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罪和自罪
神造的世界和人是好的,自从罪从一人入了世界,世界成了义与罪,善与恶,正反两极并存,“两样一齐长”的状态。正反两极的运动和对抗成了现存宇宙的普遍现象。两极争战在人身上表现为人内部的义和罪、灵与肉体的争战,其结果就是人的生与死。
二.1 伊甸园事件
认识罪是怎样侵入世界的,对理解罪的本质和神的救恩非常重要。
1,罪的入侵
在那次创造时,神成功地把正反事物分开了,这是神与魔鬼的一次争战。魔鬼不甘心失败,牠向神的创造发起进攻,这就是伊甸园事件的起因。
魔鬼先控制了蛇,至于牠怎样控制了蛇,圣经没有说明。蛇以引诱的手段向女人进攻(参林后十一3),“女人被引诱,陷在罪里。”(提前二14)罪侵入了人和世界(参罗五12),使人的生命和世界发生了变化,但神用“祂(道)权能的命令托住万有”(来一3),“现在的天地还是凭着那命存留。”(彼后三7)
保罗说:“连那些不与亚当犯一样罪过的,也在它(罪)的权下”(罗五14)。为什么说亚当那次犯的罪过与我们的犯罪不一样呢?因为亚当夏娃当时的生命状态与我们不同,那时在他的生命里没有内在的犯罪原因,造成他犯罪的原因是外面的诱惑。亚当那次犯罪使罪侵入了人和世界。亚当以后的犯罪和他子孙的犯罪则是在入侵的罪(原罪)的操控驱动下的犯罪,与他违命吃禁果的犯罪原因是不一样的。
保罗在《罗马书》里深入地揭示了罪的本质和与人的关系:罪是外来的,罪不是人被造时的本质,也不是人的本性。人犯罪是因为罪侵入了人,住在人的肉体之中,促使人犯罪(参罗七15-21)。既是如此,人就可以与罪分开,就有脱离罪权势的可能。在神的拯救和恩典之下,人仍然有机会再次对自己命运作出选择。(参本书十二.6《再论原罪与生命称义》)
2,神对伊甸园事件的审判
虽然亚当夏娃是因受诱惑而犯罪,但他们也是有责任的。亚当那一次犯罪的结果是极为严重的,造成了罪的入侵,改变了宇宙的形势、格局、历史的走向和人以及所有受造之物的命运。神立即对伊甸园事件进行了审判(参罗五16)。神对亚当的判处是:
(1)终身劳苦
神说:“你必终身劳苦才能从地里得吃的。地必给你长出荆棘和蒺藜来;你也要吃田间的菜蔬。你必汗流满面才得糊口,直到你归了土。”(创三17-19)罪进入世界以后,万事互不效力,人必须付出劳苦才能从地里得吃的。
(2)归于尘土
神说:“你是从土而出的。你本是尘土,仍要归于尘土。”(创三19)神在那里没提到“死”这个词,其中是有深刻含义的。这是指人第一次的死、身体的死,不是最终的死。(参本书五《人的死与活—争战与拯救的结果》)
“人人都有一死”(来九27)是亚当吃了知善恶树果子后,罪在他身体中作用的必然结果,因为罪的工价就是死(参罗六23)。
(3)被赶出伊甸园
“耶和华神说:‘那人已经与我们相似,能知道善恶;现在恐怕他伸手又摘生命树的果子吃,就永远活着。’耶和华神便打发他出伊甸园去,耕种他所自出之土。于是把他赶出去了。”(创三22-24)伊甸园外虽然是亚当为罪服刑的地方,也是他的出路,他可以作第二次命运的选择。神所应许的救恩要在伊甸园外实现。
3,亚当变了
神在审判了伊甸园事件以后,说:“那人已经与我们相似,能知道善恶。”(创三22)当罪进入亚当以后,他便能知道善恶,也会犯罪了。他的生命、地位、能力、与神的关系、前途和结局都发生了变化:
(1)亚当的生命变为正反并存的两极状态
神对亚当说:“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创二17),“吃的日子必定死”原意是“吃的日子就要死”。这里的“死”字是动词,表明死在人的生命里开始发动。罪使人背离神,走向死。
亚当违背了神的命令,吃了知善恶树的果子以后,罪侵入到他的生命中,住在他的肉体中,毁坏身体,并促使他犯罪,使他走向死亡(参罗五12,七18)。他的灵仍然是人正面本质的基础,但不能正常地发挥功能。从此他成了正反并存的“两极体”,这就是人生命的第二种状态。(参本书一.4.2《第二种状态》)
人可以在生命的第二种状态里还能存活一些时间,这是因为神的托住和人的灵所属的生命与肉体所属的死还有个争战的过程,所以说人的死亡也是个过程。
(2)人被罪和死统治
“从亚当到摩西,死就作了王。”(罗五14)罪侵入后,住在肉体里,罪驱使肉体(肢体)的各种本能为其所用。人若顺从罪,就是把自己“卖给罪”(参罗七14,18,六16,弗二1-2),变成了罪的奴仆,人自己也成为犯罪者。“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罗五12)这就是形势的严峻之处。
人在生命的第二种状态里与死亡的斗争中,人在力量对比上显得相对软弱,靠自己不能脱离罪和死的统治(参罗七23-24),必须信靠神的拯救,才能脱离死亡。
(3)人与神疏远了
亚当吃了知善恶树的果子以后,他的纯一正面的生命混入了罪。人犯罪就是背叛神,与神疏远了。(有人把这种状态称为灵的死)。“他们心地昏昧,与神所赐的生命隔绝了。”(弗四18)“你们的罪孽使你们与神隔绝。”(赛五十九2)
人不能与神自由地交通了,其原因不在神。因神是圣洁的(参利十一44),是罪阻碍了人与神的关系。人要与神恢复正常的关系,就必须解决罪的问题。神一直爱祂所造的人,在审判中为人存留慈爱。神设立了救恩,为人预备了祂的独生子耶稣基督作挽回祭,为要除去人的罪,使人藉着耶稣基督与神和好(参罗五1,约三25)。
(4)知道善恶
神说:“那人已经与我们相似,能知道善恶。”(创三22)何谓善恶呢?
