,有义必得生。(參本书十二.6.3.(7)《恩典通过义统治》
↑三.7 生命是在义的轨道上前进的
义是得生命的通道,也是生命长进的轨道,生命在义的轨道上前进。
“在公义的道上有生命;其路之中并无死亡。”(箴十二28)
1,生命的表现必然是义
“好”是“义”的同义语,生命是好的就会活着;生命里有了罪,就会死。亚当是神造的、属神的、本于神。神照着神自己的形象造人,赐给人生命,神看祂所造的一切都是好的、甚好的,这是神对人本质和本性的定性。亚当和万物,从本质到表现,他们存在的正面性是神的义在创造中的体现,这就是人的原义。旧生命的义有它的内涵;新生命的义又有新的内涵,新生命必然表现出新的义来。
2,生命在义的轨道上才能前进
从人与神的关系而言,信就是义的关系。神是生命的源泉,信心好比是从神接受生命和恩典的管道,因此生命与义是密切相关的。有义就有生命(参罗一17),人与神的关系密切,生命就丰盛,与神隔绝就是死。生命是在义的轨道上前进的。“恩典也藉着义作王,叫人因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永生。”(罗五21)
亚当在魔鬼的进攻下失败了,罪入侵后,人成为义和罪并存的两极性状态。当人的生命还未被罪吞灭时,只要他的生命还存在,他就仍有表现正面行为和生活的基础,他还有机会行出义来。虽然人的义行不能达到神的标准,也不能靠行义救自己,但神要求人行义、不犯罪(参创四7,约五29)。神要求人作完全人,这是神对人义的要求(参创十七1,林后十三1,太五48)。
神为以色列人立了律法,神要求人遵行律法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不要犯罪;二是行出义来。主耶稣指出:律法的总纲就是爱神爱人(参太二十二37-40)。
在基督里得救的人,是本乎恩,也因着信。当人因信称义得救以后,神更强调了人在拯救进程的每一步都要人表现出义。这个义行不再是出于亚当的旧生命了,而是出于重生了的新生命。恩典有多大,义也要求多高。
在拯救进程第二步,神要求人行出义来,就是人要按照灵的意念行动,使律法的义(自义)成就在我们身上(参罗八4)。为达到此目的,神的灵若住在我们里面,我们就能作到在灵里面,而不在肉体里面了。在灵里面的结果就是生命,就是魂的得救(参罗八5-9)。
在拯救进程第三步仍需要义,要达到“灵因义成为生命。”(罗八10直译)没有第二步行为称义的基础,就不可能进入拯救进程第三步生命的称义。
3,神的救恩就是再一次地显明神的义
“神的义正在这福音上显明出来;这义是本于信,以致于信。”(罗一17)因人的义行不能达到神的要求,神用信的法则拯救人,“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罗四3)这是神的恩典(参罗四16)。亚伯拉罕的信从哪里产生的?内在原因是出于他被造生命的正面性,也就是他的原义,这个原义就是神在创造中显明的义;外在原因是神的拣选和圣灵的感动。当一个人信(接受)了福音,就是他自己的信与神在福音上所显明的义(公义和信实)结合了,神的义就临到他。神应许“义人必因信活着。”(罗一17直译)神要在基督里把新生命赐给人,也要把神的义加给人(罗三22)。神拯救人,称信的人为义,是因为主耶稣替人死了,付了罪的赎价。这显明了神的爱、公义、正义和信实。所以说,神的福音从多方面显明了神的义。
“我们在灵里凭信心,等候所盼望的义。”(加五5直译)义像生命一样是我们的盼望,神的义和我们的义(信)是我们得到所盼望的生命的必需的条件。我们得救的过程就是在耶稣基督的救恩里,从称义直到成义(参罗五19)。
↑三.8 “超过文士和法利赛人的义”
主耶稣在谈到律法时说:“我告诉你们,你们的义若不胜于文士和法利赛人的义,断不能进天国(诸天之国)。”(太五20)这里的义是指人的义,指人所行的义,即自义说的。为什么说进诸天之国必须在义上超过文士和法利赛人的义呢?
一,文士和法利赛人不靠信心,靠行为追求义,自以为义。他们“因为不知道神的义,想要立自己的义,就不服神的义了。”(罗十3)。
二,文士和法利赛人的义是“假冒为善”的。他们藉着遗传,离弃了神的诫命,心口不一。主耶稣指出他们行的义是假冒为善,“这百姓用嘴唇尊敬我,心却远离我。”(太十五8)
主耶稣说:“善人从他心里所存的善,就发出善来。”(太十二35)祂虽然未直接提出原义的概念,但祂话的内涵已把善的根源与善的行为分别开来了。神要求以色列人尽心、尽性(魂)、尽意、尽力爱神,这样遵守律法就是要发挥他们亚当生命正面性原义的作用。如果一个人的好行为不是出自原义,而只从形式上遵行律法,表里不一,他就是假冒为善的。
三,文士和法利赛人追求的是律法的义。律法只针对自罪,不解决原罪,所以不能彻底解决人的罪。人不能完全行义,所以靠行律法不能得到律法的义(自义),律法因而“一无所成”(来七19)。这不是说神的律法失败了,失败的是以色列人,“是因为他们不凭着信心求,只凭着行为求,他们正跌在那绊脚石上。”(罗九32)
在基督里,在恩典之下,人才能因信称义,这是神赐给信祂之人的义(参罗三22),这就是因信基督而来的义,超过律法的义,超过文士和法利赛人的义,能进入诸天之国的义。
↑三.9 自义没有上限
主耶稣在讲到爱的时候说:“你们听见有话说:‘当爱你的邻舍,恨你的仇敌。’只是我告诉你们,要爱你们的仇敌,为那逼迫你们的祷告。这样就可以作你们天父的儿子;因为祂叫日头照好人,也照歹人;降雨给义人,也给不义的人。你们若单爱那爱你们的人,有什么赏赐呢?就是税吏不也是这样行么?你们若单请你弟兄的安,比人有什么长处呢?就是外邦人不也是这样行么?所以,你们要完全,像你们的天父完全一样。”(太五43-48)律法说要爱人如己,这个标准虽然是神的律法要求的,但这是基本的要求。主耶稣指出要完全,像天父完全一样,就是说要以神的义为目标。那么,天父的完全达到什么程度呢?天父的爱是无限的。神的爱是:“神既不爱惜自己的儿子,为我们众人舍了,岂不也把万物和祂一同白白的赐给我们吗?”(罗八32)神这样的爱,对我们人来说,是无限的。可以说,神对人行为的要求是没有上限的,人靠自己达不到神义的要求。只有神把神的义加给我们,才使我们称义(参罗三22)。
神对我们这些在生命第三种状态人义的要求,不再是律法的义,“乃是有信基督的义,就是因信神而来的义。”(腓三9)当一个人重生得救以后,有的是新生命的原义,不再是旧生命的原义了。新的原义是我们新的自义的源泉,我们新的自义就是我们见主时所穿的光明洁白的细麻衣。“这细麻衣就是圣徒所行的义。”(启十九8)神救我们,不只是叫我们在旧生命里称义,更是为了叫我们在基督里得新生命,得到神的义(参林后五21,罗五19)。凡从神生的都是善的,已经胜过了世界(参约壹五4)。“凡从神生的,就不犯罪。”(约壹三9)
对于行为,圣经没有给我们基督徒订立像律法那样义的规范,基督徒的自义是内在基督生命的表现,是神的灵在我们里面的运行所结的果子。基督是我们的标竿,效法基督就是我们的律法(参加五22-23,加六2,西一29,帖前二13,林前九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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