就本质而言:神就是善,神的善是绝对的,出自神的都是善;魔鬼就是恶,魔鬼的恶是绝对的,出自魔鬼的都是恶。神里面毫无恶;魔鬼里面毫无善。
就人与神的关系而言:顺从神的旨意,有信心,有益于人与神的关系的事就是善;顺从魔鬼,不益于人与神的关系的事就是恶。
就人的生命及行为而言:凡有益于人生命存在的事就是善的;凡使人死的事就是恶的。
亚当在生命的第二种状态的条件里可以知道善恶,是因在他生命体的内部有了正反两极的对照,他就可以在意识中觉知善恶的不同,也可以识别客观世界的善恶了。他能知道什么是生,什么是死;什么是荣耀,什么是羞耻;什么是无畏,什么是害怕。他的知道善恶是相对的。
神与人知道善恶的根据却不一样,因为神是纯真的善,在祂里面毫无恶的因素。神的知道善恶是出于祂自身绝对正面的本质,是在与魔鬼反面本质的对立中显明祂善的本质。
(5)死就临到众人
“罪的工价乃是死。”(罗六23)“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罗五12)死是从罪来的。罪侵入了亚当魂的生命以后,要把人的生命逐步杀死。
“人人都有一死,死后且有审判。”(来九27)是指第一次的死,指身体归回尘土,这是神在伊甸园的审判中所定的案。第二次的死也就是魂的死,是在旧创造终结时,神对人行为审判的结果(参启二十一8)。
人第一次的死是因为人有原罪;第二次的死是因为人有自罪。人若在生前没有解决自罪问题,就要第二次死。这不同的结果是神的拯救和人第二次选择的结果。(参本书五,《人的死与活》)
4,神宣告了拯救和世界的变化
由于人的失败和魔鬼的入侵,世界已不再是被造时原有的状态了。在判处了伊甸园事件的当事者以后,神预告了世界的形势及拯救世界的应许:
(1)神把敌对放在蛇与女人之间
神在审判蛇的时候说:“我又要叫你和女人彼此为仇。”(创三15)“女人”在这里是单数的。
蛇与女人的对立,也就是魔鬼与人类的对立。神和魔鬼之间没有和平,神也不允许魔鬼与女人所象征的生生不息的世界有任何融合。神的创造与魔鬼之间的关系必定是敌对的关系(参启十二1-9,二十2)。正反事物必须分开,人要与罪争战(参来十二4),这是神的旨意。魔鬼则要把神所分开的再混合起来。
(2)人类的分化
神在宣告了蛇与女人的敌对关系以后,接着宣告:“你(蛇)的后裔和女人的后裔也彼此为仇。”(创三15)
神在这里提到了两种后裔:“蛇的后裔”显然不是指一般的蛇了,而是指人而言(参太三7,二十三33-36)。另一些人则信靠神,坚持他们的正面本质和正面生活,他们是属“女人的后裔”。亚当的第二代就出现了分化。他的大儿子该隐是属魔鬼的,二儿子亚伯是属神的。“不可像该隐;他是属那恶者,杀了他的兄弟。为什么杀了他呢?因自己的行为是恶的,兄弟的行为是善的。”(约壹三12)
人为什么成了蛇的后裔了呢?罪进入了人以后,统治着人的生命和生活。有的人继续失败,作了罪的奴仆,成了蛇的后裔。神对该隐说:“你若行得好,岂不蒙悦纳?你若行得不好,罪就伏在门前。它必恋慕你,你却要制伏它。”(创四7)主耶稣告诉我们:“你们要进窄门。因为引到灭亡,那门是宽的,路是大的,进去的人也多;引到永生,那门是窄的,路是小的,找着的人也少。”(太七13-14)“你们祈求,就给你们;寻找,就寻见;叩门,就给你们开门。”(太七7)这些话告诉我们,选择走什么道路的权力和责任在人自己。人走错了路,进错了门是可以改正的。天下没有别的名可以靠着得救,人唯一的出路是悔改,相信基督耶稣,接受神的拯救。
(3)神宣告了救恩
神把敌对放在蛇与女人之间和蛇的后裔与女人的后裔之间,神也宣告了“女人的后裔要伤你的头;你要伤祂的脚跟。”(创三15)这是拯救的福音,是神从罪入侵以来宣告的第一个应许,神其他的应许也都是在这个应许的基础上宣告的。“所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子孙说的。神并不是说‘众子孙’,指着许多人,乃是说‘你那一个子孙’,指着一个人,就是基督。”(加三16)耶稣基督就是女人的那一位后裔,由童女马利亚从圣灵怀孕所生。“神的应许,不论有多少,在基督都是是的。所以藉着祂也都是实在(实在:原文是阿们)的,叫神因我们得荣耀。”(林后一20)
耶稣基督在十字架上打伤了魔鬼的头,祂也在十字架上被伤了脚跟。争战还没有完结,等基督第二次降世时,祂要捆绑魔鬼。千年时代完了以后,祂要把魔鬼扔到硫磺火湖里。基督耶稣这一系列的胜利表明祂要把人和世界从撒但的权下拯救出来(参徒二十六18),使凡信祂的得以出死入生(参约五24)。历代的先知圣徒,全部的圣经都是为女人那一个后裔所要成就的救恩作见证。
↑二.2 原罪和自罪
神的救恩是从解决人的罪开始的。因此,深入认识罪的问题对我们正确理解神的救恩非常重要。保罗受了神的启示,他在《罗马书》里系统地、逻辑地按正意分解了罪的问题。他虽没有提出“自罪”与“原罪”这两个词,但在讲论中把人所犯的罪──自罪(多用复数),与人内在的犯罪根源──原罪(多用单数)区分开了。保罗在《罗马书》一章18节至五章11节首先揭示了自罪的问题,同时讲述了神对亚当范畴,摩西范畴和耶稣范畴人自罪的救恩。从五章12节到八章2节又进一步揭示了原罪的问题,同时讲述了神如何拯救人脱离原罪的方法。我们有必要对《罗马书》的每一句话、每一个字认真地研究,深入地理解。
1,《罗马书》五章12-14节
12节:“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
13节:“没有律法之先,罪已经在世上;但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
14节:“然而从亚当到摩西,死就作了王,连那些不与亚当犯一样罪过的,也在它的权下。”
12节的“罪”是单数的,是从原则和普遍意义上来说的。“从”原文为“通过”,表明外来事物以被通过者为通道而通过。中文和合本译为“从”,这就把亚当当成罪的起源了。“入”指从外面进入,不是自己犯出来的。
“众人都犯了罪”的“罪”是动词。在中文里,“罪”不作为动词,所以要表示“罪”的活动时,就必须加上个“犯”字。是谁去犯呢?问题就在这里,“犯罪”必须有行动的主体,自然就被理解为是人去犯罪。那样,人就要对这个行动负责任。但在原文中,“罪”与“犯罪”为同一字根,用动词就说明“罪”是主体,“犯罪”是“罪”的动态,“罪”的活动就是“犯罪”。原罪是一切罪恶现象的本体和根源,一切罪的现象都是罪的活动(参弗二2-3,罗七17)。
保罗在《罗马书》七章进一步论证了,犯罪不是“我”作的,而是住在“我”肉体中的罪作的。当“我”顺从罪,或自己愿意犯罪时,人就成了犯罪者。
14节的“罪过”与《罗马书》四章15节的“过犯”为“偏离”或“越规”,意为“违法”。有了律法,才有违法。没有律法,也就无所谓违法了。14节的“犯罪”与12节一样为动词,指罪的动态。
2,《罗马书》七章1-25节
在这段经文中有几个字应注意:
(1)“罪”在《罗马书》七章7-20节这十五节经文中出现过十一次。这些“罪”字都是单数的,应指原罪。
(2)“良善”(罗七12,19)与“善”(罗七16,18)这两个字都说明良好,但仍有差别。“良善”着重于说明事物的性质;“善”着重说明成果或表现。
(3)“愿意”为“意志”的动词。名词一般译为“意志”,对神的意志译为“旨意”。
(4)“住”有“住定”、“占住”的意思,在这段经文中用了三次。17节中文和合本圣经未译出,直译为:“乃是内住在我里面的罪行出来的。”
(5)“律法”在《罗马书》用的次数最多,和合本中有三种译法:
- “律法”,指神为以色列所制订的律法,也称为“摩西的律法”。
- “法”,意思是“方法”,在《罗马书》三章27节出现二次:“既是这样,哪里能夸口呢?没有可夸的了。用何法没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么?不是,乃用信主之法。”
- “律”,有“规律”和“法则”的意思,出现在《罗马书》七章21,22,23,25节,共七次。八章2节也二次译为“律”。世界上的万事万物的活动都是根据自己的本质、机制、机能,都有自身的活动规律。事物之间的关系、作用和结果也有一定的规律。
(6)“死”与“活”说明一方的存在和活动对另一方有无影响。如“因为没有律法,罪是死的。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罗七8-9)“但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罗五13)
3,罪是什么?
认识罪的本质和表现,对理解神的救恩非常重要。
按字义来讲。罪就是“不中目标”,“偏离”。圣经中在谈到“罪”时,用了名词,也用了动词。这说明:罪是一个存在的活动因素,或势力,它的动态就是罪的活动。人犯罪就是罪在活动,如果人顺从了罪的意念,人就成了罪活动的工具。
原罪与自罪。圣经虽然没有直接用“原罪”和“自罪”这两个词,但圣经是从生命层次和行为层次两个方面谈论罪的。在生命层次,罪破坏生命,造成死亡;在行为层次,发出罪的意念,使人犯罪。在早期教会中,奥古斯丁等提出了“原罪”和“自罪”的概念,这对基督徒理解罪的问题有很大启发。人们看到了罪的本源(“原罪”)与人的罪行(“自罪”)的不同,有分别定义的必要。直到如今,人们还继续使用这两个概念,把入侵到人里面的罪称为“原罪”(有人称为“罪性”,“罪权”等)。原罪侵入到人的生命的基层,霸占了人的肉体。不论魂的意志自愿甘心与否,当人的活动被原罪控制了的时候,就形成人所犯的罪,即“自罪”(或称“本罪、罪行、罪责等”)。
原罪是自罪的根源;自罪是原罪的表现。原罪遗传给后代;自罪不遗传。
4,原罪
罪是人犯罪的根源,这就是所说的“原罪”。圣经告诉我们,神造的人是好的,原罪不是人犯出来的,是从魔鬼来的外来侵略者,住在人的肉体中,并遗传给后代。
原罪的本质是什么,很难下一个定义,但我们可以根据圣经中的描述,从多个角度来认识罪是什么。
从罪的来源看罪的本质。“罪从一人进入了世界。”(罗五12)这里的“进入”是指从外面进入的。“从”原文是“通过”是穿过的意思。圣经给我们指明了,神造的人是好的,亚当不是罪的本源,亚当的违命行为导致了原罪的侵入,他成了罪进入世界的通道。罪不只是进入了亚当里面,也通过他进入了世界。(参本书十二.6《再论原罪与生命称义》)
罪是从魔鬼来的,魔鬼是罪魁祸首。“且不是亚当被引诱,乃是女人被引诱,陷在罪里。”(提前二14)亚当的那次犯罪是没有内在原罪的情况下犯的罪,与以后人们由内在的原罪驱使而犯的罪是不一样的(参罗五14)。我们不要把亚当在特殊条件下那一次独有的犯罪与入侵的原罪混为一谈,也不要把亚当那一次独有的犯罪与他在原罪入侵以后的犯罪以及众人的犯罪混为一谈。
从罪的作用看罪的本质。罪是破坏生命的反面因素或势力,对神和世界上万物及万物的运动都处于“反”的地位。罪破坏神的创造和人与神的关系,使人违背神的旨意;它是违背人的本性的;它是反生命的,使被造的生命被死所吞灭。罪是死的原因,死又是罪的结果,罪给人的生命带来死(参罗六23)。
从罪与人的关系看罪的本质。在《罗马书》七章保罗用了“住”字说明罪与人的关系(参罗七17,18,20)。就是说,罪不是人原有的,不是人的本质;而是外来的势力,是外来强占的住户,它在人的里面作王统治。罪住在人的肉体里面,向人发出罪的情欲,促使人去犯罪。原罪是真正的罪犯,肉体只是罪的工具(参罗六16)。罪在人里面的活动是有规律的,罪的律与神的律对抗。
罪住在人的肉体里,亚当遗传生命给后代时,原罪也遗传给了后代,所以人生来就会犯罪。未出生的婴孩没有机会犯罪,但因为有原罪,所以也会死。
从罪与魔鬼的关系看罪的本质。人犯罪是魔鬼的运行,是因为人顺从了罪的意念(参罗八23)。“你们死在过犯罪恶之中,他叫你们活过来。那时,你们在其中行事为人,随从今世的风俗,顺服空中掌权者的首领,就是现今在悖逆之子心中运行的邪灵。我们从前也都在他们中间,放纵肉体的私欲,随着肉体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本为可怒之子,和别人一样。”(弗二1-3)当基督再来时,魔鬼被捆绑,天下太平,人也不犯罪了;当魔鬼被释放后,人又犯罪(参罗启二十3,7-8,耶三17,启二十1-3,7-10)。
“犯罪的是属魔鬼,因为魔鬼从起初就犯罪。神的儿子显现出来,为要除灭魔鬼的作为。”(约壹三8)
从神的救恩来看罪的本质。耶稣基督通过受死、复活,在肉身中定了罪的罪案(参罗八3),败坏了那掌死权的。人的身体是神的创造,是好的,是可以与罪分开来的,神要拯救人,除去罪。在拯救人的时候,神针对原罪和自罪性质的不同,对人参与犯罪知与不知责任的不同,处理的方法和程序也不同,所以我们不能把原罪和自罪混为一谈。自罪是行为问题,神用基督代死,因信称义的救赎方法拯救;原罪是生命的问题,神用归入基督,与基督同死同复活的方法拯救。(参本书十二.6《再论原罪与生命称义》)“因为已死的人是脱离了罪。”(罗六7)
所以,我们可以说,原罪不是人犯出来的,是从魔鬼来的反生命因素,住在人的肉体中,并遗传给后代,人犯罪是因为顺从了罪意念的驱使。
5,律法、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保罗在《罗马书》七章通过论述人里面的活动,进一步揭示了原罪的本质,并指出了律法的无能,只有靠基督的救恩才能使人得救。罗七章让我们看见了三个活动因素:“律法”、“罪”和“人”。这三个活动因素是什么关系呢?
(1)律法与罪和人的关系
我们先看律法与罪和人之间的关系。“死的毒钩就是罪,罪的权势就是律法。”(林前十五56)“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罗七5)为什么律法成了罪的权势呢?为什么罪欲能通过律法在我们的肢体中发动呢?难道律法与罪“合作”来对付人,“以致结成死亡的果子”(罗七5)?律法为什么为罪所用?这不是律法站在罪的一边,共同对付人吗?这自然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律法是罪吗?”(罗七7)
1)律法是什么呢?律法是在造人二千六百多年以后,神为祂所拣选的以色列人制订的,也为以色列人所承诺,为叫他们成为祭司的国度、圣洁的民族(参出十九6)。律法表达了神对人行为的要求和标准。律法是神向以色列人所传的福音(参来四2),其中有神的应许,也是神与以色列人立的约。“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罗七12)
2)律法的功用。律法让人知罪知义,遵行神的旨意,爱神爱人。律法也是国度的“法律”,人若不遵守律法而犯罪,律法就要定人的罪,但律法不能定原罪的罪。律法使人自知不能靠守律法称义而寻求基督的拯救。
律法是神的福音,目的是叫人活,不是叫人死。律法是“叫人活的诫命”(罗七10),是“生命的律例”(结三十三15)。(参本书九.11《律法是神的救恩》)律法规定了解决误犯的罪的方法。至于如何解决原罪,那只有等到弥赛亚来了以后,不是靠律法去解决原罪,而是藉着律法所应许的弥赛亚,即救主才能解决律法下之人的原罪。“律法的总结就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得着义。”“于是以色列全家都要得救。”“必有一位救主从锡安出来,要消除雅各家的一切罪恶。”“我除去他们罪的时候,这就是我与他们所立的约。”(罗十4,十一26,27)
为什么说:“罪的权势就是律法”呢?律法是为人犯罪而设立的(参提前一9)。人犯了罪,律法就要对律法以下的人施行它的权势,根据律法定罪。这是对人说的,不是对罪的本身说的。若没有律法,就没有处理人犯罪的根据和权势。“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罗五13,二12)律法是圣洁的,与罪是对立的,它不能对罪有丝毫的容忍。律法在这里不是为罪作势,而是因律法不允许罪在人身上活动。在表面上看律法也在因人犯罪惩罚人,它与罪都是针对人而来。但罪向人进攻,叫人犯罪是为杀死人的生命;律法对付人的罪却是要救人的生命,目的是绝对相反,所以不能说律法就是罪。
3)律法与人的意识。律法的功用是叫人知罪(参罗三20),律法的条文叫人在意识上知道什么是犯罪,也向人的意识传达神的旨意。律法是用语言表达的,通过学习记忆,在人魂的意识里面形成分辨是非的知识和观念,使人可以有意识地遵行律法(参玛二7,罗二17-20)。律法与人的本质、本性、良心是一致的(参罗七22)。律法从外面进入人的意识约束人,它的作用只限于人的思想(罗七23“心中的律”意“悟性中的律”),但律法不能除罪。
为什么只在人的意识上对付罪不能除罪呢?因为意识和意志是魂的机能。既使不通过人的意识和意志,住在肉体中的原罪也可以直接操控着人肢体的活动,叫人本能地犯罪。但律法不能直接作用于人的肢体,只能通过人的意识抵制罪的意念,因此不能除罪。基督献上自己的身体,在肉体中定了原罪的罪(参罗八3),因此祂的救恩有除罪的功效。
那么,为何说“那因律法而生的恶欲就在我们肢体中发动”呢(罗七5)?律法是反对罪的,不容忍犯罪。这不是律法叫罪在我们的肢体中发动,以致结出死亡的果子,而是“属肉体的时候”才使这种情况发生。“属肉体”就是“在肉里”,就是人在意识上、意志上、感情上服从了被罪所占据的肉体的意念。当人要服从肉体的罪欲,要贪的时候,律法不会置之不理,就会在他的意识中说:“不可贪”。如果他的意志不抵制肉体中的罪所发出的罪欲,虽然知道不可贪,还是去贪,这就是故意犯罪,这时他就是“属肉体”了。这就给罪有可趁之机,律法也要定他的罪。“因为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引诱我,并且杀了我。”(罗七11)罪是借律法之刀杀了“我”。
4)律法与罪。律法被罪用来作为向人进攻的工具,这不是律法为罪服务,与人对立了吗?保罗在讲论原罪的时候,说明了这些问题。
保罗说:“律法是罪么?断乎不是!”(罗七7)
为什么说:“罪趁着机会,就藉着(通过)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因为没有律法,罪是死的。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罗七8-9)这里的“死”与“活”是说明律法、罪、人三者相互对应的关系。一方的存在和作用是以另一方面的存在和作用为条件。律法来了,罪就算罪了,使罪“活”起来了;在二者的作用下,罪要杀“我”,律法要定“我”的罪,“我”就死了;如果“我”没有犯罪,罪对“我”是“死”的,律法对“我”也就没有定罪的理由了。(参罗六11)
律法叫人知罪,藉献赎罪祭让献祭的人良心得洁净,但律法并不能除罪,因为牛羊的血不能除罪(参来十1-4),只有付出生命的赎价才能除罪。
罪是侵入的外来反面势力。律法呢?也是外来的。“律法本是外添的。”(罗五20)“外添”与罗五12的罪“进入”都是“从外面进来”的意思。只是律法只达到人的意识,而罪却侵入了人生命的基层──肉体。
5)人的意识与犯罪。意识是魂“我”的功能,罪一旦进入人的意识,就可以叫人在“知”的状态下,有意识地犯罪。罪若占领(充满)了人的意识,就可以进一步攻克人的意志,变成人的行为了。有的人是无意识地犯罪,那是罪占领意识的另一种方式,是罪迷惑人的结果。原罪引诱人,使人有意识地犯罪;而律法则要人知道何为罪,而避免犯罪(参罗三20)。所以,人的意识是罪和律法都要占领的阵地。
这里我们看到“知”的问题。如果人在意识上处于不知的情形而犯罪,那是误犯的罪。在律法下,人所误犯的罪,可以通过献祭得到赦免。律法使“我”的意识知道“何为贪”,“不可杀人”。假如人知道了“不可杀人”,仍去杀人,这就是“明知故犯”,按律法,故犯的罪是不可赦免的。原罪通过律法使人在“知”的条件下犯罪,这时原罪就成功地利用了律法的权势定了“我”的罪,借律法之刀杀了“我”。所以说:“罪趁着机会,就藉着诫命引诱我,并且杀了我。”(罗七11)“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吗?断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藉着那良善的叫我死,就显出真是罪,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罗七13)当人犯了罪的时候,律法没有怜悯和宽容,一定要实行律法的权力,追究人应承担的责任,但人犯罪的真正原因是罪,而不是律法。自从罪入侵以后,以魂为代表的人自己──“我”就处于灵与肉之间,受到从正反两方面的力量的进逼。律法和罪的主要战场是人的魂——“我”的思想意识,谁占领了人的意识和意志,谁就胜利。“我”要顺从谁、把自己献给谁,取决于“我”的意志。因此,在犯罪问题上,人是要承担责任和后果的。保罗说:“你们从前怎样将肢体献给不洁不法作奴仆,以致于不法;现今也要照样将肢体献给义作奴仆,以至于成圣。因为你们作罪之奴仆的时候,就不被义约束了。”(罗六19-20,弗二2)
律法不是罪,律法是为人对付罪的权势、针对犯罪设立的(参提前一8-10)。没有律法之先,罪已经在世上,但没有律法,没有定罪的根据,罪也不算罪(参罗五13)。律法进入了以后,罪的欲望就在人魂的意识中与律法相遇了。人在罪入侵后生命的第二种状态里,既有正面的基础(原义,本性)和意识(良心与律法),又有原罪在里面的统治,人的魂──“我”处于正反两极作用之中。律法与“我”和原罪形成了一种三角关系。
(2)原罪与人和律法的关系
没有律法以前,罪也不算罪。律法进来了就暴露了罪,使罪显得格外凶恶。律法不是罪,与罪也不是合作关系。不是律法杀了“我”,而是罪杀了“我”。保罗接下去在《罗马书》七章15-20节,从人犯罪的形成过程说明了原罪是外来入侵的反面因素。
亚当违命吃了知善恶树的果子,导致罪进入并统治了世界,人把自己“卖给罪了”(罗七14)。这里的“卖”字的意思是把自己出卖为奴隶。人若顺从罪,就成了罪的奴仆,主人就有权支配奴仆的行动(参罗六16)。虽然如此,人在本质上是与罪对立的,是不愿意犯罪的(参罗七18-24)。罪既成为统治势力,就勉强人做所不愿意作的事情。人可以自由地想,但不能自由地行,自己愿意做的,不去做;自己所不愿意的,反倒去做,这种情形证明了:
1)人的意志是与律法一致的。 “因为我所做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愿意的,我并不做;我所恨恶的,我倒去做。若我所做的,是我所不愿意的,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罗七15-16)“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原文作人),我是喜欢神的律。”(罗七22)律法是为了让人不犯罪,为了人的善。人的意愿与律法是一致的,犯罪不是人的意愿。
2)原罪是外来的住户。“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没有住着那良善的)。”(罗七18)原罪是侵入、强佔的住户,住在肉体里,并随着亚当的生命遗传给所有的人。所以这个罪叫做原罪,以区别人所犯的罪(自罪)。这证明了罪不是人的本质和本性,而是外来的因素。
3)原罪是真正的罪犯。“既是这样,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罗七17)“若我去做所不愿意做的,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罗七20)保罗在《罗马书》七章分析了,人不愿意犯罪而犯了罪,证明犯罪不是他的意愿,这不是他自己做的,而是外来的罪在他里面做的。人犯罪就是原罪在活动,原罪是一切犯罪现象的根源。
4)原罪入侵的目的是杀死魂的生命。原罪是作为与人被造的生命对立的反面因素向人进攻的,它的目的是吞灭人的生命。原罪住在人的肉体中,并遗传给后代,罪的律在所有亚当的后代身上起同样的作用,众人都犯了罪,所以死就临到众人(参罗五12)。
5)罪在人里面的作用成为规律性的活动。保罗在《罗马书》七章讲述了原罪的性质和罪成了人肉体里的住户以后,又提出了原罪在人里面活动的经常性和规律性。保罗把这种作用和结局叫作“律”,“律”就是规律。保罗指出:“肢体中另有个律”,即“肢体中犯罪的律”(罗七23),也就是“罪和死的律”(罗八2)。这说明原罪入侵后,住在人的肉体中,它驱动人犯罪的作用是个规律,使人经常犯罪,结出死亡的果子。
(3)人与律法和原罪的关系
人、律法、原罪三者在旧创造里出现的次序:人是首先的。人出现以后,魔鬼才向人进攻。亚当违命吃了知善恶树的果子以后,原罪侵入了人里面。在神创造人二千六百多年以后,律法才“进入”。律法是从神来的,叫作“神的律法”,是为人的罪设立的,目的是帮助人知罪,不犯罪,寻求救恩(参罗三20)。
原罪和律法对人来说都是外来的因素(参罗五12,20),对人採取的方式都是用统治的方法。对律法,保罗这样说:“你们岂不晓得律法管人是在(人)活着的时候吗?”(罗七1)保罗在《罗马书》七章2节用了“约束”一词,在七章6节又用了“紧拘”(捆)一词。这些词都说明了人被律法所统治。对原罪呢,保罗用了“作王”一词,意思是“统治”。“死就作了王(统治)。”(罗五14),“罪作王(统治)叫人死。”(罗五21)律法是从神来的,为了叫人活,“律法是属乎灵的”(罗七14);原罪是从魔鬼来的,起致死的作用。
原罪是反对人的;律法是为救人的。律法是叫人不犯罪,是良善的。但当人犯了罪的时候,律法和罪都向人追讨,原罪通过律法定人的罪,把人杀了。
按照“里面的人”,也就是人的本性和良心,“我”喜欢神的律(参罗七23- 25)。罪的律俘虏了“我”,使肉体服事罪的律,律法因人肉体的软弱而无所作为。主耶稣基督通过十字架,在肉身中定了罪的罪,把“我”从罪和死的律中解救出来了(参罗八2)。
(4)亚当的那一次犯罪与原罪
如何看待亚当那次犯罪呢?
1)亚当吃了知善恶树的果子,违背了神的吩咐。那时亚当的生命与现在人的生命是不同的,他处于不知生死,不知善恶,不知荣辱的生命第一种状态,犯罪的原因也不同。亚当夏娃在魔鬼的欺骗下,吃了知善恶树的果子,造成了原罪的入侵。亚当那一次的犯罪是受外来的引诱,是行为问题,不是生命和本性的问题,与他以后的犯罪及他后代的犯罪是不一样的(参罗五14)。如果说亚当在受引诱吃果子前,在生命第一种状态里就有罪性,那是不符合圣经的。
2)入侵的罪遗传给后代,使所有的人都犯罪(罗五12)。生命可以遗传;行为则不遗传。罪是一个从魔鬼来的反生命因素,进入了亚当里面,住在肉体里,亚当传递生命给后代的时候,原罪也就随着肉体遗传给后代了。凡从亚当生的人都有了原罪,所有的人也都犯了罪,死就临到所有的人。这不只是一个地位与归属的问题,也是生命改变的问题。
自罪是行为问题,不遗传。亚当那一次的犯罪是意识和意志上的问题,不是生命里的原因,是不遗传的。与此同理,信主得救的人,他们的信心和行为,也不遗传给后代。基督徒在肉身中所生的后代仍是属亚当的,并不是天生的基督徒。基督徒的新生命是从圣灵重生的,不是遗传的(参约三6)。
6,原罪在人里面的两个作用
魔鬼向人进攻,使罪侵入到人的里面,其目的就是杀死人魂的生命,破坏神的创造。罪像蝎子的毒钩一样刺入人的身体,注入致死的毒素(参林前十五56),也像电脑病毒,侵入了电脑的运作系统。它的作用可以分作两个方面:
(1)原罪的直接作用──杀身体
原罪侵入了亚当的生命,住在肉体中,它随着人身体的生命机制的活动而活动。人身体的许多本能都是自动运作,是“我”的意识和意志不能直接操控和支配的。原罪的第一个作用就是在人的意识无能为力的层面施展它的作用,直接地扼杀人的身体。人的身体被毁坏了,人整个魂的生命就解体了。神在伊甸园里审判的时候对亚当说:“你既听从妻子的话,吃了我所吩咐你不可吃的那树上的果子,……你必汗流满面才得糊口,直到你归了土,因为你是从土而出的。你本是尘土,仍要归于尘土。”(创三17-19)实际上,神在那里所宣告的判处,也就是亚当吃了知善恶树的果子的直接结果。不是神杀死亚当,而是原罪的作用。
未出生的婴儿,虽然没有犯罪,但因遗传了原罪,仍然可以死。所以,原罪的第一作用,是在人身体上直接的杀死作用。
(2)原罪的间接作用──杀魂
原罪的目的并不限于杀死人的身体,它还向人的主权中枢──魂进攻,发送罪的意念,用迷惑、欺骗、麻醉、引诱的方法征服人的意识、情感、思维、意志,使人自己成了犯罪者。不管人自己情愿不情愿、甘心不甘心,只要人将罪的情欲变成了行动,就构成了人自己的犯罪行为(自罪),人也就成了自杀者。这个杀死就不是杀身体了,而是杀死了魂。因为人所行的一切最终都要经过审判。主耶稣告诉我们:“那杀身体,不能杀灵魂(原文为魂)的,不要怕他们;惟有能把身体和灵魂(原文为魂)都灭在地狱里的,正要怕他。”(太十28)
原罪第一个作用是杀身体,也就是第一次的死;原罪的第二个作用是杀魂,也就是第二次的死。(参本书五,《人的死与活》)在原罪的第一作用下,人是被杀者;在原罪第二个作用下,人是自杀者。
7,“罪的律”
保罗在《罗马书》七章讲述了原罪在人里面的活动、作用和权势,他把这叫作“罪的律”(罗七21-25),在《罗马书》八章2节叫作“罪和死的律”。罪和死是一件事,罪是死的原因,死是罪的结果(参罗六23)。
人的生命有自己正面本质和活动的规律,现在又出现了原罪的反面的活动,所以说罪的律是“肢体中的另一个律”(罗七23)。原罪利用人身体的机能活动,因此罪的活动好像成了人生命活动的一个方面。
耶稣基督战胜了罪和死,“生命灵的律”在基督耶稣里拯救了“我”,打破了“罪和死的律”的统治(参罗八2),使它不能成为经常性、规律性的活动了。
8,自罪
原罪住在肉体中,通过肉体向魂发出罪的意念(情欲),为要使人成为原罪活动的工具。当魂的意志顺从罪的意念时,就形成了人自己的罪行(参弗二1-3),即所谓“自罪”(或称“本罪、罪行、罪责”)。圣经上谈到的“自罪”主要是涉及到原罪在行为上的表现和人在犯罪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保罗在《罗马书》七章论证了,犯罪者不是“我”,是住在人里面的罪作的。
原罪通过人身体和魂的各种机能活动,直至形成人的犯罪行为:罪是在肉体的情欲上成胎的,表现为本能性的。在这个基础上又在魂的机能里生长(思想活动),成为犯罪的动机,若再与人的意识、情感、意志结合,就构成了意识上、情感上和意志上内在的犯罪,这时虽然还未达到身体的行为,但已经构成魂内在的犯罪行为了。主耶稣说:“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太五28)“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杀人的。”(约壹三15)从此可以看出:身体、魂、行为各个阶段都可以构成犯罪,各个阶段都可论罪。身体的直接犯罪是无意识的。魂的犯罪就离不开意识和意志了。犯罪的动机是在魂里形成的,动机的性质不同,犯罪的性质也有不同。按魂的意识和意志参与的程度有“知”与“不知”,“甘心”与“不甘心”,“故犯的罪”和“误犯的罪”,其结果有“至于死的罪”和“不至于死的罪”(参约壹五16-17)。
正如人的本能是多种多样的、生命的活动是多层次的,罪的活动也是如此,它已经与人的生命活动相伴随,人到哪里,那里就有罪的表现。罪的势力复盖并充满了人类所有的活动。随着人类知识的增加、科学技术的发达,人类犯罪的能力也加强了,水涨船高,无所不用其极。人的罪行是五花八门,无奇不有,无孔不入。保罗在《罗马书》一章和二章列举了一些自罪的表现。
9,自罪的定性和定罪
罪侵入人以后,在人里面除了有原来神所造的正面基础以外,又有了从魔鬼来的反面因素的活动,这在人的自觉意识上就出现了良心与恶心的两极状态。人是有自我意志的,人按照哪一极的意念行动呢?他魂的意志是要作决定和负责任的。如果顺从了恶心的意念(参本书四.1《意念》),就是犯了罪,就要向他追讨犯罪的责任了。
对人所犯之罪的定性和论处是救恩真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人犯罪是多式多样、多层次的,轻重的程度也不同,性质上也有差异。神对罪是极为严肃的,又是公正和公义的。神爱人,但不能容忍罪,神要把人从罪中救出来。
在园外时代,“亚当范畴”,“摩西范畴”和“耶稣范畴”这三个范畴(类别)人的犯罪基础、犯罪条件以及规范他们行为的原则有共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因此,神对他们所犯的罪的定性和定罪方法也不完全相同(参罗二12)。(参本书一.9.1《人类的四个范畴》)
(1)亚当范畴人的犯罪和定罪
亚当范畴是园外所有人类的基础,神对亚当范畴定罪原则是什么呢?
保罗说:“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审判。(原来,在神面前不是听律法的为义,乃是行律法的称义。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罗二12-15)“哪里没有律法,那里就没有过犯。”(罗四15)“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罗五13)这就是说,既然没有律法,属亚当范畴人的行为就不按以色列人的律法定性定罪。本性就是他们内在的行为准则。
人人都有本性(参本书四.2《本性》),本性就是人被造的正面本质和本能的表现,神造的人的本性是好的。本性的意念在上升到人的自觉意识时,就表现为良心。良心是人本性的意念在自觉意识里的反应;原罪藉着罪的情欲上升到人的自觉意识时,就是恶心。人的思维既然有了良心和恶心的两极作用,就产生了自我的思辩和较量,使人知道何为是,何为非;何为正,何为反;何为善,何为恶。这就是亚当在吃了知善恶树的果子后在思维中能知善恶的原因。逆着本性行事就是犯罪,罗一26-32列举了很多逆性的罪。因此,本性和良心足以成为人行为的规范与定性定罪的原则和依据了。神要按各人所行的审判人。
律法体现了神对人行为的要求和神的原则,并把它条文化了。人良心的作用也就是写在人心上的律法(参罗二12-15)。“我就应承(同意,一致)律法是善的。”(罗七16)“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里面的人),我是喜欢神的律。”(罗七22)保罗说:“但命令的总归就是爱,这爱是从清洁的心和无亏的良心、无伪的信心生出来的。”(提前一5)这些经文都说明了律法和良心是一致的。
亚当范畴人和以色列人在生命的基础上都属于生命第二种状态的人,良心与律法既是一致的,所以圣经上在说到人犯罪时候,不论对亚当范畴的人还是对律法之下的人,都使用律法对罪的概念。
(2)摩西范畴人的犯罪和定罪
摩西范畴主要指律法之下的以色列人。
律法是神的救恩。律法是神给人定的标准,律法的功用之一就是对人的行为作出规范,让人知罪,防止犯罪。如果人犯了罪,就要按律法定性定罪。所以说,“律法不是为义人设立的,乃是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诚和犯罪的,不圣洁和恋世俗的,弒父母和杀人的,行淫和亲男色的,抢人口和说谎话的,并起假誓的,或是为别样敌正道的事设立的。”(提前一9-10)这段经文所列举的罪,有些是误犯的罪,有些是故犯的罪。
律法是不追究原罪的,也没提供解决原罪的方法。律法是在不改变人生命第二种状态的条件下对人所犯的自罪定性定罪,并对人所犯的罪规定了赎罪的方法。律法在神整个的拯救中是初级阶段的,是将来美事的影儿,律法让人知罪、认识罪,为耶稣基督的救恩作了准备。律法的拯救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参来十1-4),但律法打破了死的统治。
律法叫人知罪也是为了叫人不犯罪,如果人犯了罪,就要按律法论处。对律法的完整性和严肃性来说,“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雅二10)但神还是留有丰富的怜悯,对人犯罪是从人的实际情况出发,区别不同情况和不同的程度予以定性和定罪:
在律法下,神对人犯罪追究责任的深度也是有限度的。除了不追溯原罪以外,在追究人犯罪的内在原因时,只追究到人的意识上的“知”与“不知”。人知罪而犯罪就是故犯的罪;不知罪而犯罪就是误犯的罪。虽然如此,也只是在人犯罪构成为行为时,才予以定性和定罪。
《利未记》四章1节至六章7节规定了误犯的罪的赎罪条例。误犯的罪又分为两种:在赎罪祭项下的犯罪是隐而未现的罪(参利四13);在赎愆祭项下的犯罪是明显的罪。《利未记》虽未直接使用“明显的”这个词,但从列举的罪的类型来说是属于显而易见的(参提前五24)。误犯的罪是可以赦免的(参利四26,35,五10,13,16,18,六7),既可赦免就是不至于死的罪(参约壹五16-17)。
故犯的罪是人在意识上明知是罪而去犯的罪,律法把故犯的罪叫作“恶”。对这样的罪,犯罪者必须承担全部的责任,所以是不可赦免的罪。《利未记》十八章至二十章,《申命记》十三章至二十五章列举许多被叫作“恶”的犯罪,犯这样罪的人必须从民中剪除治死,是至于死的罪,没有什么祭物可以赎故犯的罪。
律法之所以一无所成,不是神的问题,而是因以色列人肉体软弱无法完成(参来七19)。神既是律法订约一方,神定要完成律法的义务。在《但以理书》预言以色列的七十个七(参本书九.12《但以理书关于以色列的七十个七的预言》)完成的时候,就“要止住罪过,除净罪恶,赎尽罪孽,引进永义。”(但九24)这也只有通过生在律法之下的基督耶稣才能完成。“于是以色列全家都要得救。如经上所记:必有一位救主从锡安出来,要消除雅各家的一切罪恶。又说:我除去他们罪的时候,这就是我与他们所立的约。”(罗十一26-27)
在读《利未记》时,请注意几个字:
“人”字,原文作“魂”。“若有魂犯罪”(利四2,五1,六2直译)。为什么不说“人”犯了罪,而说“魂犯罪”?可见犯罪与魂的意识和意志有关。
“行”字,说明是根据人的行为定人有罪,而不是根据犯罪的动机。只有动机,但未发展成行为,律法是不论罪的。
“知”与“不知”关系到犯罪的性质。明知故犯是故犯的罪;不知而犯的是误犯的罪。
(3)耶稣范畴人的犯罪和定罪
基督耶稣所完成的救恩是完全的救恩,既能满足律法的要求(参罗八3-4),又超出了律法。“靠摩西的律法,在一切不得称义的事上信靠这人,就都得称义了。”(徒十三39)律法只能解决人一部分的自罪(误犯的罪),并不能解决原罪。但主耶稣基督成就的救恩既能解决人所有的自罪,又能解决原罪。祂所成就的救恩,仅就对人所犯的自罪而言,无论在定性,或是赦罪方面都表明了神以极大的宽容和忍耐对待人。这不是说,神对罪有丝毫的让步,而是神对人不要犯罪的要求更严格、更深入了。这是因为神以极大的爱和恩典,让主耶稣为我们死,战胜了罪,用代赎的方法解决了人的自罪,这都超过了律法的救恩。
律法对自罪的定性定罪是根据人所行的,只达到人意识上的“知”与“不知”的程度。但主耶稣则把犯罪的定性放在追究人犯罪的动机上,又从动机追溯到人肢体中犯罪的根源上。主耶稣说:“因为心里所充满的,口里就说出来。善人从他心里所存的善就发出善来;恶人从他心里所存的恶就发出恶来。”(太十二34-35)“你们听见有话说:‘不可奸淫。’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又有话说:‘人若休妻,就当给她休书。’只是我告诉你们,凡休妻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叫她作淫妇了;人若娶这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太五27-32)主耶稣的话表明了祂越过了意识和动机,更进一步追溯到犯罪肢体(肉体),这些都已超出了律法的界限。
人对每个所犯的自罪要负责任。人在得救以前无论是误犯的罪还是故犯的罪,靠耶稣基督的救赎都得赦免;在得救以后,误犯的罪得赦免,故犯的罪不得赦免。(参本书十二.4.5.(5)《得救以后犯罪的问题》)
为什么把信主得救的人的犯罪分为得救以前和得救以后呢?因为人在得救重生以前和以后犯罪时在生命状态、知罪能力、行为规范和所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
神的救恩首先解决人“先时”所犯的罪(自罪)。“先时”是信主前与信主后的界限,这对犯罪的定性定罪很重要。先时人在罪的权势之下。当信主时,人先时所犯的一切罪都是可以宽容赦免的(参罗三25)。“赎了人在前约之时所犯的罪过”(来九15),“旧日的罪已得了洁净”(彼后一9),也是这个意思。
在信主以前,人的生命是第二种状态的,人在罪的统治之下,作自己不愿意作的事。人在信主以前所犯的任何罪,只要认罪悔改,接受基督耶稣的救赎,都可以被赦免(参徒十三39)。生命第二种状态的人知罪是以亚当的善恶知性(能力)为基础的(参本书二.1.3《亚当变了》),包括律法之下的人对善和恶的知性。知罪犯罪就是故犯的罪;不知罪犯罪就是误犯的罪。
信主以后,人的生命有了变化,变成第三种状态了。虽然人仍然是两极状态,但人内在的知罪能力和人对自己行为的责任是不同的。生命的灵释放了“我”,使“我”在生命中作主了,住在人的里面的圣灵的工作之一就是叫人知罪。在信主的人,知与不知是以圣灵的光照为界限的。圣灵“叫世人为罪、为义、为审判,自己责备自己。”(约十六8)当罪的情欲发动时,圣灵向人提出警告,人在意识上和意志上应该知道,所以圣灵是知与不知的关口。
人若抗拒圣灵犯了罪,就是故意犯罪(参太十二31-33)所以说:“我们得知真道以后,若故意犯罪,赎罪的祭就再没有了;惟有战惧等候审判和那烧灭众敌人的烈火。人干犯摩西的律法(指故犯的罪),凭两三个见证人,尚且不得怜恤而死,何况人践踏神的儿子,将那使他成圣之约的血当作平常,又褻慢施恩的圣灵,你们想,他要受的刑罚该怎样加重呢?”(来十26-29)《希伯来书》六章4,5,8节也有类似的话。
基督徒在得救以后,仍在肉身中活着,原罪尚未除去,他里面仍会有情欲的发动,会因肉体的软弱及魂失去儆醒,仍有偶然被过犯所胜(参加六1),有时仍为误犯的罪。若知道犯了罪,就要悔改,求主用宝血洗净(约壹二1,约壹一9)。
“仆人知道主人的意思,却不预备,又不顺他的意思行,那仆人必多受责打;惟有那不知道的,作了当受责打的事,必少受责打。”(路十二47-48)人在得救以前误犯的罪和故犯的罪都可以因信基督耶稣而得赦免。得救以后,被称为义,虽然成为义人了,仍有犯罪的可能。在恩典之下所犯的罪仍要受审,误犯的罪可以赦免,故犯的罪就不得赦免了。这不是说,基督徒犯了故犯的罪就不得救了,而是要受很大的亏损。“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就剜出来丢掉,宁可失去百体中的一体,不叫全身丢在地狱里。若是右手叫你跌倒,就砍下来丢掉,宁可失去百体中的一体,不叫全身下入地狱。”(太五29-30)
↑